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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阶级”“敌人”的标签能乱贴吗?

“阶级”“敌人”的标签能乱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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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性是有阶级性的,由于阶级不同其人性也就自然不同。无产阶级生来就是大公无私的阶级、是善的,资产阶级生来就是唯利是图的阶级、是恶的。因此,人们道德水平也被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所决定,有先进和落后之分。先进阶级代表先进道德,无产阶级代表最先进的生产力,因此无产阶级是最道德的阶级。而富人和白领阶层、专业人士,不论他们多么富而好礼、行善积德,都是虚伪的。贪污腐化玩女人的共党官僚们都说自己是受了资产阶级的影响。其实资产阶级廉洁得多,只要看看比尔.盖茨和诺贝尔就知道了,人家把钱捐给了人类科学、慈善事业。可见,马克思主义完全是胡说八道。


这样一来,马克思主义就由无产阶级的先进性导出了一个鬼辩的逻辑:贫穷就是真理,真理永远在穷人手里;人类史上最先进的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就是通过勇敢地搏杀资本家阶级来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终止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市场经济,而代之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最后建成共产主义社会。为最终达成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一切手段(包括滥杀无辜)都是道德的,也就是说可以不择手段。而穷人的造反总是趋向于共产主义幻想,所以造反有理。因此,毛泽东总结说:“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


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概括为“造反有理”,虽然这是说在取得政权前“造反有理”,然而依马克思的鬼辩逻辑可以推出,为了同一目标,在取得政权后可以是“镇压有理”。


镇压的理由是:马克思认定,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阶级,无产阶级具有先进性、革命性、正确性,惟有无产阶级的思想是正确的。因此,要把打倒一个人,只要与资产阶级挂钩,或定一个罪名(如对领袖的思想表示一点疑问就是现行反革命)就可。


这样,贴上资产阶级的标签就可以镇压的歪理政治造成了滥贴“资产阶级”标签的恶习。1950年代,中共党组喜欢给青年人小资产阶级”的标签1957年的北京大学的大字报说:“一万年后,青年人仍会激动,个人与集体仍有矛盾。那时是否还能说是小资产阶级的狂热性,是小资产阶级的劣根?”1959年庐山会议时,彭德怀指责毛犯了小资产阶级的狂热性;毛大怒,把彭等打成了资产阶级反党集团。文革时期,毛婆婆迫害刘媳妇和邓媳妇,罪名是“走资本主义的当权派”,亿万人遭迫害。刘媳妇被整死,邓媳妇熬成婆。邓婆婆迫害胡、赵,罪名是莫须有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可见,阶级斗争就是“只许州官防火,不许百姓点灯”;有权者(婆婆)逍遥法外,无权者(媳妇)受气受害。邓婆婆一面引进外国资本,另一面又严禁资本家的自由化思想传播;比慈禧太后还顽固不化(把资本家的资本和资本家的思想人为地隔离开来,是开历史倒车的愚民做法,终将为中国人所唾弃)。李泽厚在《批判哲学的批判》一书第27页说,牛顿和卢梭体现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追求科学与民主的精神!其实,牛顿和卢梭的精神正体现了人类追求自由、追求真理的精神。牛顿和康德都出生贫穷,一身独身;凭什么说他们是资产阶级的代表和体现?难道仅仅因为他们没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卢梭更是贫穷,靠他人施舍为生,一生四处奔波流浪,把他的思想贴上“资产阶级”标签更是蛮不讲理的文风!马克思主义根本错误就是把一切人、一切思想都要分成什么阶级。这种做法是一刀切,违背了人类社会丰富多彩的多元化现实!


阶级论是人权论的反动。马克思的阶级斗争论以极端的方式将异己置于敌对,公然用阶级理论否定人性论、普遍的人性和人权的一般准则;不承认人类的共同利益,不承认普遍适于一切人的人权。共产主义者以所谓的无产阶级性剥夺了人的独立性,摧残了人的个性,违背了普世价值。马克思主义中只有“劳动者”这三个字,即人不过是可供提炼“劳动价值”的物品,而其用途是用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台机器中,绝非是有生命自主特性的“人”在政治法律中,无数个“不准”、“要经过批准”,将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与自由剥夺得干干净净,白纸黑字地写着“人不是(普遍的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工具的)人”。


1875年马克思概括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则,主张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没有人人平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间没有平等可言,实现自由平等只能等到消灭阶级以后的共产主义社会。这就否定了普遍适于所有人类的人权,证明了“无产阶级专政”是人权的天敌。恩格斯阐述说:“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就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过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流于荒谬”(《反杜林论》第109-110页)。“消灭阶级就是平等”,他们怎样消灭呢?就是杀地主富农、杀资本家的暴力专政。原来,杀人放火就是平等,平等就是杀人放火。难怪共产主义运动搞死了好几亿人!人都被杀光了,看你共产主义者跟谁平等?


