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玉凱(國家行政學院電子政務專家委員會副主任、教授,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
編者按
互聯網的出現,改變了人們的生產生活,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動力與支持。但在互聯網迅猛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虛假信息泛濫、不法行為叢生等問題,侵犯了人們的合法權益,帶來種種社會問題。近年來,世界各國紛紛出台互聯網信息管理法律法規,探索對互聯網信息的依法管理。本系列報道將通過介紹國外治理互聯網信息的經驗和做法,為我國互聯網信息治理提供借鑒與參考。
最大限度地保護網絡參與者的權益,維護網絡的正常秩序,使網絡不斷造福於人類,是現代政府的重要職責。
從國際社會來看,政府圍繞互聯網的治理,除了運用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外,更多地要用法律手段加強治理。據有關機構對世界42個國家的調查表明,大約30%的國家正在制定有關互聯網的法規,而70%的國家在修改原有的法規以適應互聯網的發展。
第一,在圍繞網絡安全和網絡犯罪方面,主要通過新的立法予以保障。如美、英、法、德、日等在立法中規定,凡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主張恐怖主義,利用網絡販毒等都要追究刑事責任,並對涉及色情、欺詐、教唆和誘導犯罪,侵犯知識產權、著作權和個人隱私等,規定了具體處罰措施。與此相聯系,各國紛紛出台了治理垃圾郵件的相關法律。如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先後頒布了《反垃圾郵件法》;歐盟頒布了《隱私和電信指令》,重點打擊垃圾信息。
在加強網絡安全和打擊網絡犯罪方面,還通過立法,進一步規定網絡服務商的法律責任。德國《多媒體法》、澳大利亞《聯邦政府互聯網審查法》以及新加坡《互聯網操作規則》等,都以專門篇幅對網絡服務商的責任、義務作出具體規定。而美國、英國、日本、歐盟、法國等國雖然沒有對此進行專門立法,但相關的規定在一般性互聯網法律中都有體現。德國還要求服務商不得鏈接或在搜索引擎中出現法律禁止的網站,違者最高罰款1.5萬歐元。
第二,在運用法律加強互聯網的治理中,各國都加大了執法力度。目前世界上的許多國家都成立了防範計算機和互聯網犯罪的專門機構,以法律形式授權警察和安全部門秘密監控網站和電子郵件。還有很多國家成立了打擊網絡犯罪的專門機構,如印度、韓國、意大利等國家警察部門都成立了專門機構,負責調查和打擊網絡犯罪。
第三,通過法治的途徑,保障公民的網絡參與權和個人隱私權。比如美國,一方面強調言論自由的神聖不可侵犯性,並將這一原則運用於網絡;另一方面,還對公民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通過立法加以規定,確立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准則,這在一定意義上,為公民的網絡參與奠定了法治基礎。與此同時,許多國家都把網絡時代保護個人隱私權放在突出位置。如美、英、日、德、俄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制定了專門的信息數據保護法。德國規定聯邦檢查機構擁有對數據保護的控制權,並規定可以將數據轉移給公共部門的具體條件。
第四,注重網絡參與者的自律行為,是多數國家進行網絡治理的重要舉措。以美國為例,一方面美國憲法規定公民的言論自由神聖不可侵犯,但同時,又對言論自由有多達18種限制,如沒有引發危害公眾秩序導致暴亂的言論自由;沒有擾亂學校安靜上課的言論自由;沒有造謠生非的言論自由;沒有妨害他人權利的言論自由;不能以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違犯交通規則;沒有辱罵他人因而招惹衝突的言論自由;沒有說下流髒話的自由;黃色書刊不在言論自由權保障之列;詐欺不實的商業廣告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毀謗性言論不受保障等。實際上,這些對公民表達行為的上述種種限制,客觀上為網絡參與者的自律行為,提供了細致的法律依據。
第五,在網絡治理中,政府必須擔當起重要職責。作為網絡治理的主體,政府主要是通過法律授權,並制定和落實法律的相關制度,履行自己的職責。在這方面,目前世界普遍流行的做法包括:一是建立網絡參與的登記注冊制。要求服務商在從事相關服務時到政府主管機關指定的部門進行真實資料登記,以此明確和強化網絡從業者的法律和網絡安全責任,如新加坡、韓國、法國、意大利等國家。二是實名制。即以真實姓名或資料使用互聯網,促進用戶自我約束及問責。目前,一些國家在不同程度上實行了網絡實名制,但有的是政府行為,有的是服務商為降低風險的自發行為。三是許可制。以審查許可的方式,對一些重要網絡內容或重點從業者和用戶進行某種審查。四是分級制。主要是根據一定標准,對網絡內容進行分級,以便於網絡用戶選擇合適的網絡信息,主要是保護未成年人。五是舉報投訴制。主要是發揮社會力量,加強對網絡的監督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