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沿用了H.S.梅因在《古代法》中的说法,不称“私有产权”而称“分立的产权”,一方面是因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其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说,产权的功能是为每个人的行为划定“边界”,既然是“边界”,那它就不可能是“私人的”,它必须得到其他所有人(the rest of the world)的认可,这只有通过人们对“正义规则”达成共识才能得以实现。所以,“私有产权”不可能是“私有的”,它只能是“公共的”。另一方面,“分立的产权”不仅是得到人们认可的边界,而且是抗衡世界上除了自己外其余一切人的装置,这里尤其是指政府。因此,产权不仅表征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表征着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一书第二章“自由、财产与正义的起源”中,专门探讨了古罗马、中国和埃及政府与产权演进之间的关系,并指出封建中国的停滞源自于强大的政府为保持传统秩序而对产权的侵犯。而欧洲文明在中世纪后期的复兴,无论就其起源或就其存在的理由来讲,都得益于政治上的无政府状态。从这个角度看,产权就不仅仅是货殖论(赚钱)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更主要的它还是一种个人对抗国家的安全装置(a property-as-safety),是一种保障(protection),是一种支持个人的安全手段(security),即消除自己有切肤之感的生存上的不安全。因此,“分立的产权”是“个体自由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4]。这也正是洛克时期关于财产的观念,洛克的财产指的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生命、自由与财产”,而不仅仅是有关财富增殖的经济概念。
必须指出,这些经济学家并不反对民主,他们反对的是民主原则的无限制地简单扩大。他们并非拒绝民主的整个传统,相反,主导他们活动的恰恰是他们对民主命运真正的、发自内心的关心,他们只是要拯救民主的真正含义,重新界定和塑造民主,以防止民主反对其自身。现代民主只能是自由主义民主,也就是说,现代民主不仅仅是自由主义的结果,而且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自由主义完了,民主也就完了。而现代民主政治运行的结果不仅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而且实质上破坏了个人自由,从而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这就是为什么保守主义经济学家们会关心民主这个政治问题。这也正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传统,可以说,把政治分析和经济分析混合在一起的作家贯穿整个古典时期,尽管亚当•斯密主要是一个经济理论家,但他的经济学后来深深地影响了政治学的自由观念。约翰•洛克的《政府论》表面上是政治的,但它却分析了财产和金钱的发展,同时还指出了一个简单的劳动价值理论。我认为,现代保守主义经济学不仅继承、而且至少在四个方面发展了这一古典传统:首先,从经济与政治的互动关系角度,揭示了计划经济和专制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经济发展中(政治)制度的作用,如哈耶克的《通向奴役之路》和诺斯、福格尔等人对经济史中制度的研究;其次,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政治问题,这包括布坎南、图洛克等人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奥尔森、唐斯(Downs)、布雷顿(Breton)、尼斯坎南(Niskanan)、贝克尔、波斯纳等人的著作;第三个方面隐含在这些经济学家的大部分著作中,即对经济之政治价值的深刻理解,从哈耶克首创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概念(the extended oeder of human cooperation)和布坎南的新著:Property as a Guarantor of Liberty ,以及弗里德曼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中可以较为明显地看出这一点。最后是对知识论的研究,知识论可以说是政治哲学的最基础性问题之一,许多政治问题的争论大都最终归结于此,在这方面哈耶克的贡献或许最大。所以,瓦勒高斯基(Conrad .Waligorski)认为,保守主义经济学同时也是一种规范的政治理论。
但是,自由并不是民主自身的必要组成部分。实际上,民主一词最初只意味着“最高权力应该掌握在人民的多数或多数人民手中。但是它并没有指明那一权力应扩展到什么程度。”因此,从多数派的意见应该占上风这一点根本得不出多数派的意志应该受限制这样的结论[25]。也就是说,民主按其纯粹的和最充分的状态来说,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并没有指出限制权力:一切权力乃是无限的权力。由此看来,自由观念并非来自人民主权学说。但萨托利断言,无论自由理想还是自由技术都和民主的发展道路无关,却值得推敲。我们已经说过,“保障性自由(defensive or protective freedom)”之制度化在某些历史情形下是需要民主这种积极权力(积极自由)来支持和推动的。就是从西方的历史看,自由和民主也并非毫无共同之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曾经是自由主义与民主运动的交会点。自由传统和民主传统都赞同,在采取集体行动的时候,有关决策应该由多数做出。但是,自由主义仅仅将多数规则看作一种决策方式,而且多数的权力应该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而对于教条式民主主义者来讲,多数要求这一事实本身就构成了视其决策为善的充分根据。个人自由或许在民主政治中比在其它形式的政治制度中更有保障,但这决不意味着这种保障在民主政治是确定无疑的。如果我们仅仅靠民主政治来维续自由,那么自由的维续便无希望了。现代自由主义民主制度颂扬自由观念,并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个人自由。但这是民主制度想要的东西,却并不完全是它的产物。现代自由是以某种法治观念予以保障的,它对单纯的民主原则构成了某种限制和约束[26]。
在《法、立法与自由》一书中,哈耶克力图通过对凯尔森的法律政治思想的批判来阐明自由主义与民主之间不可消除的分歧,以及后者可能向极权主义演变的危险。凯尔森的法律实证主义主张,任何法律都来自于某个立法者的意志,并把法律理解成“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制造”的某种东西。这种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接受自发秩序的思想,而是把解决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权力赋予一个易变的多数派。而在哈耶克看来,真正的法[一般且抽象的规则(general and abstract rules)]起源于一个并不从属于政治权力的自发形成过程。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必须遵守这种由进化而来的一般性规则,才能确保个人自由。因此哈耶克认为凯尔森远不是一位民主哲学家,而是一个现代极权民主制的理论家[31]。早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哈耶克就指出如果立法者的权力没有限度,民主制可以在尊重法制的情况下演变成最彻底、不可想象的专制主义制度。因此,法治应该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32]。正是考虑到“民主与受限制的政府变成了两个不可调和的概念”这一事实,所以哈耶克才寻求一种新的表达方式来阐明“有限民主”概念。哈耶克认为重要的是“不应确定政府的职能,而是确定它强制性权力的限度”。因此,问题不在于国家在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量,而在于这种干预的“性质”。国家的某些活动会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运作,有些活动与这种运作只是不相冲突,可以并存,而另一些活动则会阻碍市场运作。与一个较多关注经济事务但却只采取那些有助于自发性经济力量的措施的政府相比较,一个对经济事务较少关注但却经常采取错误措施的政府,会更严重地侵犯市场经济。这就要确立这样一种原则,即“一个自由社会不仅要求国家掌握对强制的垄断,而且要求国家仅仅掌握对强制的垄断,而在其他所有方面,它都应该在与任何其他人一样的条件下行事”[33]。
(1)J. M. Buchanan: ‘Market Failure and political failure’, in Individual and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 Ed. by eter Koslowski, J.C.B. Mohr(Tubingen, 1987), p.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