马奴market反驳说:“要消灭的是阶级不是人,要推翻的是旧制度,也不是个人”。我反问道:难道阶级不是由人组成的吗?消灭人家所在的阶级,人家会束手就擒而不反抗吗?推翻旧制度、建立新制度难道不杀人?没收他人的私有财产,难道别人不反抗?别人反抗时,难道不出现杀人?那个遭野蛮拆迁的女人不是自焚了吗?不消灭个人,储安平到哪去了?无产阶级专政本来就含有消灭个人的意思。最邪恶的理论莫过于为了理想可以消灭“极少数敌人”。没有一个理论比这样的理论更有利于独裁统治了。因为从经验看,任何一个国家的绝大多数人都是“沉默的大多数”;有能力反抗、也有勇气反抗独裁统治的从来都是“极少数”。因此,独裁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运用其权力镇压“极少数敌人”。对于一个正在夺权的政治领袖,打击“极少数”也是他们确立独裁地位不可缺少的步骤。学过微积分的人都知道,将“极少数”积起来就是全体。也就是说,今天打击极少数缌明天打击极少数,天天打击极少数……,最终结果打击的将是全体人民。每次迫害5%20次政治迫害就会是全体100%的遭殃。


在民主社会,公民人人都享有普适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ffice:smarttags" />19481210世界人权宣言颁布后,人权文化成了世界潮流。对此,共产国家又提出什么无产阶级人权和资产阶级的人权,后又提出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等荒唐的说法。


事实上,任何人都需要财产来维护自己的自由与尊严,把财产权说成是资产阶级的人权是错的。人权没有阶级之分“阶级人权论”是反人权的,因它否定了超阶级的人权的存在。人权是指人类的个体尊严,不是阶级概念,是超阶级超国家的,不应用“人民(阶级)主权”概念抹杀个人尊严与自由;这是人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根本特征。所谓的无产阶级人权就是指“多数人的人权”,即不给资产阶级(而不是犯罪)分子以人权。这就是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这样,人权成了社会“进步”阶级的“特权”。邓小平说:“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这表明邓不知人权为何物。人权不分多数人和少数人,人权是每一个人的人权,是所有的人都享有的人权。邓以为强调“多数人的人权”就可以和西方世界对抗了,恰恰暴露了他蔑视人权的嘴脸。“多数人的人权”是将少数人排除在外的。“少数人”不是人吗?如果是,为什么没人权?如果不是,那是把人不当人。既然把人不当人,也不会限于少数。


毛泽东在1956-57年提出要区分两类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民众被称为“人民”,可以享有自由和人权;属于敌我矛盾的敌对势力(分子)被称为“敌人”,他们不能享有自由和人权的。很显然,两类矛盾是专制主义的概念,不是法治概念。在战争时期,划分敌我是首要问题。对一个人,首先要知道他是敌人还是朋友,然后决定对他采取什么态度。但是把这个方法搬到和平建设时期就不对了。共党已经取得了政权,已经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应该依法办事;抛开了这些手段不用,而根据人们的阶级地位和政治态度来决定是否采用专政手段,这本身就使正确的处理成为不可能。


对于“人民、敌人”,毛泽东怎样说呢?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说: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反抗社会主义”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人民”和“敌人”在逻辑上并非一对“矛盾概念”,而是“反对概念”;换句话说,并不是任何人不是人民,就是敌人。有些人不问政治,对于社会主义事业态度冷淡,但也不反对和敌视;有些人觉得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有好的地方,也有不好的地方,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动摇;对于这些采取中间立场的人,该划在“人民”一边呢,还是“敌人”一边呢?对于广大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他们绝大多数不赞成社会主义,难道他们都是当局的敌人?!这也就是大陆当局不容许中国人自由进出港澳(甚至深圳珠海)的原因。


毛的“人民、敌人”定义不说个人,只说“阶级”“社会集团”,似乎判定某人是不是敌人不是根据他本人的表现,而是看他属于哪一个阶级,似乎敌对阶级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敌人,而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每一个成员都不会变成敌人。这就走向了唯成分论和血统论。


这个标准是毛提出来的,并不是经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那么裁判就只能是共产党的各级党委、是毛泽东。毛的这个原则,斯大林希特勒完全接受。因为他们所消灭的是“人民公敌”,而谁是敌人是由他们来判定的。斯大林说谁是“人民公敌”,谁就是“人民公敌”,安全机关就要把他逮捕和处决。斯大林凌驾在法律之上,他可以制定法律,法律却管不了他。


