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样,哪个地只要有伊斯兰教,哪个地方就是不安的根源,比如宁夏九十年代初的那场动乱就是因为两派建国理念不一样发生内斗暴露了,试想一个那么贫困的地方有那么多武器不可疑么,当权者虽然后来宣传此事,但提醒广大汉族同胞要提高警惕,时刻做好可能动乱的准备,从网上查到以下资料请大家阅读:我有同事亲身参加平叛,证时此事可靠。
http://lt.cjdby.net/thread-1163772-1-1.html
原来二年还有这档子事——两不严一定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机关在处理回族犯罪案件中准确贯彻执行“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有力地维护全区社会的稳定,为民族区域法治建设积累了经验。最具代表性的判例是1994年固原地区中级法院对西吉县因宗教内部纠纷发生的回民械斗案件的审判,该案属典型的回民最具代表性的判例,以下是1994年2月3日、2月6日固原地区中级法院对西吉县因宗教内部纠纷发生的回民械斗案件的审判:
自1992年5月27日至1993年8月18日,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该案西吉县沙沟方与陈家沟方因宗教内部纠纷先后出动成百上千名回民,经四次大规模武装械斗,陈方杀死沙方36人,杀伤沙方9人(重伤5人);沙方杀死陈方14人,杀伤17人,绑架陈方2人生死不明;双方共被杀死50人,杀伤26人,2人被绑架生死不明。案发后收缴沙方枪支4986支,陈方枪支456支,共5442支;收缴沙方子弹3471发,陈方子弹3892发,共7363发;收缴沙方自制炮弹炸弹63枚,陈方炸弹55枚,共118枚;收缴沙方土炮6门,陈方土炮15门,共21门;收缴陈方炸药火药55公斤。 该案属典型的回民内部因宗教纠纷引发的武装械斗事件,造成了惨重的死伤恶果、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该案属典型的因回民内部因宗教纠纷引发的武装械斗事件,人民法院根据“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妥善加以处理:一是坚持“少捕”,对主要犯罪成员进行了逮捕、审判,而对大部分被裹挟参与的群众不予追究,起到了教育挽救和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有效作用。二是坚持“少杀”,兼于该案的复杂特性,对双方犯罪人员中的主犯均没有判处死刑。三是坚持“处理时一般从宽”的原则,兼于案发因宗教内部纠纷所致,因此与汉族群众中发生的此类案件相比,全案从整体上因主犯皆从宽判处,相应地,从犯比照主犯也都给予了适度从宽的判处。
法院对两方人员分案进行了审判,对沙沟方面一案审理认定,身为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常任委的回族领导马烈孙(哲合忍耶教派领袖马烈孙),回族教职人员宁夏教育学院副教授马复礼,及马烈孙的长子西北二民院讲师马捷策划聚众武装械斗和报复杀人,指使他人制造、购买枪支、弹药,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均系主犯,均数罪并罚后,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对陈家沟方面一案审理认定,身为回族农民的夏寨乡夏寨村马如成、夏寨乡杨河村张继康、夏寨乡杨河村马同寿、马建乡白台村张志俭、城郊乡高同村何凤旗、硝河乡新庄村马进虎、火石寨乡罗庄村马福帮、夏寨乡夏寨村马金龙、夏寨乡夏寨村马金有、西滩乡西滩村撒明有、西滩乡五岔村袁正荣、夏寨乡水泉坪村马进财、夏寨乡杨坊村马如旗13名被告聚众武装械斗,均构成故意杀人罪;马如成、马如旗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又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马如成、张继康一齐策划、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除对主犯马如成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张继康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外,对其余11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为:袁世荣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马同寿9年,张志俭8年,何凤旗8年,马进虎7年,马福帮7年,马金龙6年,马金有6年,马进财6年,撒明有5年,马如旗4年。该案判处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取得了稳定一方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