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怀疑,小心求证,这个是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准则。
俺说说其他方面。 媒体,是大胆怀疑的地方;法院,是小心求证的地方。
美国判决“媒体诽谤”案件的先决条件是:主观恶意。
比如说,坛子里的总参军官强奸案,如果你知道当事人并未强奸民女,撒播消息就可能被判诽谤。
如果你不知道,那就随便说什么都没事。言论自由的本质并不是保护”正确言论“。
如果你事实上知道自己是在胡说八道,但法院无法证明你“自己知道”,也就是说,你只要“不承认”,“不坦白”,那就无法判你“诽谤”。
最后一条,就是"恶意”, 证明你“知道”可能还容易些,证明你“恶意”,简直是不可能。
(除非你傻到,自己说:“我是恶意的”。)
所以,美国至今还没有一个案件,能判”媒体诽谤罪“成立的。
前段时间,传出柴玲小姐控告卡玛女士的《天安门》纪录片诽谤,
说明柴玲小姐对美国”言论自由准则“无知。这完全不可能胜诉的。(最后不了了之,撤案了)。
卡玛在纪录片里通过不正当剪辑技巧误导了观众,让很多FF觉得柴玲是个唆使他人流血,自己开溜的胆小鬼。
但这属于美国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
(实际上,俺都已经屡次告诉各位,6.4.凌晨,柴玲是在广场纪念碑坚持到最后一刻的英雄)。
在美国,挑战言论自由,非常需要“勇气”。
不过呢,柴玲小姐还控告卡玛女士的网站侵犯柴玲公司的商标权,这个,倒是有可能胜诉,案件还在进行中。
再说说法院判案,对证据的要求。
官告民,举证责任在官方。(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政府检察官控告犯罪嫌疑人,官告民)。
对取证合法性,对证据要求都极严格。非法获得的证据,即使100%是事实,也不得采信。
证据,必须“超越合理的怀疑”,要判人有罪,必须是铁证如山。
民告民(一般的民事案件), 举证责任在双方。听2方面讲,证据要求不严格,只要判断“哪一方听上去更是那么回事”,就可以判胜。
也就是51%合理,就可以了。对方只有49%合理,就是输。
民告官(小部分民事案件), 举证责任在官方。
小民即使拿不出过硬的证据,官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官方“没有侵犯小民的利益”。
官与民,完全是不对等的,所以官方是没有“名誉权”的,相反,官方有举证责任,来“恢复自己的名誉”。
由此,可以参考一下”老地主的儿子给胡锦涛的信“, 有些愚蠢的网友貌似大义凛然:你的证据呢?拿出来!
按照现代司法准则,这类案件,举证责任在官方。
官方必须自己拿出证据,证明确实”没有杀害老地主“, "没有抢夺老地主的财产”。
(实际上,胡锦涛比你们明白得多,中共确实干了这事,所以是拿不出证据,证明“没干”的。)
这就是为什么,老地主的儿子,无论到哪里“控告”“上访”,都不会有人正式理会他。一理会,肯定输。
胡锦涛同学,也只能装聋作哑,不然,第2天就会出来几百万个老地主的儿子孙子们,在中南海门口排队了。

美国“言论自由准则”对媒体的压倒性偏袒,貌似不合理,其实是大智慧。
除了3权分立,言论与媒体,就成了第4权,而且这第4权,在民间(媒体都是民营的)。
只有这样,强势集团的犯罪,才可能从“蛛丝马迹”到“大白于天下”。
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尼克松总统的下台,如果没有对媒体的单方面偏袒,华盛顿邮报的2个小记者,早早地就被消声了。
华盛顿邮报,从“毫无证据”的蛛丝马迹,到最后挖掘出共和党包括总统本人的犯罪事实,就是言论自由的合理性所在。
那么,媒体是否就可以肆无忌惮了呢?
也不是,对媒体的惩罚,不是在法院,而是在市场。
一个经常性胡说八道的媒体,迟早被观众读者抛弃,没有了读者观众,它自己就消失了。
(当然还得有其他法律保障自由竞争,不然就会有CCTV那样的“胡”记媒体,越活越滋润)

回过头来再看柴玲小姐的事,美国是个自由世界,法庭会这么“美式”思维:有人诽谤你?你有冤?这林子大了,找喜欢你的地方发言去就是了。右派诽谤你,你去找左派媒体;左派诽谤你,你去找右派媒体;要是全美国都没人待见你,那,嘿嘿,就是你“人品有问题”啦。所以美国人是不理解啥叫“窦娥冤”滴。
那柴玲小姐,究竟是否“窦娥”女士?很遗憾,还真就是滴,比窦娥还冤。

因为柴玲小姐的故事,主要在对岸的中国大陆被传播,北京政府操纵媒体游刃有余,选择性地让“诽谤柴玲”的信息“漏网”,而严控可能为柴大小姐说话的信息入境。这样,由于信息不对称,不自由,柴玲小姐在大陆没地方发言,她就只能被认为“人品有问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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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靠,你丫说得好听,言论自由,那为啥还删掉我的帖子啊?webmaster 答:简单地说,美国政府保证俺可以自由地删贴,就是言论自由,稍微复杂的回答在24楼。点这里阅读。一个小民的权利,必须由(他去交税的)政府来保障,不能指望另外一个小民来保障,这个不难理解吧???
另外,
本站从来就是一个专制的地盘,有民主幻想症的同学,请看这个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