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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屎的中医

吃屎的中医

中医根据道家的“道在大粪”的哲学原理,变废为宝,以狗屎、猪屎、蚕屎、老鼠屎、蝙蝠屎、人屎等各种粪便做药物,华人吃了几千年的屎,结果华人成了地球病夫,这实在荒唐。以粪为食物链的养殖业的发展,导致各种传染病迅速蔓延。
 
一,吃屎喝尿乃国耻
 
哪个民族都吃过草药。中草药绝不是中国独有。古埃及人古印度人古希腊人吃草药历史比中国悠久。草药是属于医学的蒙昧阶段或者垃圾阶段,其他民族都超越了此阶段,而中国停留在此阶段,耻辱!吃屎喝尿在蒙昧阶段的各民族的巫医都都干过,而中国停留在此阶段。

吃屎喝尿乃中医特色。庄子认为“万物齐一”,万物都是一回事,都体现了“道”,所以,“道在大粪”。牛拉出的大粪生出草来,人拉的大粪,狗爱吃,维持了狗的生命。大小便还是植物的营养素,农村人憋着都要到自家地里去拉是常事。可见:“道在大粪”的“道”就是“生”。中医根据道家的“道在大粪”的哲学原理,变废为宝,以狗屎、猪屎、蚕屎、老鼠屎、蝙蝠屎、人屎等各种粪便做药物,华人吃了几千年的屎,实在荒唐。蝙蝠屎,中医叫夜明砂,中医以为,蝙蝠夜飞,其眼夜明,所以,蝙蝠屎也有夜明的功效。其实,蝙蝠是无眼的瞎子,其屎绝无夜明的功效,恰恰相反,只会传播各种冠状病毒导致人得肺炎。
 
吃屎喝尿来自汉代的《黄帝内经》。《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中说:“清阳出上窍,浊阴出下窍;清阳发腠理,浊阴走五脏;清阳实四肢,浊阴归六腑。”这里的“上窍”,就是指耳、目、口、鼻头部七窍;“下窍”就是指的前后二阴。这里的“清阳”,是指“上窍”发出的声音和经由耳、鼻、口出入的各种气。“浊阴”也就是大便和小便。既然内经说了“浊阴走五脏……归六腑”,所以,中医就得出一个结论:“人中黄”和“轮回酒”(人尿)可以入药。
 
史书记载,北齐的奸臣和士开,不仅得宠于皇帝,而且私通皇后,一时权倾朝野。一次和士开生病,一个朝臣前往请安,正赶上中医给和士开开药方子,开的就是“黄龙汤”。何谓黄龙汤?是用十二生肖动物的粪便跟病主大老婆的粪便掺在一起,制成汤汁,其腥臭令人作呕。可是郎中说和大人所患伤寒极重,非“黄龙汤”不可。和士开看着那黑绿色的粪汁,面露难色。那个来探望的朝臣,见此情景,说大人这是治病的良药,如甘泉美露,让小人先喝一盏替大人尝尝。说罢,端起一杯,一饮而尽。
 
李时珍提倡吃屎。人屎又叫黄龙汤、还元水、人中黄。中医通常用它来治疗咳嗽、食积、劳极骨蒸、噎食不下、心腹急痛、疮毒等。以人屎为药的验方,《本草纲目》记载了23个。“五色丹毒:黄龙(人屎)汤饮二合,并涂之,良。”李又说:“噎膈反胃,诸药不效:真阿魏一钱,野外干人屎三钱,为末。五更以姜片蘸食,能起死人。”起死回生人屎丹!还有直接大量服用新鲜人屎的,如:“劳极骨蒸,亦名伏连传尸,此方甚验。用人屎五升,小便一升,新粟米饭五升,六月六日曲半饼,以瓷瓶盛,封密室中,二七日并消,亦无恶气。每旦服一合,午再服之,神效。”这是对付结核病的终极杀器。

中国皇帝拉的屎叫:龙遗。北京同仁堂药店每天早晨都到故宫的西度华门,从太监手里高价收购皇帝刚刚出恭的新鲜龙遗,然后把皇帝的臭屎带回药店,加上点朱砂、百合、去臭剂,然后加上山楂和蜂蜜,合成龙遗丸,再高价卖给北京的达官贵人们,虽然一枚龙遗丸售价五百两银子,也供不应求,据说吃了龙遗丸就可以和万岁爷一样长生不老。

二,李时珍说吃猪肉不如吃猪屎
 
李时珍说:“猪肉,苦,微寒,有小毒。猪肉能闭血脉,弱筋骨,虚人肌。凡肉有补,唯猪肉无补。猪肉毒唯在其首,疾者食之生风发疾。猪心多耗心气;猪肝,猪临杀惊气归心,绝气归肝,俱尔可食,食必伤人;猪肾,久食令人伤肾;冬月不可食,损人真气”。
 
猪屎,学名猪零。《本草纲目》记验方17个。猪屎不仅无毒,还可以治很多病。用猪屎泡过的水给小孩洗澡就可以治疗:“小儿客忤,偃啼面青。豭猪屎二升,水绞汁,温浴之。”猪屎也可治小儿夜啼:“小儿夜啼。猪屎烧灰,淋汁浴儿,并以少许服之。”治小儿阴肿:“猪屎五升,煮热袋盛,安肿上。”

还可以治妇科病:“妇人血崩。老母猪屎烧灰,酒服三钱。”不能用公猪屎和嫩母猪屎。荒唐不可理喻的药方,真亏得李时珍想得出来。

甚至可治急腹症:“搅肠沙痛。用母猪生儿时抛下粪,日干为末,以白汤调服。”这样的屎可难得的很,需要有心人收集,可谓屎到用时方恨少。治秃顶:“白秃发落。腊月猪屎烧灰敷。”注意,腊月的猪屎才有效。治寄生虫:“雀瘘有虫。母猪屎烧灰,以腊月猪膏和敷,当有虫出。”李时珍哪里会知道,猪屎里含有大量寄生虫卵吧。
 
最厉害的是母猪屎,因为“解一切毒。母猪屎,水和服之。”有疮毒:“十年恶疮。母猪粪烧存性,敷之。”瘴毒:“雾露瘴毒,心烦少气,头痛心烦项强,颤掉欲吐。用新猪屎二升,酒一升,绞汁暖服,取汗瘥。”新鲜的猪屎汁可以解毒,这大概是全宇宙中医独有的饮料了。丹毒:“赤游火丹。母猪屎,水绞汁,服并敷之。”一边喝猪屎汁饮料,一边用母猪屎敷贴。
 
不仅猪屎,猪窠中的草也可以治病,“小儿夜啼,(把猪窠中草)密安席下,勿令母知。”很像一出小滑稽情景剧吧。
 
羊屎,《本草纲目》记验方21个。用法大致与狗屎猪屎同,其中较有特色的如:小儿流涎,用白羊屎频纳口中,是《千金方》中的妙方;心气疼痛不问远近,以山羊粪七枚,油头发一团,烧灰酒服,永断根,是《集效》方;反花恶疮,鲫鱼一个去肠,以羯羊屎填满,烧存性。先以米泔洗过,搽之。
 
