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3月10日投票表决通过 正式迈入警察国家!! [打印本页]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1 21:19 标题: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3月10日投票表决通过 正式迈入警察国家!!
纽约时报《中国秘密拘押和被失踪合法化,迈向警察国家》国家安全派系的崛起是中国最糟糕的趋势的先兆。73条款是否被采纳是中国会向法制前进,还是会成为一个权力不受约束的警察国家的重大信号。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3月10日下午已由人大主席团170人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反对票1张、弃权票1张(两位是谁呢?)根据人代会制度和立法程序,此结果意味着修正案已基本定稿。3月14日,修正案将交全体代表表决。
作者: su0806 时间: 2012-3-11 22:07
越来越黑暗
作者: gaolaozhuang 时间: 2012-3-11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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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2 09:03
前苏联的失败与秘密警察政治有很直接的关系,因为黑暗野蛮的基础不能支撑辉煌文明的大厦。秘密警察统治不仅不能带来安全,相反,它以普遍的不安全摧毁了一国之内自上而下对于政权的信心和信任,也使一切法理成为具文,同时,这种野蛮和暴力的手法也铲除了统治的道德基础。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2 09:04
周泽律师:刑诉法大量关于办案机关“可以”如何的规定,使公权力无所节制。本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为公民)权利的,办案机关一“可以”,就变成了公权力滥用的自由。比如,刑诉法规定了取保条件,符合条件的,办案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现实却是非监禁待遇的原则成了例外,滥施监禁成了自由
作者: 無恥下流 时间: 2012-3-12 09:04
可喜可賀啊!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2 09:05
@环保董良杰:关于刑事诉讼法草案,很多人想法是我守法公民我有什么好担心的?1、守法不守法你说了不算,警察说了算?2、你无权保持沉默,秘密关押可以撬开你的嘴。3、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我在这里科普粮食污染的数据,一不小心被扣上这个帽子很平常。土壤污染也这样。污染图居然是机密。可怕吗?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2 09:07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2 09:09
@周泽律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关于“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规定,相对律师法的规定是一个倒退。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被告人有啥困难呢,人在所里,立等可见,为什么要至迟48小时?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2 09:11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2 09:12
@何兵
:当年《劳动合同法》表决时,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结果恶评如潮,危害甚巨。传,吴邦国委员长曾因此说,以后要接受教训,先广泛讨论。本次刑诉法修正案,万勿重蹈《劳动合同法》覆辙,让盖世大保条款大行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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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2 09:22
@何兵:刚给新浪发了一评论。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必须废除。要害在于:一,异地监视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限制。二,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将会失控。人大代表们,你们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骗。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2 09:23
有一天下班没回家,失踪了。没有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知道你在哪里,毫无线索。报警仅被礼节性登记。直到有天突然警察给你家人送来一包骨灰,说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拘捕,期间突发心源性疾病死亡,天热不便保留尸体,政府就给烧了。这不是童话,这就是刑诉法修正案。
作者: sunmoon2008 时间: 2012-3-12 11:59
最后的疯狂!有哪个疯狂的独裁者不是这样死掉的?
作者: HTCATHY 时间: 2012-3-12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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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2 15:11
@黎勇01:【秘密拘捕之后又增加秘密审判】新修改的八条之一未能引起注意,这是更大的隐患:"(一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范畴太广了,应作严格限定,否则法院可以此为由拒绝媒体采访,现在采访庭审已非常难,今后估计90%案件都没法入庭采访了,杯具!
作者: ilovelily 时间: 2012-3-12 17:32
庆祝盖世太保部队成立!
作者: 無恥下流 时间: 2012-3-12 17:38
怎麼聽法廣報導說是在3月14日投票?
作者: 爱慕屁三 时间: 2012-3-12 17:46
此法一出,中国将彻底告别仅有的一点法制, 步入警察国家。此一步,社会主义国家沦为国家社会主义。
[ 本帖最后由 爱慕屁三 于 2012-3-13 17:04 编辑 ]
作者: 爱慕屁三 时间: 2012-3-12 17:49
中国的武警部队就是盖世太保的前身
作者: pig927 时间: 2012-3-12 18:26
一点也不意外
1.立法程序扯淡 2.人大代表扯淡
还能指望什么?
作者: 無恥下流 时间: 2012-3-12 21:36
所謂“人大”主席團都定了的事,底下那些了色們豈有不從的份?
