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猫眼[转贴]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公务员生殖器官折断被判三年 [打印本页]
作者: cpu2ddr 时间: 2010-3-28 10:30 标题: 猫眼[转贴]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公务员生殖器官折断被判三年
[转贴]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公务员生殖器官折断被判三年
文章提交者:sbjs2235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http://xinjiangnan.banzhu.net/article/xinjiangnan-46-1212198.html
核心提示: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3月26日电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强奸而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9年2月3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奸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文责任编辑:博杰
PS:大家再去看看低下的回復,那是更雷人的http://club.kdnet.net/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3326099
作者: 觉得菊花 时间: 2010-3-28 10:37
无话可说啊。这个社会。
作者: 一大 时间: 2010-3-28 10:40
在天朝一切皆有可能。
作者: leapriri 时间: 2010-3-28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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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西 时间: 2010-3-28 10:47 标题: 2009年2月3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
—— 2月31日
作者: hbjlxxh 时间: 2010-3-2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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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0-3-28 11:20 标题: 强奸犯遇强烈抵抗生殖器折断而亡 不顺奸被判罪
2010-03-27 余慈生活网
核心提示: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暴时,不主动配合强暴,导致强暴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眼看着就要插入,女子突然一个打挺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2009年,河南洛阳市一年轻女子在被强奸时,因不配合激烈反抗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最后失血过多而亡。昨日洛阳市洛尤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本网3月26日洛阳电 河南洛阳市一年轻女子在被强暴时,因不配合激烈反抗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洛尤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受害者的宋丽,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9年2月21日22时,洛尤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完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遂捂住宋丽的嘴将其拖进路边树林深处实施强奸,眼看着就要插入,女子突然一个打挺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又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因怕名声不保未及时拔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尤区人民检察院向洛尤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要的一点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另外强奸者因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没有意识到自己受伤流血,这是死者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并不是因宋丽主观上故意伤害导致江某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强奸后发现江某昏迷及时报案或者拔打120,或许能及时抢救过来。但被告宋丽因顾及自己名誉而延误报案求救,最终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导致江某死亡。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明显悔罪表现,及被害人江某有部分责任,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net/
作者: peemteem 时间: 2010-3-28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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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西 时间: 2010-3-28 11:33
查了一下,貌似应该是2月21日~
作者: @cmule 时间: 2010-3-28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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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0-3-28 12:20 标题: 洛阳市洛尤区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06号
办公室电话:0379-63158733
传真:0379—63158733
立案电话:0379—63158783
http://lyllqfy.chinacourt.org/
在该法院网上没有查到该案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0-3-28 12:21 标题: 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判处见义勇为者三年徒刑四不该
近几天来,洛阳小伙曹天(化名)追赶盗窃同事助力车的小偷,责令其停车未果,抽出皮带朝小偷抡去,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24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该判决已作出立即在全国广大网友中引起了巨大反响和滚烫热议。很多网友认为,曹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不该受到这样的判决和不公待遇。也有网友认为,小偷摔死曹某难逃干系,受到法律制裁是应该的。对于以上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和争议,像刀刻剑剜般储存在记者的记忆里。
作为记者的职业习惯使然,总觉得:有必要路见不平一声吼!用记者的笔拔刀相助和强烈呼吁社会和司法,同情和干预一下这个案子:快来救救受害者曹天吧!曹天见义勇为何错之有?曹天奋勇出击追盗贼又有啥过?无过之有的曹天见义勇为,是国人自古颂扬的美德。为何在现实面前,遭遇尴尬?洛阳洛龙区人民法院如此判决,还拿什么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热情和积极性?恐怕想再挽回,就要难上加难到几倍、几十倍、上百倍。幸亏是一审判决,还有二审、三审改判的可能。但愿通过社会和媒体的呼吁,能使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改弦更张。要么从轻判决,要么不予追究见义勇为者曹天的刑事责任,并还见义勇为者以公道。对此,记者认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见义勇为者曹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四不该——
一不该不分青红皂白判曹天。曹天是见义勇为追赶盗贼,是正义、是美德的自然流露、是道义的回归、是人性的张扬、是热血男儿路见不平一声吼、风风火火闯九州的正常释放、是卢展工书记总结侠肝义胆河南人的本性凸显,应该对曹天大力宣扬和肯定才对。相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不仅没替见义勇为者曹天说话,反而还判人家的3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这不是不分青红皂白乱判曹天罪,又是什么呢?