此外,狗屎、牛屎、马屎、驴屎、骡屎、骆驼屎、狮子屎、老虎屎、豪猪屎、猫屎、狸屎、狐狸屎、野狼屎、兔子屎、老鼠屎、鼹鼠屎、猕猴屎、孔雀屎、鸵鸟屎、老鹰屎、斑鸠屎、百舌鸟屎、鸡屎、鸽子屎、雄雀屎、燕子屎、鼯鼠屎、蝙蝠屎、鹳屎、鹅屎、雁屎、白鸭屎、鸬屎、蚯蚓屎,都有入药的各种验方,记载于《本草纲目》。
 
三,以粪便入药是中医愚顽的传统,今天依然大行其道
 
“蝙蝠屎可治眼疾”(《本草纲目》兽部)。古人看到蝙蝠能在夜里自如地飞行,误以为蝙蝠具有非凡的视力,进一步臆想出吃了蝙蝠的粪便可以明目。于是,蝙蝠粪便就作为提高视力的良药了。李时珍不知蝙蝠是瞎子也就罢了,“吃谁的屎就具有谁的本领”的理论实在是荒谬绝伦!夜明砂直到今天依然存在于国家药品标准中。这种联想方式充分利用了巫术中最常见的相似律原则,属于模仿巫术。

以人或动物粪便入药是中医的巫术传统,直到今天,中医还在大量的中成药里坚持使用。五灵脂便是其中之一,这个美妙的名字其实就是鼯鼠、飞鼠或其它近缘动物的粪便。在《中国药典2005年版》中有11个中成药中含有五灵脂。分别是:二十五味松石丸、十香止痛丸、七味铁屑丸、小金丸、少腹逐瘀丸、化癥回生片、风湿跌打药酒、洁白丸、痛经丸、槟榔四消丸(大蜜丸)、槟榔四消丸(水丸)。末两种含致癌物槟榔,仅仅是助化药。
 
随着时代的进步,中药里的老鼠屎应该减少点吧,事实却相反,《中国药典2010年版》反而增加了4种:十二味翼首散、平消片、平消胶囊、痛经宝颗粒。 在《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中有17种,在《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中有64种成药含老鼠屎。目前,含五灵脂的中成药即有上百个,多为妇科用药。如一女性喜欢中药,恐怕鼯鼠屎没少吃。例如:田七痛经胶囊,由广州中医药大学创始人之一、岭南妇科大家罗元恺教授研制。成份:三七、五灵脂、蒲黄、延胡索、川芎、木香、小茴香、冰片。
 
中药“生血宁”,号称对传统中药蚕砂进行分子水平改造,制成铁叶绿酸钠,获得中药二类新药证书,获得2004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实际上,蚕砂“补血或补铁”毫无科学依据,而从植物提取叶绿素并制备铁叶绿酸钠是很成熟的工艺。“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表彰的大概是牵强附会利用动物排泄物制药,还居然有效!至于“生血宁”列入全国医保乙类、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基本药物补充名单,显然是国家积极鼓励吃屎行为。正如日人民报旗下健康时报所说,“叫你去吃屎时,是在为你好。”推而广之,让整个民族吃屎,是为了我们民族好。直到现在,许多中医还信誓旦旦地宣称喝童子尿可以治跌打损伤;民间有尿疗协会;还有尿煮茶叶蛋……令人感到既恶心而又愚昧!
 
四,以粪为食物链的养殖业会传播疾病如禽流感等
 
钟祖康说:美国人奇怪何以中国进口的虾会有高达10%含有沙门氏菌,直到2007年年中才找到污染的源头——中国的养殖商以鸡粪为饲料,有的直接在养殖海鲜的池子上面搭建巨型养鸡圈,让鸡粪直接掉到水里喂鱼喂虾。此发现让许多外国人大倒胃口。为了安抚民众恐慌,美国联邦政府下令禁止进口五种屡次违反食物安全标准的中国养殖海产:虾、鳗鱼、鲮鱼、鲶鱼、和巴沙鱼,而中国养殖商就把大量滞销的鱼虾向尚未下禁令的地方贱价倾销。
 
中国人把猪圈跟人用厕所搭建在一起,让猪可以直接吃掉人拉出来的粪便的做法,在春秋时左丘明的《国语》里就有记载。这种以人粪喂猪的“连茅圈”在1949年后还在北方盛行了挺长时间。
 
至于用粪便养海产的历史,据萧璠的考证,可以确定最迟在北宋中晚期时,至少在某些地区人们已有意识地利用人畜粪便来作鱼塘里的肥料了。今天,中国南方一带不少鱼塘上面依然搭有茅厕,给海鲜提供新鲜人粪尿。中国市面上专以鸡粪喂产肉动物为题的书就有好几本,如《鸡粪饲料生产利用技术》、《鸡粪再生饲料》等。鸡粪可以喂鱼、虾、猪、鸭,甚至草食性的兔、牛、羊。动物又可以互吃对方的粪便,如猪粪喂鸡,鸡粪也可喂猪;鸡粪喂牛,牛粪也可喂鸡;猪粪喂牛,牛粪也可喂猪;鸡粪喂兔,兔粪也可喂鸡;甚至让动物吃回自己的粪便,如猪粪喂猪,鸡粪喂鸡,兔粪喂兔。
 
而吃粪最多样化的要算是鱼了。著名生物学教授JonFjeldsa认为国外一些地方输入中国这些用鸡粪制造的鱼粮,成为禽流感扩散的一大途径。禽流感来自野鸟,迁徙的水禽是禽流感病毒的自然宿主。它们可长距离携带病毒飞行,排出含有大量病毒的粪便污染家禽的饲料、水源等,从而将病毒传染给家禽,造成禽流感的流行。在中国南方,无数的家禽养在田间、池塘、河流和农场,使得它们可以感染野鸟的流感病毒。中国农村不仅各种家禽混合饲养,而且与猪、牛、鱼混养。有的农场鸡舍就设在猪圈之上,鸡粪直接掉进猪槽中。这种混养方式为禽流感病毒在不同种群之间的传播和变异创造了条件。因此,从野鸟、家禽、家畜到人,中国南方完整地存在着禽流感的传播链,而且,流感病毒能迅速传播而难以及时发现。
 
据中国卫生部在2005年发表的《全国人体重要寄生虫病现状调查报告》,推算出以下惊人数字:全国感染土源性线虫人数为1亿2900万人;全国感染带绛虫人数为55万人;全国流行区感染中华分支睾吸虫(又称肝吸虫)人数为1249万人。从1990-2004年,广东肝吸虫感染率上升了182%,目前预计感染总人数超过500万。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感染科张立伐主任说:“广东的淡水鱼虾感染肝吸虫比例超过90%……肝吸虫虫卵通过人畜粪便排出体外,而吃了被肝吸虫感染的食物就会感染此病。”由于香港的淡水鱼虾海产绝大部份来自中国,当地约有十万人感染肝吸虫。
 
五,粪水腌的臭豆腐使食者差点见阎王
 
深圳十多家臭豆腐制造工厂竟用粪水腌制。据报道,深圳50多家臭豆腐制造工厂日产臭豆腐1000余公斤。业者先将豆腐切块水煮,并加入黑色粉末,数分钟后豆腐全染成紫黑色,晾晒后放入盛满又黑又臭的水桶里浸泡变臭,黑水是以田螺与馊水、腐肉、死苍蝇为原料,发酵密封到长蛆,产生刺鼻臭味。若不够臭,再放进粪水增臭。
 
