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新浪微博:上访是条死路(流程图) [打印本页]
作者: 阿德CECI 时间: 2011-7-12 09:02 标题: 新浪微博:上访是条死路(流程图)
@ 小小律师浦志强: 恳请蓄谋上访的仔细看懂这张图,想清楚你打算进稳控流程的哪个环节。我替沁阳书记陈敬如说句您不爱听的:北京不欢迎你!很冤吗?能忍则忍,忍不住在本地解决。你别走极端,他杀你可能白杀,你杀他要偿命!转@于建嵘 @李承鹏 @宁财神 @新京报钱昊平 @斯伟江@周泽谈案说法 @邓飞 @杨海鹏在上海 @石扉客
作者: qdpan 时间: 2011-7-12 09:14 标题: 楼主,我来发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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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1984BBS】浦志强:用于拆迁的灭火器是凶器而不是工具
地址 https://72.52.124.207/viewthread.php?tid=271514
图片附件: sl.jpg (2011-7-12 09:14, 552.04 KB)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48
https://cmule.com/attachment.php?aid=8575
作者: qdpan 时间: 2011-7-12 09:31 标题: 正常了还用得着去“上访”?上
访政策犹如《第二十二条军规》
你完全按照政策流程去上告
最终还是被打回原籍“被维稳”
[ 本帖最后由 qdpan 于 2011-7-12 09:32 编辑 ]
作者: qinzhong 时间: 2011-7-12 16:00
上访是当局给贱民准备的迷魂药,你愿意去尝试谁也管不着
作者: Yhard 时间: 2011-7-12 16:02
我想知道什么叫“正常上访”
作者: typee 时间: 2011-7-12 16:02 标题: 回复 2# qdpan 的帖子
还是大图好看。
作者: Yhard 时间: 2011-7-12 16:08
发明了上访,然后再发明劝返系统。。。于是解决了一大批奴才的就业问题。。。
作者: 無恥下流 时间: 2011-7-12 16:32
最後一項:“人員穩控”··· ···足以說明問題了。
作者: wension 时间: 2011-7-12 17:31
唉~太多人掉进这死循环了。
作者: luxuechen 时间: 2011-7-12 17:48
其实最直接的就是有仇报仇 中国有很多煞笔 自己死了都没报仇 脑子问题
直接砍了市长 搞死他妈的土匪 不就可以了吗?
就算最后枪毙 人家还夸你英雄 给搞死的一无所有的才是煞笔
为上次拆迁自焚的人啊 说声悲吹 有死的决心了 还不为我中华多灭去几个祸害 最后还白死了 傻的可怜啊!!!!!!!!!!!!!!!!!!!!!!!!!!!!
作者: 温柔的慈悲1 时间: 2011-7-12 17:58
同意楼上,批准你明天行动。
作者: bcy 时间: 2011-7-13 02:18
10#,我也精神上支持你,行动上就免了,因为我怕死
作者: XIAOGIGI 时间: 2011-7-14 00:03
顶10楼 灰常同意
作者: qdpan 时间: 2012-11-24 21:55
作者: qdpan 时间: 2012-11-24 21:55
作者: 喝红茶的RAMBO 时间: 2012-11-24 23:21
跟一帮畜生讲人话有屁用 要让畜生听话只有用皮鞭
作者: join119 时间: 2012-11-25 00:02
这好像是一个圈哦
作者: qdpan 时间: 2012-11-27 09:26
作者: gunnergao006 时间: 2012-11-27 16:45
既然选择了上访,就选择了风雨兼程
作者: qdpan 时间: 2012-12-2 17:28 标题: 北京首判非法截访人员——原来只是花痴一场……
@周蓬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河南长葛市十名截访人员非法拘禁罪成立,分别判刑六个月到一年半徒刑。这是我国法院首次判处地方政府派出的截访人员。微评:该案的积极意义,是对地方政府借截访为民肆意限制人身自由说“不”,对北京“黑监狱”也将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刘晓原律师:截访是政府行为,截访者听从当地政府安排指挥,从法理上看,构成的应是单位犯罪,由直接负责的政府官员和截访者承担非法拘禁之责。但因刑法只规定非法拘禁罪属自然人犯罪,故无法从刑法上追究具体负责截访的地方政府官员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变相放纵了地方政府截访行为。
高晓松: 原来北京还有各地政府私建的黑监狱!原来还有一种吃皇粮的腌臜泼皮叫截访人员!真乃十三朝二十五史所未闻!等中国再强大点,估计各国也要到北京建黑狱截访了也么哥!所以说中国是政府有创意,民间缺创意;米国是政府没创意,民间有创意。
@破破的桥: 很明显政府授意的行为,最后追究成这些个人的非法拘禁。。。

李承鹏 昨天最好玩的是,早晨官媒报道朝阳法院把十名截访人员判罪,我们大声叫好,热心朋友甚至说嗅到新政气息;傍晚更大的官媒就辟谣假消息,说并没有判刑,我们就卡在原地。这就是典型的花痴,且一病好多年。
[ 本帖最后由 qdpan 于 2012-12-4 14: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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