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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當年被審判的記錄。

王丹當年被審判的記錄。

1996年10月30日上午九點,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135法庭開庭審理我的“陰謀顛覆政府”一案。我決定,一開庭,就讓他們見識一下我的任何的“不是一盞省油的燈”!

一開庭,法官走過場地詢問我是否申請迴避,聲稱我有這個權利。我就提出:合議庭組成人員(包括審判長),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全部應當迴避!!

為此我已經準備好了書面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本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此案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依據這一法律規定鑑於起訴書指控我犯有“陰謀顛覆政府罪”“,則本案受害人為中國政府;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屬於政府機構,該院審判人員皆系政府工作人員,因此我認為由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職務隸屬關係的人充當審判人員,是有礙法律的公正性與獨立辦案的原則的。且由政府下屬機構來裁決涉及政府額案子,存在著影響國公正處理案件的因素。因此我申請屬於政府工作人員的審判人員迴避本案,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審判長和審判員當庭討論一下,就宣布我的申請被駁回。這就是中國的法律,完全不講理。不過我至今想起來還很驕傲,我猜我應當是中共司法史上第一次面對被告當庭申請整個合議庭全部迴避的例子。也許以後別的政治犯出庭的時候也可以仿效。

1996年10月30日我被判11年徒刑,我當庭做了最後陳述,這個陳述我將放到《回憶錄》中,這裡是最後的部分:

“審判長,各位陪審員:六年以前,我曾幾乎是站在同一個地方接受法庭的審判,坦率地講,當時我的心情是沉重的,因為不管怎麼說,畢竟在“六四”中死了那麼多人,我是有一定責任的。但是,六年後的今天,我又一次站在這裡接受法庭的審判,我的內心是坦然的。作為一個青年學生,我認為我在這幾年來的言行是問心無愧的。不管面對怎樣的命運,我都可以發自內心地說,我的所作所為,無愧于國家無愧于歷史無愧于良心。

審判長,各位陪審員:在合議庭組成之初,曾向我表示過,合議庭希望自己的裁決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對此我深感欣慰。。我當然希望合議庭能以客觀,公正的態度,做出符合歷史事實的裁決。但是我更關注的並不是我將被判多少年的刑,我更關注的是此次審判的歷史意義。我認為,無論是法庭,公訴人,辯護人,還是作為被告的我;無論是在場的人,還是不在場,但與本案有密切關聯的政府與持不同政見群體,今天,我們都是在用自己的言行寫歷史。我期待著在若干年後,當我們回過頭來看這一段歷史時,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以問心無愧地說:“我憑著自己額良心寫下來真實的一筆。”

我的陳述到此結束。謝謝審判長,謝謝各位陪審員。“

魔由心生,一念成魔,夢魘裡的心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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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憑著自己額良心寫下來真實的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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