有没有哪种动物连大便也吃?有,“狗改不了吃屎”。不过,这些年狗都不吃这些东西了,竟然给人吃。温州苏先生吃了臭豆腐后,昏迷一周,治病治了一个月,花去近15万元。如再晚半天到医院,神仙也救不了。医生认为,他吃的臭豆腐可能在制作时用粪水浸泡,残留病菌经油炸后剩下大量内毒素,导致其多脏器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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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自幼 于 2020-7-12 14: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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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政府,不过就是一个物业服务的职能,不同的物管公司来竞聘上岗而已,所谓税收不过是政府在出卖公共服务收取的非赢利性服务费。在中国居然是物管公司凌驾于业主之上,甚至傻B到要求业主感恩物管公司、物管公司总经理要统一全体业主的思想、要为全体业主“把脉开药方”——这么傻B的国家得亏了一群底层的脑残来维持。

咱们西朝鲜是全球为数不多的不能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脑残国家之一,其它的包括北朝鲜、伊朗之流,无一不是傻B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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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300名苏联人民代表成立“跨地区代表团”,选出了由25名委员和叶利钦、萨哈罗夫等5名主席组成的协调委员会,他们要求废黜宪法第6条的“党领导”的条款。

因为:人类认知是有限性的,每一个人仅仅掌握了部分真理。政府和党不是神,不可能100%的正确。因此,以“伟大光荣正确”的天方夜谭来证明苏共天然地拥有国家领导权,违反了证明的逻辑规则“前提要真实”。散布弥天大谎的苏共,根本无资格领导苏联。

罗隆基炮轰襠权至上

1929年4月,罗隆基在《新月》上发表了《专家政治》,认为:中国的紊乱是武人政治、分赃政治所致。中国的官员,从最高的院长、部长,一直到守门的门房,扫地的差役,是怎样产生的?既不靠选举,又不靠考试,都是拉关系走后门的结果。这种制度就是分赃制度!他认为:管理国家是一门科学,需要专家来担任,武人是军事方面的专家,只能训军,不能训政。如果要训政,其对象就不是人民而是那些从政的武人和官吏。海陆空军是全民供养的,应对全民负责而不是对党负责。他的结论是:“只有正当的选举和公开的考试,才能产生真正的专家政治,只有专家政治,才能挽救现在的中国。”这就否认了党领导一切的合法性。
 
1929年7月10日,罗隆基在《新月》发表长文《论人权》。他说:“人权就是人类做人的一切必要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衣、食、住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言论自由就是发展个性的基本人权。言论没有什么范围,世界上是无事不可言,无事不可论的。言论自由与说谎、造谣、诽谤、诬陷是两码事。即使是说谎、造谣、诽谤、诬陷,也不是政府随意可以用命令去警戒或取缔的,要首先通过司法程序,证实确实有说谎、造谣、诽谤、诬陷的事实,然后法律才可以干涉。罗隆基指出,思想自由是一切思想的自由,是绝对的自由,不能说一种思想可以绝对自由,而另一种思想是相对的自由。

罗隆基认为,“人权是先法律而存在的。只有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民才有服从的义务……我的结论是法律保障人权,人权产生法律。”在破坏人权方面,坑蒙拐骗的商人、明火打劫的强盗绑匪,远不及政府对人权的践踏。更可怕的是,“宪法有时不但不能保障人民的人权,且为某个人,某家庭,或某团体的蹂躏人权的工具。”梁实秋说:真理不可能被一个人或一个党派所垄断。强求思想统一而“定于一尊”,势必使政府采取强行灌输的洗脑手法,把大多数人熏陶成没有独立思想的庸众;这样的人容易指挥,适宜于做安分守己的老百姓,但决不能做共和国的公民。所以,压迫思想言论自由的危险,比思想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大。

罗隆基说:“对压迫的反抗”是人权之一,这就是洛克所说的革命权。一切的人权,都可能被侵略,被蹂躏,被剥夺。只有革命的人权是永远在人民手里。人权是要争取的。笔墨刀剑,可以订定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枪弹鲜血,才能获得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他反复强调:国家的职责就是保障人权。人民对国家的服从即以此为条件。若国家不保障人权,人民就可不服从国家甚至可以起来反抗完成“时代革命”了。

1930年4月9日,劳动大学的章渊若院长在上海的《时事新报》上发文认为:人权已过时,应提倡民权。对此,罗隆基说,以民权否认人权是错误的。因为,人权与民权含义不同。人权是做人的权利;民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在政治的国家,有不是国民的人,但没有不是人的国民。所以,人权比之于民权,范围更大,更重要也更为基本。民权只是人权中偏重于政治的一部分,是法律上规定的做国民的权利,最主要的就是孙先生所说的选举权、创议权、复决权、罢免权等政治权利,而平等自由这些做人的权利则不在此列,属于人权范围。因此,罗隆基认为,中国人要做民,更要做人;要民权,更要人权;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1929年的中国国民党三全大会,作出了以孙中山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根本法的决议。有人认定:总理遗教是中国一部不成文的宪法;还有人认为:《中山全书》是一部成文宪法。总之,中国已有宪法了,勿须再制订宪法了。

罗认为,宪法的来源只有两个:人民制定的和人民默许的。从这个前提出发,国民党所谓已有宪法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根据宪法由人民产生的原则,罗隆基主张必须通过召开国民会议来制订宪法和解决国是。因为: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从程序上看,宪法不能由单一政治主体制定,须由各人民团体协商后妥协产生。所以,一党专政是和宪政是矛盾的,因为:宪政以民主为基础,必须靠人民制宪会议来制宪而不是党来制宪。宪法生效必须以人民同意为前提。从内容上看,宪法是人民要政府遵守最基本的规则,是保障人权的良心法律。“宪法,是人民统治政府的法。普通法是政府统治人民的法”。所以,他提出,中国应立即召集国民大会来制订宪法。

1931年罗隆基在《什么是法治》中说:如果法律高于权力,就是法治;如果权力高于法律,就是人治;如果党权高于法律则是党治。如果党凌驾于法律之上,党就是“刑不上大夫”的特权阶级,不可能有民主法治!法治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治的真义是官员守法,他们一举一动要以法律为准则。第二,法治要注重法定的手续,要强调程序原则。第三,法律必须明确地保障人民权利,不得模棱两可;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有三:行政长官绝对无权解释法律及执行司法的职权;司法官非有失职的证据,不得随意撤换或受惩罚;司法官不得兼任他职。

罗隆基还根据“无代表,不纳税”的政治理论,批评了只强调人民的纳税义务而拒绝纳税人监督财政的病毒现象。他说:“不必埋怨政府的苛捐杂税,只问政府的一切收入,得到了人民同意否?不必责备政府的虚耗白费,只问政府的一切开支,得到人民的同意否?政府的一切收入和开支,法律上根据在哪里?所以,关于财政问题,我个人的主张,先谈法律,后谈经济。”国家预算制不仅是经济的问题,而且是法律的问题,更是法治的表现。罗提出:国家财政实行真正的预算制,在法律上必须具备三项原则:第一,不得人民同意,政府不得强行征收任何赋税、公债、乐输。第二,不经人民同意,政府不得任意分配并开支国家的收入。第三,国家的款项不得移作私人团体的用款。罗隆基揭示了宪政的两个关节点:征税由人民决定;财政支出也由人民决定。

