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处女膜的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6月3日颁布,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 处 女 膜 的 司 法 解 释
第一条 处女膜是指掩盖在女子阴道外口的一层中心有孔的薄膜,其位置位于阴道和阴道前庭的分界处。
第二条 处女膜是否破裂是区分卖淫与非卖淫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经鉴定处女膜破裂,有裂伤的,且有卖淫故意的,认定为卖淫既遂。
第三条 为了卖淫,准备了避孕套,制造了条件,但处女膜完整的,是卖淫预备。
对于卖淫预备,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条 已经着手卖淫,如将非亲属男子引入房内,由于卖淫女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买春男子不满意等,且经鉴定处女膜完整的,是卖淫未遂。
对于卖淫未遂,可以比照卖淫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条 在卖淫过程中,自动放弃卖淫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卖淫成功,经鉴定处女膜完整的,是卖淫中止。
对于卖淫中止,没有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条 此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