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机关干部任免程序,包括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旅游局长等在内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任免必须1、由本级党委向本级人大代表大会主席团(一年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期间)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名”,2、再由本级人大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本级党委的“提名”进行讨论后“决定是否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最后3、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大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进行讨论,讨论后再正式“决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