1930年2月,罗隆基发表《我对党务上的“尽情批评”》一文,他说:“我们这班非党员的小民,确确实实是剥夺了公权的罪犯(韭菜)。我们小民除了纳捐、输税、当兵、供差的国民义务外,享受了哪一种权利?……说句痛心的话,我们小民想要救国,无国可救;想要爱国,无国可爱。在党国的名词底下,在党人治国这个名词底下,我们的确是无罪的犯人,无国的流民……一党独裁,简直可以说是19世纪民主政治的反动。一党独裁,是起来打倒民主政治的新运动。”“如今的党治,在内政上党领导一切,是以党乱国;在外交上以党治国,是以党亡国”,必然祸国殃民、危害人类。

1930年2月出版的《新月》发表了罗隆基的《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他说:“党权高于国权”是“党天下”根据。“独裁制度是和平、安宁、秩序、公道的破坏者。无论在开明或黑暗的独裁制度下,它最大的敌人就是思想自由,独裁制第一步工作,即在用一个模型,重新铸造国人的头脑(“制脑权”),这就是思想统一运动。”搞“党化教育”统一思想的结果,是使“国民成为绝无思想的机械”或刍狗。罗隆基宣布:“我们极端反对一人或一党或一阶级的独裁(专政是英语的独裁dictatorship的翻译而已)”,因此,“我们反对‘党在国上’‘党权高于国权’的领导一切的病毒梦呓”。

人的本质是人权,民主的法律就是保障人的本质的法律。国家有了宪法和独立的司法,并不意味着该国就法治化了。关键还要看政府有没有按法律办事以及守法精神。法治的核心是政府守法、官吏守法。至于宪政,则可以理解为保障人权、实行法治的制度框架,其核心要素包括:主权在民,自由为本,分权政体,等等。“宪政的功用在把坏人作恶的机会减少到最的限度”。在罗隆基的眼里,人权、法治、宪政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

这样的民主法治专家,49后却做了森林部长,完全是浪费人才,最后在57年反右运动被打成最大的“右派”,被悲惨地迫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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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党领导一切”最早见于抗日战争时期,1940年1月毛在《新民主主义论》写道:“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就是“党领导一切”的代名词。中共中央在1942年9月1日通过《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党是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

1945年毛在《论联合政府》中说:中国革命胜利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而工人阶级是经过它的先锋队共产党来实现它的领导的,所以,“工人阶级领导”就是“党领导一切”的代名词。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政权的性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一党专政就是“党领导一切”。

1962年1月毛说:“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提倡党政分开。82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间接规定了“党领导一切”,说明中国是一个一党专政的独裁国家。89后,党政分开不再提起。

既然82宪法确定了中共的领导地位,那么,国家的权力就不属于人民而属于共党了,那就违反了82宪法总纲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那么,决定由哪个党来领导国家的权力,理所当然地应该属于人民。没有人民通过一定方式的授权,就宣布中共是国家的领导者,显然是强奸民意,违反了“人民主权”原则,是邪恶的专制。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不能用法律来限制人民的自由选择。82宪法规定了共党和人民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就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这意味着党大民小、党主民仆,人民只是襠奴。如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领导权岂能为工人阶级或中共独享?这就给人感觉:中共是肉食阶级,中共外围的人民是喝汤阶级;而宪法序言中的“敌对分子”就是喝西北风的阶级,权利完全不平等。中共国离人人平等的普世价值还很遥远!

张雪忠说:“一边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边又说人民必须接受它的领导,这纯粹是一个矛盾:如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就没有义务接受党的领导;如果人民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就谈不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一切权力之上的领导权,就像是一块比最大的石头还大的石头,是一种十足的荒谬。”可见,“党领导一切”就是反人民主权的病毒呓语,必须彻底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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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隆基  论人权

    引言 
    人权的意义 
    人权与国家 
    人权与法律 
    人权的时间性与空间性 
    我们要的人权是什么?

引言

    人权破产﹐是中国目前不可掩盖的事实﹐国民政府四月二十日保障人权的命令﹐是承认中国人民人权已经破产的铁证。 
    努力起来争回人权﹐已为中国立志做人的人的决心。人权运动﹐事实上已经发动。他的成功是时间的问题。这点﹐用不著特殊的鼓动。 
    争回人权的手段﹐原来没有一定的方式。纸墨笔水﹐可以订定英国一二一五年的大宪章﹔枪弹鲜血﹐才能换到法国一七八九年的人权宣言。在不同的环境下﹐争人权的手段亦随之而不同﹐这是历史的事实﹐这点﹐本文存而不论。什么是人权﹖什么是我们目前所要的人权﹖这的确是目前人权运动里急切重要的问题。我认为这些问题急切重要﹐其理由﹐简言之﹐有三﹕ 
    § 第一﹐人权运动﹐自有他的目标。这些目标应明确的并有条的写出来。国民政府的命令说﹕“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所谓“世界各国人权”是些什么﹖下命令的人明白吗﹖命令又说﹕“……不得以非法行为侵犯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这三项的范围﹐包括些什么﹖人权果限于这三项﹖这些问题﹐下命令的人亦没有说明白。在其它方面说﹐英国人大部份的人权就列举在一二一五年的大宪章﹐一六二八年的人权说帖﹐一六八九年的人权条文里﹔法国人大部份的人权就列举在一七八九年的人权宣言里。我们目前的人权条文是什么﹖已到了我们回答这问题的时候了。 
    § 第二﹐有些人权已经破产的人﹐自骗自的说人权是抽象的名词﹐是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的口头语﹐人权运动比不上唯物主义的阶级革命的切实。这些人根本没有想过什么是人权。人权当然包括衣﹐包括食﹐还包括许多比衣食更要紧的东西。说句顽皮话﹐假使当年德国有绝对的思想﹐言论﹐出版自由﹐马克思就不必逃到伦敦的古物陈列所里去做资本论了。批评人权是抽象名词的人﹐根本还是没有想过人权是些什么条件。我们目前要的人权是些什么﹖已到了我们回答这问题的时候了。 
    § 第三﹐更有一班幸运一时的人权蹂躏者﹐他们大笑人权是老生常谈﹐他们大笑人权运动是英法十七和十八世纪的东西。侥幸得志的人们﹐拼著命在模仿英国十七世纪的查理士第一﹐法国十八世纪的路易十六﹐他们在排演“朕即国家”的老剧﹐在这种环境之下﹐我们只好唱大宪章和人权宣言的老调。其实﹐人权果然是老调吗﹖查查大战后各新兴国家的宪法﹐就知道人权已有了许多新腔。他们得意的人们﹐横行霸道来蹧蹋人权﹐根本没有明白我们的人权是些什么条件。我们要的人权是什么﹖已到了回答这问题的时候了。