二不该颠倒本末判曹天。明明是曹天在追赶盗贼途中盗贼身体失衡当场摔死,又不是曹天将盗贼推倒而当场摔死。怎么会判人家曹天有罪呢?而且死的最大过错是:盗贼偷盗的过错;正因为有了盗贼的过错成诱因,才导致盗贼在仓皇逃跑中因身体失衡当场摔死。要判该判盗贼的刑期,因盗贼已摔死可免于起诉。千不该、万不该颠倒本末判曹天的刑啊!
三不该因曹天投案自首认为曹天已认罪就顺理成章地判曹天的罪。人家曹天看盗贼因他见义勇为身体失衡当场摔死,不好给死者家属交代故作姿态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目的还不是相信司法会给他个公正的交代。谁知你司法不仅不给人家一个公正的交代,反而还判人家有罪实在不该。
四不该不用辩证的观点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问题而判曹天。既然大白于天下的是:曹天是见义勇为追盗贼。为什么司法系统不从辩证的思维去考虑问题不判曹天,改为表彰曹天见义勇为的功绩呢?记得记者幼小时候读武松传记文学书中曾有一段名人一字之差改诉状,救了武松姓命的描述和记载。原来的诉状写的是“武松十字街杀了恶贯满盈的西门庆”;经过告人家加了一个斗字,即变成了“武松十字街斗杀西门庆”。这么一个斗字加进去,就把武松这个侠肝义胆的死罪从死亡线上抢救了出来。古时尚有正义人士拔刀相助救武松,更何况我们现代社会之人呢?明明曹天没有给盗贼发生肢体接触,就没必要硬歪在曹天身上啥罪行。
作者: qiongao 时间: 2010-3-28 12:22
只有洛龙区,好像没有洛尤区?
作者: bobobaobao 时间: 2010-3-28 12:34
真的假的呀?
作者: chengshilaji 时间: 2010-3-28 13:15
似应是影射“邓玉娇”?
作者: dasnr 时间: 2010-3-28 14:08
天朝奇闻多。。。。
作者: 阿中 时间: 2010-3-28 14:51
难以想象啊!
生殖器折断会流血吗?不会是像棍子那样折断法吧
作者: 世俗中存活 时间: 2010-3-28 15:44
震精,能上拍案惊奇了
作者: 山脉fyx 时间: 2010-3-28 16:07
我去看這個帖子的回復,已經沒有了
作者: ZAK506 时间: 2010-3-28 17:04
JJ断了?真的断了?
作者: zh71g12 时间: 2010-3-28 17:26
不可全信!只能当笑话!不可传播!说了没人相信!
作者: kuyuxin 时间: 2010-3-28 18:32
以后公务员实施强奸的时候都配合下,千万别反抗
作者: ciliren 时间: 2010-3-28 21:31
2009年2月31日22时
....
作者: SZW186 时间: 2010-3-28 21:43
姐姐呀,你咋能这么不配合哪,他可是公务员呀,以后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先问清楚对方的职业再抄家活。
作者: 风吹雨打 时间: 2010-3-28 22:58
写这文章的哥们没用过万艾可,万艾可是不可以和酒精同时使用的,那样药效会大打折扣,在药物使用说明中是明确标注的。
作者: qiaorunin 时间: 2010-3-28 23:31 标题: 反抗强X居然被判刑赔偿8.8万!洛阳洛龙区法院牛掰了 我郁闷了
今儿真郁闷坏了,真的,我看了一则新闻把我雷倒了
这年头,人家一女孩子不愿意被强X难道还 犯 法 了么?????
大家看看这篇日志,看看是不是那个 法官是不是脑袋被门挤了!!!
转自校内日志:
[天朝威武] 配合强X,感谢国家
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X时,不主动配合强X,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
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3月26日电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强X而导致对方身亡。
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X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9年2月26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 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X,宋丽在被强X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X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X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奸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 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X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X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X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X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 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血的事实告诉我们 必须主动配合强X!!!
(转自吴万方的日志 )
看完真的是 无 法 淡 定!!!!!!!!!!!尤其是最后那女孩积极认罪。。。。。。。。。。
太哭笑不得了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P.S:
有朋友说可能是假的,恩,我专门去百度了一下,好多人都在讨论,据说“网易新闻”里面好像都有了,这个洛阳市洛龙区法院挺有名的,以前就有类似的事件,优酷上有视频,一男的见义勇为追小偷,小偷自己从车上摔下来死了,结果见义勇为的人被判死刑!真是。。。@#¥%……&*其实,我看一个论坛里的哥们说的很在理,这新闻无论真假,意寓深刻, 古时有个 张好古 的故事,现在法制社会下,编了这个故事,算是对现行法律无情抨击吧。现实中就是这样,国家制定了某一个法律,个别地方官员就用类似的方法进行腐败 无奈
作者: canxin01 时间: 2010-3-29 00:03
假的!酒后jiji不会完全到达充分勃起状态的怎么会折断?估计被割了还差不多呵呵!
