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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麟:香港需要第二波人权立法

取消高亮

王慧麟:香港需要第二波人权立法

文章日期:2011年10月3日


【明报专讯】1989年六四事件后,英国为了稳定香港民心,对香港最大的贡献,不止是新机场,而是订立香港人权法条例(《人权法》)。之后,港府开启了九七前的第一波人权立法,令香港在九七年前,有一套相对完备的人权法律体系。但九七年至今,香港人权不进则退,现有的人权法律体系显然不能抵挡行政当局的恣意干扰。现在是启动第二波人权立法的适当时候了。

1991年的里程碑

香港的人权立法,1991年是里程碑。当时港英政府不理北京单方面反对,坚决通过。时任律政司马富善豪言:

“我们应经常紧记,这条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就某些我们应该遵循的标准所作的声明,而更重要的是,公约内所列的各项标准只属最低标准。因此,指称人权法案或会对本港采取各项措施的能力有不良影响的批评,等于主张我们不应遵循这些最低标准。”(1991年6月5日立法局会议纪录)

马富善答应在港英政府管治下,会修订法例,符合人权法要求。九七年前,在人权立法方面,港府欠了港人什么?第一,是一个有谘询、教育及有仲裁权力的人权委员会。港府曾答应会作谘询及认真研究可行性。

20年了,影都无。

第二,受到英国传统普通法思维的影响,以及部分商界之反对,当时人权法只肯为公民及政治权利立法,不愿意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立法。当时的立法局议员,现为民建联主席的谭耀宗在立法局批评说:

“我认为人权法案只包括政治权利而不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是反映了政府一贯以来漠视基层市民权益的政策取向,对此我实在深感遗憾。而对于政府修改本条例的第7条,取消人权法案对私人机构及个人的约束力,亦是我不能同意的。”(1991年6月5日立法局会议纪录)

20年了,谭耀宗有没有在行政会议及立法会推动上述的权利?

第三,为了尽快制订人权法,立法局没有加强施压,逼英国政府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取消部分豁免权利的条文。其荦荦大者,就是英国政府毋须在行政局及立法局推行普选,活生生地剥夺了港人的政治权利。

“阴谋”?

20年了,中国代表港人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报告,究竟有没有推动取消豁免条文?一样无。

曾经有言论批评,九七年前,港人人权一直受到英国剥夺,到了《基本法》的时候,港人才真正有保障人权的法律云云。但是,即便英国在1991年制定人权法的时候,存有“阴谋”,那又如何?无可否认,人权法纵有诸多缺点,但瑕不掩瑜,没有人权法及之后的人权法律运动,香港法院就不能发展一套较为完备、能与国际人权法接轨的法律体系。否则,到了九七年《基本法》实施之后,香港法院就没有足够的司法经验及案例,处理人权诉讼。

除了人权法外,九七年前,港府亦协助推动其他人权立法,包括平等机会、个人私隐及反酷刑等,甚至暗地里让一些议员私人条例草案通过,如集体谈判权等劳工权利,以至废除人权法对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诉讼约束等。这些保障权利法律,既推动人权之余,亦符合当时港人对九七年后人权受到剥夺之恐惧,有助社会稳定。

九七后 人权不断受侵蚀

但是,九七年后,香港人权不单没有增加,反而不断受到侵蚀。更重要的是,九七年之后的人权立法,进步太少,即使有立法,如种族歧视条例,力度依然不足,而且都是斩件式立法,欠缺通盘的立法思维,再加上政府已失去自我约束之心,管制之手,愈伸愈长,港人的人权正不断受到威胁。因此,我们有需要推动第二波的人权立法,至少从三个方向入手:

三个方向入手

第一,重新审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本港的适应性。两份公约的有关豁免部分,已经不合时宜,应该主动要求撤销。而且,部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的任择议定书,亦应加入,例如第一任择议定书,容许个人向人权委员会申诉之权利,对香港人之人权保障,事关重要;第二任择议定书,有关废除死刑,香港亦可加入,以防日后政府基于社会部分极端之言论或领导人之好恶,重新执行死刑。

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内的条文,亦应本地立法,最好的方法就是修改人权法,令其可在法院内诉讼(justiciable),加强市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保障。例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内有合适住屋权利的条文,假如变成本地法律的话,政府就不能以什么“与民争利”、“香港边度有地”、“为何要资助市民置业”等无厘头理由,任由市民的房屋权利受到剥夺,任由ṃ房及板间房等变相贫民窟蔓延。

第二,加强人权立法。内容真是多不胜数,包括同性婚姻合法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以至儿童权利公约之全面落实等等,此均需要立法时间表,将这些国际公认的权利认真地进行本地立法。但更重要的是,设立人权委员会,将人权立法、推动、实施、教育以至仲裁等情,交由人权委员会处理。既然谭耀宗在1991年曾经批评人权法不够充实,现在也是时候,由亲中团体带头支持立法。老实说,推动人权,不一定是泛民的专利吧?

第三,考虑将自然资源、文化遗产以至环境权利加入人权法之中。例如1996年的南非宪法第24条提到,人人都可以享有不会危及健康及良好生活的环境权利,而且,这项保障需要兼顾现时及下一代需要。这些权利,为何不可以写入人权法?至于保护自然资源及尊重文化遗产等权利,也应一并写入。

社会分化、阶级对立、贫富悬殊,已成为香港生活的噩梦。过去7年,政府不单没有想办法解决,反而不断操弄各种社会议题,制造恐惧,巧言令色,颠倒是非,加深社会对立。例如对于要求复建居屋,让市民有安居乐业的住屋权利,说成是什么政府公帑应否资助市民置业的问题,挑动纳税人、业主与穷人之对立;对于市民应该享有自然环境的权利,则说成保育环境与发展土地(例如机场第三条跑道)出现对立,将环保人士抹黑成为破坏香港经济竞争力的元凶,挑动环保人士与商界之撕裂;对于外佣居港权的争议,则以保护港人居留权为名,制造外佣涌港对香港社会资源压力之恐惧,任由社会之种族歧视言论滋长,挑动种族对立以至仇外情绪。这些以恐惧代替理性、以对立代替对话的政治操作,散播社会阶级仇恨,令社会不断分化,人权不断受到侵蚀,挑战我们的核心价值。

以上要求,其实都好基本,本届政府一定不会做,相信下一届特首,无论唐英年或梁振英,也不会做。本文纯粹发开口梦,可以吗?

■延伸阅读

Bauman, Zygmunt (2007) "Uncertainty and Other Liquid-Modern Fears", in Jir质 Prib赔n(ed.), Liquid Society and Its Law (Hampshire: Ashg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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