人权的意义

    人权﹐简单说﹐是一些做人的权。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做人”两字的意义﹐表面上似乎肤浅。实则高深。有五官﹐有四肢﹐有头脑﹐有肠腑﹐有皮﹐有骨﹐有爪﹐有发﹐有人之貌﹐有人之形﹐这样的动物﹐当然应该叫人。但他在不在“做人”﹐能不能有那些“做人”的条件﹐又另成问题。 
    一个死人当然不在做人。所以“做人”﹐第一﹐要有生命。换言之﹐维持生命﹐是做人的出发点。谈到维持生命﹐马上我们联想到生命上那些必须的条件。譬如说﹐要维持生命﹐就要有衣﹐有食﹐有住。谋取衣﹐食﹐住的机会﹐就变了人权的一部份。西洋人的工作权(right to work )如今成了人权的一部份﹐当然是这个意义。 
    有衣﹐有食﹐有住。在我固然可以做人﹐旁人能不能容许我做人﹐又成另一个问题。在个野蛮社会里﹐强悛弱﹐众暴寡﹐一把刀﹐一枝枪﹐随时可以了结我的性命。这样﹐我虽然是个人﹐我虽然想做人﹐我不一定有做人的机会。换句话说﹐要维持生命﹐身体的安全﹐又成了必要的条件。身体安全的保障﹐又成了人权的一部份了。 
    照这样说﹐人权是生命上那些必要的条件﹐是衣﹐食﹐住的取得权及身体安全的保障。 
    人权的范围﹐决不止此。维持生命﹐固然是做人的出发点。维持生命﹐决不是做人的唯一目的。 
    如今中国千千万万人活著﹐他们有他们的生命﹐但有几个是真正在做人﹖做人﹐老实不客气﹐要有做人的快乐(happiness )﹐生命要有生命的幸福。要享受生命上的幸福﹐衣﹐食﹐住﹐及身体安全这几个条件是不够的。 
    人有个性﹐人有人格。倘个性及人格没有发展培养的机会﹐人就不在做人。在个性与人格上﹐“人皆可以为尧舜”的话﹐当然说不上。人人在他的个性及人格上有他可能发展的至善点﹐是不容否认。“成我至善之我”(Be myself at my best )这是一句常听到的西洋话。通俗说些﹐做个我能做到的好人。这样﹐做人才有意义﹔这样﹐生命上才有得到幸福的希望。 
    因此﹐所谓生命上的必须的条件﹐绝对不止衣﹐食﹐住及身体的安全﹐同时要加上那些发展个性﹐培养人格﹐成我至善之我的一切的条件。 
    同时又要明白﹐我﹐不过是人群的一份子。我的做人﹐同时与人群脱不了许多连带关系。我的幸福﹐同时又与人群全体的幸福发生连带关系﹐我对人群的责任﹐在将我之至善﹐贡献结人群﹐俾人群全体可以达到人群可能之至善。最后就在使人群里最大多数得到最大的幸福。 
    准此﹐所谓生命上的必须的条件﹐既不限于个人的衣﹐食﹐住﹐及安全﹔又不能与人群脱离连带关系,而是要在那些条件上加上达到人群最大多数的最大的幸福的目的的条件。 
    根据上面这些话﹐人权的定义﹐应该如下﹕ 
    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须的条件。人权是衣﹐食﹐住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是个人“成我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上的幸福﹐因而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达到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的目的上的条件。
    我的人权定义是如此。他是很平淡﹐很率直的。我没有追溯十七世纪霍布斯的学说﹐认人权是满足一切欲望的东西。人有许多欲望﹐根本就不应该得到满足。许多自命的大伟人有专制欲﹐有多妻欲﹐我们不能根据人权的理论﹐说这种欲望﹐应该满足。我亦没有引证十八世纪卢梭的学说﹐认人权是天赋的﹐说我们要归真返朴﹐到自然的环境里去自由发展我们的本性。我始终相信一九二九的上海没有再变成五百年前的原野。我更不敢颂扬十九世纪边沁的学说﹐主张人权应依赖法律为依据。智者作法﹐愚者守法﹐是中国过去的历史。强者立法﹐弱者服法﹐是中国近来的现状。 
    法律与正义公道是两件东西﹐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通病。从法律上我最多可以知道我现在有什么权利﹐找不到我应有什么权利。中国的旧法律许多纳妾畜婢﹐人不一定应该认纳妾畜婢是人权﹐共和国家成年的国民应该有选举权。目前中国的法律﹐不许人民参政﹐法律上有人权。人权不一定尽在法律﹐这是很明显的事实。 
    彻底说些﹐人权的意义﹐我完全以功用(Function )二字为依据。凡对于下例三点有必要的功用的﹐都是做人必要的条件﹐都是人权﹕(一)维持生命﹔(二)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三)达到人群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目的。 
    现在我随便举个例来说。言论自由是人权。言论自由所以成为人权﹐不因为他可以满足人的欲望﹐不因为他是天赋于人﹐不因为他是法律所许﹐根本原因是他的功用。他是做人所必须的条约。 
    是一个人﹐就有思想。有思想就要表现他的思想。要表现他的思想﹐他非要说话不可。他要说自己心中要说的话﹐不要说旁人要他说的话。说他要说的话﹐这就是发展个性﹐培养人格的道路。这是“成我至善之我”(be myself at my best)的门径。 
    我有了言论自由﹐我才可以把我的思想贡献结人群。这种贡献﹐姑无论为善与不善﹐这是人向社会的责任。在社会方面﹐这种贡献﹐姑无论为可取或不可取﹐这是思想上参考的材料。这就是人群达到至善的道路﹐这就是人群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的道路。 
    反之﹐取缔言论自由﹐所取缔的不止在言论﹐实在思想。不止在思想﹐实在个性与人格。取缔个性与人格﹐即系屠杀个人的生命﹐即系灭毁人群的生命。 
    根据这个说法﹐所以说言论自由是人权﹐人权就是人类做人的一切必要条件。没有这些条件﹐我不能成我至善之我﹐人群亦不能达到人群至善的地位。