今天中午對一同事說其起這個,對方竟然搞不清其中的利害,知道了之後也沒表示任何吃驚。估計大多數的所謂中國“人”的反應基本和這同事一樣吧。
作者: 穿衣架 时间: 2012-3-12 21:42
可惡的黃俄共匪,愚昧的底層屁民!
作者: halleluiah 时间: 2012-3-12 21:46
更吃惊的是一向站下边的网易评论居然也是大多数的支持
还是对应了韩寒的三篇文章,这个民族就猪一般的素质还是混吃等死比较合适
作者: a981234 时间: 2012-3-12 21:54
让“被失踪”合法化。
中共全面正在效仿前苏联克格勃的模式,对全民实施恐怖恫吓。
作者: allcatzoo 时间: 2012-3-12 22:07
东厂、西厂已经成立,就等挂牌了。李自成已成功转世。
作者: Spirit_Cycle 时间: 2012-3-13 00:13
让《V字仇杀队》再次流行起来吧!
作者: 爱慕屁三 时间: 2012-3-13 08:59
投票的代表也许就会成为这个法案的受害者。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3 09:04
@周泽律师:【为何有人急于通过刑诉法修正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问题严重,通过后,将不断有人被先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或重大贿赂犯罪,被失踪而“不通知亲属”,最后用其他罪名结案。期间还会被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从而“坦白从宽”。似有人急于通过此草案,何故?18大前急用?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3 09:05
@阳光反腐:【上行下效,中国谁在不遵守法律】王lijun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被限制人身自由,却至今对外宣称仍是全国人大代表?@张明渝 至今未辞去或被暂停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却失踪数日无人问津,两会期间想求问全国人大法工委,是否今后全国各级执纪执法部门均可任意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均可让人无端失踪?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3 10:16
作者: 無恥下流 时间: 2012-3-13 10:23
引用:
原帖由 allcatzoo 于 2012-3-12 22:07 发表 
东厂、西厂已经成立,就等挂牌了。李自成已成功转世。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3 10:52
作者: 山夫 时间: 2012-3-13 11:43
老百姓能说什么呢?法律他们制定的,执法又是他们的人,什么都是他们说算,我们只能说算了。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3 15:02
刑诉_毛利新
:【《刑诉法修正案》(三审稿)有变化】根据财新网公布的修正案新稿,http://t.cn/zOfgEA0,比二审稿有变化:1、指定监视居住,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去掉了 .... http://t.cn/zOqZ7Vi (分享自 @长微博工具)
作者: 無恥下流 时间: 2012-3-13 15:06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作者: 爱慕屁三 时间: 2012-3-13 17:07
此法案通过,将加快TG的灭亡, 也许是件好事,但是代价将会非常之大。
作者: qinzhong 时间: 2012-3-13 20:45
这个修正条款主要是针对异议人士的,因为他们的异议导致了人民的觉醒,从此以后,秘密拘捕他们就合法了。
另外,这也是草民头上时刻落下的屠刀:哪天你在路上得罪了某衙内或某“干女儿”或其它三姑四婆,那么,你也可能会被扣上一顶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秘密失踪。
有法可依,谁也没辙。
这是这个政府在为它自己挖掘的坟墓坑里再次扬出了一铲子肮脏的泥土
作者: simonliu751 时间: 2012-3-13 20:54
好!早死早託生,就看什麼時候死了
作者: 怪叔叔 时间: 2012-3-13 22:28
让黑暗来得更快些吧!!!
作者: ZZ583519196 时间: 2012-3-14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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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德CECI 时间: 2012-3-14 08:14
今天修正案由全体代表表决通过。
作者: 無恥下流 时间: 2012-3-14 08:19
引用:
原帖由 阿德CECI 于 2012-3-14 08:14 发表 
今天修正案由全体代表表决通过。
全體舉手,場面蔚為壯觀。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4 09:14
@刘-沙-沙
:光顾着73条了,听推友说“后边的才毛骨悚然”,才想到去看修正案一百四十八条至一百五十一条,果然毛骨悚然,从一百四十八条技术侦查开始,到一百五十一条“必要时由法官决定庭外质证”,就是说,人家秘密侦查来的证据,你的律师根本就见不到,都没法辩护,就把你丫给崩了!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4 10:23 标题: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获通过 160票反对57票弃权
刑诉法通过了,第73条通过了!消灭法西斯,自由属于人民!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2-3-14 11:20
@梅新育
:哦,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通过(应出席代表2978人,出席2872人,缺席106人)。嗯,犯罪分子逃脱的几率没有些人期望的那么高了,但我等小百姓还是需要警惕有些人又搞出些别的花招帮犯罪分子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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