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须保护其领土,则农民土地若为豪强侵占数丈,自可起来反抗,而提起诉讼。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即不是单单要讨还标的物,而是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他的心声告诉他说:你不要退缩,这不是关系毫无价值的物,而是关系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权利感情。简单言之,诉讼对你,不是单单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
个人坚决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能够发生效力的条件。少数人若有勇气督促法律的实行,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虽然受到迫害,也无异于信徒为宗教而殉难。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乃坐听加喜人的横行,不敢起来反抗,则法律将为之毁灭。故凡劝告被害人忍受侵害,无异于劝告被害人破坏法律。不法行为遇到权利人坚决反抗,往往会因之中止。是则法律的毁灭,责任不在于侵害法律的人,而在于被害人缺乏勇气。我敢大胆主张:“勿为不法”(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为可贵。盖不法行为不问是出之于个人,或是出之于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挠不屈,与其抗争,则加害人有所顾忌,必不敢轻举妄动。由此可知我的权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认,就是人人权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认。反之,我能防护权利,主张权利,回复权利,就是人人权利均受防护,均有主张,均能回复。故凡为一己的权利而奋斗,乃有极崇高的意义。
说到这里,我又想起另一作家克莱斯特(Henrich von Kleist)所写的小说《米刻尔•科尔哈斯》(Michael Koh Ihass)了。舍洛克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九而服从法院的判决。反之,科尔哈斯则不然了。他应得的权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护,领主又左袒法官,不作正义的主张。他悲愤极了,说道:“为人而受蹂躏,不如为狗”,“禁止法律保护吾身,便是驱逐吾身于蛮人之中。他们是把棍子给我,叫我自己保护自己”。于是愤然而起,由正义的神那里,夺得宝剑,挥之舞之,全国为之震骇,腐化的制度为之动摇,君主的地位为之战栗。暴动的号角已经鸣了。权利感情受到侵害,无异于对人类全体宣战。但是驱使科尔哈斯作此行动,并不是单单报仇而已,而是基于正义的观念。即余当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复名誉;并为同胞将来所受的侵害,要求保护,这是余的义务。结果,他便对于从前宣告他为有罪的人——君主、领主及法官,科以2倍、3倍以上的私刑。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罗马,法官受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根据,而惟视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九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