人权与国家

    国家(state)的存在﹐有存在的功用(function)。他的功用失掉了﹐他存在的理由同时失掉了。国家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就在保障国民做人上那些必要的条件。什么时候我的做人的必要的条件失了保障﹐这个国家﹐在我方面﹐就失掉了他的功用﹐同时我对这个国家就失了服从的义务﹖ 
    法国的人权宣言第二条说﹕ “一切政治组织的目的在保全自然的及永不磨灭的人权。这些人权是自由﹐财产﹐安全﹐及对压迫的反抗。”到如今﹐人权的范围扩充了﹐政治组织的目的没有改变的。 麦凯蔑L.M. Maciver 在他的“近代的国家”里说﹕ “……国家﹐我们不但应当把他当做各项团体之一看待﹐并且就事实上及国家的功用的逻辑上看起来﹐他亦不过公司性质一类的组织。因为侍奉国民。所以他可以命令﹔因为他负了责任﹐他才有权利。……他有担保人权的功用﹐他须要并且得到相当的权力。他的权力应有限制﹐犹如他的功用应有限制。”
    英国的政治家学者纳斯克 H.J. Laski 在他的“政治典范”一书里亦曾经说过﹕ “国家是个分为政府与人民的有土地的组织。他存在﹐他使行权威﹐他有人民的服从﹐因为如此﹐人民方可以完成他们可能的至善。为要达到这个目的﹐人民有他们的人权。人权是那些国民少了就不能“成我至善”的一些条件。所以﹐很明显的﹐人权不是法律的产物﹐是先法律而存在的东西。是法律最后的目的。国家的优劣程度﹐就以他保障人权成功失败的程度为标准”。
简单说起来﹐国家万能说已破产了。国家这个组织﹐在二十世纪。不过是社会上许多组织中的一个组织而已。他存在的价值。完全以他功用的效能大小为转移。他对人民的威权﹐是有限制的﹐不是绝对的。威权限制的范围﹐就以他的功用为准﹐人民对国家的服从﹐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最要的条件﹐就在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生命上那些必须的条件﹐什么时候﹐国家这个功用失掉了﹐人民对国家服从的义务就告终了。 
    国家失去功用的理由﹐最大的是国家为某私人或某家庭或某部份人集合的团体所占据。他的功用已变了他的本性。他成了某个人﹐或某家庭﹐或某私人团体的国家。他变成了某个人﹐或某家庭﹐或某私人团体蹂躏大多数国民人权的工具。这样的例证﹐历史上不一而足。譬如说﹐一七八九年的法国﹐在功用上说起来﹐是路易十六私人的国家﹐不是法国人的国家﹐所以有“朕即国家”的话。一六四X 年后﹐一九一一年前﹐在功用上说起来﹐中国是爱新觉罗家庭的国家﹐不是中国国民的国家。所以有“宁赠外人﹐莫与家奴”的话。在这种现状底下﹐在这种国家成了私人产物的变态情形底下﹐其结果﹐倘国民对这状态有了觉悟﹐必定发生革命。这又确为过去的事实。 
    马克思说国家是资本阶级侵略无产阶级的工具﹐无非片面的理由。国家有时的确为某个人或某家庭或某团体所霸占。所当注意者﹐则霸占国家者﹐从过去及现在的事实看来﹐不一定完全是资产阶级罢了。 
    这里我要说明的﹐不是国家可以被人霸占的事实﹐是被霸占后国民对这国家的态度罢了。我对这问题的答案是﹕ “国家的威权是有限制的。人民对国家服从的义务是相对的。什么时候国家担当不了我所托付给他的责任﹐在国家失了命令我的权利﹐在我没有了服从的义务。 
    我的人权与国家的说法是如此。他是很简单的﹐很平淡的﹐很率直的。我不是巴枯宁的信徒﹐我不是马克思的弟子。毁灭威权或打破国家的罪名﹐加不到我的头上。”
    纳斯克曾经说过﹕ “国家以所担保的人权正其名份。我们裁判国家优劣的方法﹐最要的﹐就以他在国民幸福的实质上的贡献为依据。最少从政治哲学上立论﹐国家不是一个单单有威权可以强迫人民服从他的意志的团体。除在极严格的法理上外﹐国家只有在人民服从国家的利益这条件上要求人民服从。国民﹐因为他是国民﹐他就有检查政府一切行动的宗旨及性质的责任。政府的行动﹐不能以其出诸政府﹐即成为天经地义。这种行动有他们被审查的标准。政府行动的用意﹐人民一定要有了解他的权利。国家﹐简单的说﹐不能产生人权﹐只能承认人权﹐他的优劣﹐在任何时期﹐即以人权得到承认的标准为标准。”同时﹐这就是我对“人权与国家”一点上的解释。

人权与法律

    法律为保障人权产生的。法律为人权所产生的。第一项﹐指法律的功用﹔第二项﹐指法律的来源。 
    争人权的人﹐主张法治逻辑上是对的。法律的根本作用在保障人权。巴克利亚(Beccaria)﹐一个以法理为立场的政治思想家﹐相信法律的目的在谋最大幸福(La Massma Felicita, divisa Nel Maggioor Numoro)英国的布纳克斯通Blackstone 亦曾经说过﹕“法律重要的目的在保护及规定人权”(Commentaries Book 1, Ch. 1)。 
    争法治的人先争宪法﹐在逻辑上也很对的。 
    法律﹐用简便的话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为宪法﹐一为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宪法﹐是人民统治政府的法。普通法是政府统治人民的法(参看Maciver 的Modern State p.25)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政府统治人民﹐人民同时统治政府。所以法治真义是全国之中﹐没有任何个人或任何团体处于超法律的地位。要达到政府统治人民﹐人民统治政府的地位﹐非有宪法不可。这里我又觉得胡适之先生下面几句话是很对的﹕ “我们须要明白﹐宪章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
    进一步说﹐在蹂躏人权方面﹐所谓个人或私人团体﹐其为害实小。国民政府四月二十的命令所谓“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逞办不贷”那是顾小失大的话。事实上看起来﹐明火打劫的强盗﹐执枪杀人的绑匪﹐虽然干的是“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的勾当﹐其影响所及﹐远不如某个人﹐某家庭﹐或某团体霸占了政府的地位﹐打著政府的招牌﹐同时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的可怕。这点﹐我们可以找得著许多事实来证明。 
    法律的功用在保障人权﹐这是不容怀疑的。争人权的人﹐先争法治﹔争法治的人﹐先争宪法﹐步骤上我亦认为很合逻辑。 
    宪法有时不但不能保障人民的人权﹐且为某个人﹐某家庭﹐或某团体的蹂躏人权的工具。这又非历史上绝无的事﹐这也是争法治的人所应顾虑之点。假使我们知道在法国一八七五的宪法以前﹐曾有过七个宪法﹐假使我们还记到拿破伦第一拿破伦第三都曾一手包办过宪法﹐我们就注意到下列一点的讨论了。 
    法律的来源﹐是谈人权者不可忽略的一点。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Law is the expression of the general will)卢骚这句话﹐我认为是民治国家法律的根本原则。最少﹐宪法 ── 人民统治政府的法 ── 的产生是不能违背这条原则。孙中山先生在他的建国大纲二十三条里“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的话﹐自然是承认“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表现”的凭据。谈人权者要谈宪法﹐但在宪法上必要附带著宪法的来源的条件。 
    人权是先法律而存在的。只有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民才有服从的责任﹐这是人权的原则之一。法律的目的在谋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只有人民本身﹐才知道他们本身的幸福是什么﹐才肯为他们本身谋幸福。谋取本身的幸福﹐这又是人权之一。所以说法律是人权的产物。 
    人权与法律的关系﹐我的结论是法律保障人权产生法律。 
    法律到底是纸上的空文﹐不幸这又是不可磨灭的事实﹐人权可以产生法律﹐纸上的法律不一定能够保障人权。举个最浅明的例来说﹐一八五一年法国固然有宪法﹐何尝阻碍了拿破仑第三的复辟﹐一九一一年中国固然有约法﹐何尝阻止了袁世凯的帝制。这又是谈人权与法律的人应注意的。 
    我们要明白的是宪法保障人权﹐宪法亦依赖人权的保障。 
    法国的人权宣言曾经说过﹕“这些人权是自由﹐财产﹐安全﹐及对压迫的反抗。” “对压迫的反抗”是人权之一﹐也是法律的保护者。这就是洛克Locke 所谓可命的人权。到了人民所要的法律不能产生﹐或者产生了的法律失了效力的危险时候﹐人民就得运用他的革命的人权了。看看﹐一二一五年英国的大宪章怎样签字的﹐一六二八年英国的人权说帖﹐一六四九年英国的人权条文怎样成功的﹐再看看﹐一七七六年美国怎样发生变动﹐一七八九年法国怎样涌起风潮﹐我们就知道拿革命人权来保障其它人权﹐是历史上属见不一见的事实。 
    在中国方面﹐自由平等这些人权发达的惊人般的迟缓﹐革命权确早早为一般人承认了。孟子所谓“闻诛一夫纣﹐未闻弑君也”这就是承认革命权的先例。孙中山先生四十年的工作又是拿革命的人权来拥护自由平等这些人权的近例。一切的人权﹐都可以被人侵略﹐被人蹂躏﹐被人剥夺。只有革命的人权是永远在人民手里。这自然是人民最后的生机﹐这又是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上的最重要的一点。