毛说,专政的手段不适用于人民内部。这并没有阻止他滥用专政的手段。如果要对一个人实行“专政”,只要先把他定为“阶级敌人”就行了。照毛的解释,只有“人民”才享有公民的自由权利。你是“人民”,你有言论自由;可你一旦批评了政府、共产党或领袖,你就很可能被看作是“恶意攻击”,于是你就变成了“敌人”,从而不再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你的那些批评言论,也成了你的“反革命”罪证。毛发明了以思想划阶级的理论;实际上就是以附和还是不附和毛泽东作划分阶级的标准,前者就是无产阶级,后者就是资产阶级。这就是文革中出现许多“三反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人)的原因。


毛认为专政只是对敌人的,他所说的专政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也应该只是对敌人的。实际上,这些机关所处理的绝大多数案犯都是毛所说的人民而不是敌人。毛解释说,“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要判死刑,但这只是若干个别的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做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论人民民主专政》)。但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只占极少数;大量的是人民犯法。另外,那些属于反动阶级和政治态度不好的人,如果没有犯法,难道也要被专政吗?如果两个人犯了同样的法,情节相同,是否应该根据其阶级出身加重或减轻其刑罚?在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


其实,在这里应该区别的不是什么“人民”和“敌人”,而是有罪和无罪。专政手段是对付犯罪的,包括“人民”中的犯罪,当然也包括所谓的“反革命罪”。毛泽东说的“敌人”,从法律的概念上来说,应该是“反革命罪”。这里适用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根据政治态度或阶级出身,否则就给任意扣“反革命”帽子开了绿灯。


在一个民主的、司法独立的国家里,本来就用不着什么“严格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样的理论。它纯粹是多此一举,无益而有害。


对“什么是敌人”当然还有更简便的说法。一本中学生中文词典准确解释道:“两军作战中敌对的一方”。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或解放战争中,使用这个词表示日本军国主义或“三座大山”,说明他理解这个词的准确含义,但他一贯“活学活用”,总是在不同的时期用不同的帽子,安排一部分(理论上是5%)民众充当“阶级敌人”。虽然中国已没有战争了,但在毛泽东时代“敌人”的数量和品种,确比过去大大地增加了。除地、富、反、坏、右、叛徒、特务、走资派等八大类外(还不包括反党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修正主义分子、分裂主义分子等),知识分子也成了“老九,死于阶级斗争的国民不亚于世界上任何一场战争。毛泽东去世后,虽然逐步放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国思维,但把部分民众定为“敌人”的专制主义做法依然存在,把参与六四事件的学生定为“暴乱分子”,把法轮功的信徒定为“邪教分子”等。这些人如果有杀人、放火、抢劫等行为,完全可以依法判处,剥夺或部分剥夺其自由。在民主国家为了防止刑事犯人用暴力侵犯他人权利,经公开公正公平的审判后,可以剥夺或部分剥夺他们的自由权,但犯人的民主权利(如发表对国家大事的意见,投票选举总统的权利等)是不能剥夺的。中国的死囚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纯属笑料。


区分人民内部矛盾敌我矛盾,其实是阶级斗争思维的延续和变种。这种非法治的思维,潜台词是公民权利的不平等。人民究竟是谁?敌人又包括那些人?这一点,最为荒谬与最为蛮横。今天你还是人民的一分子,明天却莫名其妙成了人民的敌人。领袖们人为制造了人民敌人,让二者相互仇恨了几十年,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可见,马克思的阶级论是祸害,是制造不平等的祸害、是制造矛盾和分裂情绪的祸害。在环境与资源问题面前,一切阶级的争斗都成了毫无意义的愚蠢行为!船都翻了,谁还能活?


“对部分人自由的剥夺就是对所有人自由的侵害”,这已成为文明社会的常识。富人欺压穷人属于野蛮和专制当受遣责!反过来,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欺压同样是也是专制,不存在正当性、合理性,更不代表社会进步和人类理想。在现代民主制下,无论多数与少数,都享有同等的法权;任何人不能对任何人实行专政,不管是多数还是少数,都无此特权。在这种制度下,被剥夺公民权的人都经严格的法律程序与有确凿的违法依据,而不是凭多数人的意志。在现代民主制下,选举与决策当然要遵循多数决定的原则,如果对问题的认同不可能高度统一,反对与弃权的少数(或多数)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在专制制度下下,少数派受到歧视与迫害;在民主制度下,少数派受到保护,决不要求他们服从多数,与多数保持一致。保护少数的意义在于:多数不一定正确;先知先觉者总是少数;少数的存在是纠错的重要动因,从而使错误不会像专制国家那样难以纠正;促使政府决策照顾到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因此,在民主制下,保护少数多数决定同样重要。因此,要停止阶级斗争,就要消除人为的阶级差别;所以,那些鼓励阶级差别、拉大阶级差别的政策和主张都要放弃。我们不要阶级斗争,只要平等——因为自由平等是人与身俱来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自幼 于 2010-4-26 08: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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