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七章规定了这部宪法本身得以生效的表决程序。起初美国宪法作为邦联条例的修正形式,需要获得全部13个州的批准方能成立。然而宪法第七章只要求获得9个州以上的批准就可以使宪法生效。为此,许多学者认为一旦只有9个州批准了这部宪法草案,那么将从原有的邦联中脱离出来,成立一个新的联邦体国家。而不批准的其余州将留在旧邦联体制内。事实上,这种理论并没有得到实践的印证,因为13个州最终全部批准了这部宪法。
----------以下是个人的看法
从上面看,美国宪法也不赞成需通过某一地区内公投即可独立,而是采用捆绑式投票决定独立,尽可能减小分裂的可能性,但并不刻意保持统一。就像一家人中有几兄弟,相互之间如果经常闹矛盾,还不如分家,但为了不出现情绪化的情况,需要获得绝大部分其它兄弟的认同,并和他们一起另组家庭,如果他们有一天觉得还是大家庭好,还可以通过投票回归。
因为我认为美国的民主政治是世界上虽不完美,但确是最好的,因为它建立在严谨的逻辑学之上的,所以适用于世界上任何承认逻辑学的合理性的国家,即我认为西藏和台湾即使想独立,也需得到至少四分之三的兄弟省的同意,并与它们一起退出中国,共建新的主权国。
举个现成的例子,欧盟现在越来越像一个国家,将来非常有可能成为像美国这样的联邦政府,组成联邦政府后,还可以根据类似美国宪法的第七条,法理的独立脱离。
(以上皆为个人观点,请独立思考,小心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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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fter.sun 于 2009-5-6 09:30 AM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