人权的时间性与空间性

    人权﹐上面说过﹐是人的生命上一些必要的条件。换句话说﹐是人的生活上一些必要的条件。人的生活上的要求是随时随地不同的。在某个时代﹐或某个地点﹐人们生活上的条件﹐某某几项已经具备了﹐某某依然缺乏﹐于是人们要求的内容和奋斗的趋向﹐自不能不受环境的支配。所以说人权有时间性与空间性。 
    上面说的是历史上很明显的事实。譬如说﹐在英国方面﹐一二一五年的宪章﹐一六二八年的人权说帖﹐一六八九年的人权条文﹐同是人权运动里的文件﹐人权的内容﹐就完全不同了。 
    大宪章的第八条说﹕ “任何孀妇﹐假使他不愿再嫁时﹐不得强迫再嫁。”这是何等细小的事体﹔但在一二一五年的英国﹐这是必争的权利﹐这是人权。 一六二八年人权说帖第十七条说﹕ “他们﹐所以﹐诚惶诚恐的向皇上请求﹐不经国会通过时﹐任何人不得被迫向朝廷上贡﹐担在公债﹐乐输﹐赋税﹐及其它同性质的义务﹔……”
    这是一六二八年英国人的权利。这与大宪章所言不同了。这时候英国有国会了﹐环境不同了﹐所以人权的内容和四百年前不同了。 
    一六八九年人权条文说﹕“不经国会承认﹐皇帝任意停止法律或任意执行法律是违法……不经国会通过﹐皇帝征收之期限或方法﹐逾越国会之规定﹐均为违法……国会议员的言论自由不受院外的干涉……”
     一六八九年英国的环境与一二一五年不同﹐与一六二八年亦不同﹐所以争的人权便随之不同了。 
     拿整个的欧洲来看﹐亦是如此。人权二字﹐十七世纪与十八世纪的含义不同﹔十八世纪与十九世纪的含义不同。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的含义不同。人权是人民生活上必要的条件。生活上的须要随时代变迁﹐人权的范围亦随时代而变迁。人民有工作权﹐工人有罢工权﹐这些是欧洲十七或十八世纪的所未曾听到的东西。这些﹐就是人权意义进化的证据。 
    倘若有人笑骂我们中国今日的人权运动者是十七或十八世纪的头脑﹐原因就在笑骂者不知道人权的时间性。 
    人权有空间性。譬如说﹐英国的人权说帖和人权条文和法国的一七八九年的人权宣言﹐其内容自然又有重要的分别。英国当日人权上的要求﹐偏重经济﹔法国﹐偏重政治﹐这点或者没有人能否认。 
    一七八九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说﹕ “人民生来并且永远在人权上是平等的。人民在社会上的等级﹐只能在全体利益的条件上存在。 一切政治组织的目的在保障自然且不可磨灭的人权。那些人权是自由﹐财产﹐安全﹐及向压迫者的反抗。 主权的根基是在全国。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不能行使非全国授予的权威…”这些﹐不是分明著重政治方面吗﹖读历史的人﹐都能知道十七世纪英国社会的环境与十八世纪法国社会的环境﹐是迥然不同。英法人权运动不同的主因﹐就在人权有空间性的关系。 
    进之﹐美国革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和幸福的自由追求。法国革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友爱”。假使用历史的眼光来分析这两句口号﹐我们可以看出他的不同来。不用说美国的“幸福的自由追求”和法国的“友爱”有不同的含义。这一切的不同﹐根本原因﹐就在人权有空间性的一点。 
倘使有人要笑骂我们人权运动者是抄袭欧美人的陈物﹐这般人是不明白人权的空间性。 
    现在我们把人权的意义说明了﹐人权与国家及人权与法律的关系诠定了﹐人权的空间性及时间性解释了﹐我来提出我们现在 一九二九年 的中国人要得的人权是什么。

我们要的人权是什么?

    第一条
    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团体。国家的功用﹐是保障全体国民的人权。国家的目的﹐谋全民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国家的威权是全民付与他的﹐其量以国家在功用及目的上达到的程度为准。 
    “国家不是﹐并且他的性质亦绝对不能为个人或家庭的私产。他是全民供给的团体﹐应是全民的产业。虽然他已经被人用武力及阴谋篡夺而成为嗣袭的东西﹐篡夺并不能变换一切物件的所有权”这是Thomas Paine 他的《常识和人权》里一段话﹐附录在此。
    第二条
    国家的主权在全体国民。任何个人或团体未经国民直接或间接的许可﹐不得行使国家的威权。 
    “主权的根基在全国。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执行任何非从全国受予之威权”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三条。 
   “那些受有威权上委托的人﹐若能尽职﹐一定受人尊崇﹔不尽职﹐受人厌弃。对于那些没有委托﹐但篡夺威权的人﹐理性的世界根本不拿他们当件西”Thomas Paine 
    第三条
    法律是根据人权产生的。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表现。未经全民直接或间接承认的法律不应有统治全民的威权﹐同时全民没有服从的义务。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任何人都有直接或间接参加制定法律的权利”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 
    第四条
    政府是全民所组织以执行国家的主权的机关﹐应对全民负责﹐不应对任何个人或任何一部份国民的团体负责任。政府的目的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
    第五条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因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国家政治上一切权利﹐应有平等享受的机会。不得有宗教及政治信仰的限制﹐不得有社会阶级及男女的限制。 
    “一切国民﹐因为在法律上平等﹐对国家一切的爵位及职差﹐应根据他们的才能有平等当选的机会。除道德才技外﹐不得有他种界限”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美国文官考试法第一章第二条亦限制拿宗教信仰及政治信仰作考试的试题。 
    第六条
    国家的官吏是全民的雇用人员。他们应向全国﹐不应向任何私人或任何人的团体负责。国家官吏的雇用应采国民直接或间接的选举法及采公开的竞争的考试方法。凡向全民负责的国家官吏。不经法律手续﹐任何个人及任何团体不得任意将其免职﹐更换﹐或惩罚。 
    第七条
    充当国家官吏﹐是国民的义务﹐同时是国民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家庭包办政府多数高级官位者﹐即为侵犯人权。 
    瑞士现行宪法取缔同一家庭之人或连襟同时当选为中央委员。美国现行文官制取缔一家庭中有二人以上同时为同一阶级之官吏。 
    第八条
    凡国家现任军官及军人﹐不得同时兼任国家任何文官职位。陆军﹐海军﹐航空三方面本身之行政官吏例外。 
    第九条
    国家一切行政官吏的选用﹐应完全以才能为依据。凡任何个人──私人或高级官员──及团体的私人推荐均为违法。凡一切吏治上之贿赂﹐损输﹐及馈赠均为违法。均为侵犯人权。
   第十条
    人民对国家一切义务是互惠的﹐不是一方面的。人民向国家的经济负担的条件有二﹐(一)没有代议权﹐即没有担任赋税的义务(No Representation of taxation)(二)议决预算决算。凡一切未经人民直接或间接通过或承认的一切经济上的负担 ── 赋税﹐公债﹐损输﹐馈赠 ── 均为违法﹐均为侵犯人权的举动。 
    第十一条
    国家一切经济上的费用﹐应有全民用经济力之厚薄为比例﹐分别负担。全民向国家的供给﹐不经法定手续﹐不得移充任何个人或任何私人的费用。 
    第十二条
    凡国家对外举行外债或缔结关系国家或部份的国民的财产的条约﹐必须经过全民直接或间接的承认。 
    第十三条
    国家财政应绝对公开。国家财政行政与财政审计应绝对为分列的且平等的机关﹐且二者均应向国家负责﹐不应向任何个人或任何私人团体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应保障国民私有财产。凡一切不经法定手续的没收及勒损等行动﹐均为违法﹐均为侵犯人权。 
    第十五条
    国民的劳动力是国民维持生命唯一的资产。凡国家对任何国民一切无相当报酬的强迫劳动﹐均为侵犯人权。 
    第十六条 
    国家的功用在保障人权﹐人权的首要原则在保障人民的生命。国民维持生命的方法是用劳动力去换取衣﹐食﹐住。所以国民有劳动权﹐国家有供给人民劳动机会的责任。国民失业是国家失职的证据。是国家在人权上没有负担责任的证据。 
    第十七条
    凡一初国民的水旱疾病灾疫的赈济﹐是国家在人权上的责任﹐不是政府对人民的慈善事业。这种责任﹐应在其它责任之先﹐因为生命是人权的根本。灾疫遍地的现状﹐是国家失职的证据。灾疫遍地而不能赈济﹐是国家在人权上没有担负责任的证据。 
    第十八条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全民应受同样法律的统治。同时﹐法治的根本原则是一国之内﹐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不得处超越法律的地位。凡有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处超越法律的地位﹐即为侵犯人权。 
    第十九条
    法治的根本原则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条件比较重要者有三﹕(一)行政长官绝对无解释法律及执行司法的职权﹔(二)司法官非有失职的证据﹐不得随意撤换或惩罚﹔(三)司法官不得兼任他项官吏。违此三者﹐即侵犯司法独立﹐即侵犯人权的保障。 
    第二十条
    司法官的人选﹐不得有宗教及政治信仰的歧视。不得有保荐及贿骆的弊端。凡采用陪审制的法庭﹐陪审员的人选资格﹐不得有政治信仰﹐宗教信仰﹐社会阶级﹐及男女界限的歧视。违背此项条件﹐即为侵犯人权。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何人﹐不经司法上的法定手续﹐不受逮捕﹐检查﹐收押。不经国家正当法庭的判决﹐不受任何惩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论在任何形势之下﹐不得以军事法庭代替普通法庭。关于海陆空军人违犯纪律之审判﹐当为例外。 
    第二十三条
    非经政府的许可﹐任何军人不得在任何地点宣布军法戒严。在军法戒严期内﹐凡军人一切损害人民生命财产的行动﹐应向国家普通法庭负责。 
    第二十四条
    法庭一切判决及惩罚﹐应绝对遵守“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则。除根据案发以前所制定及公布之一切法律外﹐法庭绝对不得判定任何人之犯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任何高级官吏﹐非经人民直接或间接的承认﹐不得以命令产生﹐停止﹐或变更法律。任何国民﹐凡未经法庭判处死刑者﹐国家任何官吏﹐不得以命令处任何人以死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司法官吏及国家法庭应向全民负责﹐不向任何私人或任何政府以外的团体负责。
    第二十八条
    国家的海陆空军是全民所供养的﹐他们的责任在保护全民的权利﹐不在保护任何私人或任何团体的特别权利。 
    第二十九条
    凡未经国民直接或间接承认之强迫兵役﹐均为违法﹐均为侵犯人权。 
    第三十条
    国家海陆空军的数量﹐应由人民直接或间接决定。海陆空军的费用﹐应列入国家预算决算﹐每年经人民直接或间接通过。
    第三十一条
    军队一切霸占民房﹐强迫差役﹐勒索供应﹐均为违法行为﹐均为侵犯人权的举动。国民对此项损失﹐有向国家请愿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军人不得因为其为军人故﹐处超越法律的地位。军人除遵守军队纲纪外﹐一切行动﹐同时应向国家普通法庭负责。 
    第三十三条
    国家军队应对全民负责。非经人民直接或间接通过﹐无论任何文武官吏﹐对内对外,不得有动员(Mobilisation) 及宣战的行动。 
    第三十四条
    在国民发展个性﹐培养人格的要求上﹐国民应有相当教育。国家对国民有供给教育机会的责任。为达到发展个性﹐培养人格的目的﹐一切教育机关不应供任何宗教信仰或政治信仰的宣传机关。 
    第三十五条
    国民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以后﹐进一步的目的在贡献私人的至善于社会﹐以求全社会的至善。为达到这种目的﹐国民应有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 
    以上三十五条﹐是我个人认为在中国现状之下所缺乏的做人的必要的条件﹐也就是我个人认为目前所必争的人权。当然﹐这些条件不能概括一切。假使仿照英国大宪章的办法﹐那么在目前中国恐怕列举三千条也不算多。我现在暂时提出了三十五条﹐做国内拥护人权的认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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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腚皇帝梦中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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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中和士开为人狡诈,很得高湛的宠爱。他常对高湛说:自古帝王,都成灰土,尧、舜、桀、纣又怎么样?陛下应及时行乐,一日痛快,可敌千年。高湛大为赞赏,认为这是胜过了千百年来所有的圣贤之言。此后更是不理政务,终日纵酒淫乐。和士开不仅得宠于皇帝,而且私通胡皇后,一时权倾朝野。一次和士开生病,一个朝臣前往请安,正赶上中医给和士开开药方子,开的就是“黄龙汤”。何谓黄龙汤?是用十二生肖动物的粪便跟病主大老婆的粪便掺在一起,制成汤汁,其腥臭令人作呕。可是郎中说和大人所患伤寒极重,非“黄龙汤”不可。和士开看着那黑绿色的粪汁,面露难色。那个来探望的朝臣,见此情景,说大人这是治病的良药,如甘泉美露,让小人先喝一盏替大人尝尝。说罢,端起一杯,一饮而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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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乃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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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是吃屎长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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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后期,日本出了一位医学改革家,叫大槻泽一,他就曾经利用“学医
执匙拙”这句谚语,发起了对中医理论的第一波攻击。正是这位大槻泽一,最早
建议日本医学界,废除使人“愈学愈迷惘”的中医,努力向西洋医学看齐

韩国最早提出废除中医是在1820年。它是由丁若镛和崔汉崎领头倡导的。2006年10月,在这个国家兴起了一个市民组织,叫做“大韩民国医疗一元化国民联合会”。他们的目标,从这个组织的名称当中就可以看出来,那就是实现国家医疗体制的一元化。目前,注册参与这个市民组织的有6000多人。他们都是在韩国在医疗、政治、哲学、科学、文学、艺术、法律等领域,从事教育工作或职业性实践工作的社会精英。韩国的确还有许多迷信中草药的人。但是,在韩国医疗一元化运动的推动下,中草药究竟在韩国前景如何,目前还很难预料。

 
日本最早提出废除中医是在1729年。它是由大槻泽一发起的。到明治维新开始之前3年(1865年),日本就已经成功地实现了“废除皇汉医学”的奋斗目标。中日甲午战争,日本侵华战争,使得中日关系恶化了90年。20世纪80年代中叶,中日关系进入“蜜月时代”。以邓小平和中曾根康弘为代表的中日两国政治家,通过互谅互让的谈判,中草药重新进入了日本。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首先是高桥晄正出版了两本揭露汉方危险的著作。这两本书的出版,惊醒了日本人民,并且引发了日本人民对中曾根所在的自由民主党的严重不满。从政治角度说,汉方重新进入日本,没有经过国会讨论,是自由民主党独断专行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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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里有不少难以理解甚至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东西,中医也有一些有效果,科学无法解释的方面西医能够精确具体的有效成分包括具体分子式,但中药里一种成分即有万千种,其中起作用的是哪种目前也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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