作者: 425370540 时间: 2010-3-29 00:40
有点不明真相了
作者: saltfish 时间: 2010-3-29 10:02
不管新闻真假,假的还好,真的恐怕就无语了。
逼人造反嘛!
关于JJ折断,这个嘛,实际上是JJ海绵体受损了(大概如此)。JJ不会骨折的,因为那里没有骨头
作者: tzy88888 时间: 2010-3-29 15:22
哈哈,长见识,JJ可以折断,还流血。
作者: 风吹雨打 时间: 2010-3-29 18:46 标题: 回复 30# tzy88888 的帖子
JJ是可以折断的,无外伤的话不会流血,只形成血肿压迫尿道。JJ受创后,不会持续勃起状态,血液回流后不会形成大出血,而其酒后使用万艾可,药效大打折扣,更不会持续勃起了。
作者: xnu 时间: 2010-3-29 21:48 标题: 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公务员生殖器官折断被判三年
核心提示: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3月26日电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强奸而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9年2月3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奸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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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就是好呀,强奸前还服用伟哥,那就是有预谋的吧。面对强奸自己的公务员,一定要好好配合,必要的时候记得拨打120急救电话。
作者: josonman 时间: 2010-3-29 21:56
2月有31号吗
真tmd的和谐
作者: wolfhawk 时间: 2010-3-29 22:01
哈哈 看看 来找乐了 世界就是不一样了 什么样的世道都能找到恰当的比喻
作者: smdds123 时间: 2010-3-30 02:13
发生在天朝就对了
咱们天朝一切皆有可能
作者: 蜗牛漫步 时间: 2010-3-30 11:11
这种东西还用争论么?一眼就看出假的来了- -谁说中国人没幽默细胞
作者: xgygyhyg7 时间: 2010-4-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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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地花开 时间: 2010-4-7 11:33
这种事情也会发发生,真是奇迹!
作者: 纯纯粹粹 时间: 2010-8-31 09:07 标题: 处女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公务员生殖器官折断被判三年——中国的杯具啊!
处女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公务员生殖器官折断被判三年——中国的杯具啊!
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XX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强奸而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XX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奸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强奸不但无罪,而且变成有理了。
被强奸的不但要判刑,而且还要有悔罪表现,才予轻判。看起来,以后女同胞凡遇上劫色,应该主动配合强奸,以免坐牢赔钱,宁愿被强奸,也不应该有反抗。再好还要在强奸中心里想着感谢国家,那当是时代之福,社会之福。
要是作出这样判决法官的妻女老少,有那么一天也遭到同样的经历,被歹徒强奸,她们会怎样做呢?是不是也会像宋丽一样奋起反抗呢?想想我就笑了,因为我知道这是在杞人忧天,因为对于法官的妻女老少,法官一定已经千百遍地予以告诫了:遇上强奸要主动配合,不可反抗。不然怎么还会发生精尽人亡这样的局面呢?
作者: weiqyu 时间: 2010-8-31 09:26 标题: 啥子民众的"公仆"阿,骑在老百姓头上作威作福的独裁者!
啥子民众的"公仆"阿,骑在老百姓头上作威作福的独裁者!中国的杯具!
作者: yjl73698 时间: 2010-8-31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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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js8856 时间: 2010-8-31 10:14
如果是真的,太他妈扯蛋
作者: qdpan 时间: 2010-8-31 10:28 标题: “不配合强奸致死案”调查 发帖者是否要负责任
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henan/2010-03-30/90621.html

2010-03-30 07:21:00
●“新闻”发生时间标为“2009年2月31日”
● 发帖者原为发泄不满 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有争议
● 洛龙区法院紧急辟谣澄清真相已经报案
“请配合强奸!”3月27日,一个离奇的“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帖子引发网络热传。帖子主要内容是:美女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生殖器折断,从而获刑并赔偿经济损失,匪夷所思,让人愤慨。作出判决的法院是洛龙区法院。
这是假新闻!洛龙区法院本周一一上班紧急辟谣,并称将追究发帖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发帖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假新闻,还是真新闻,除了让网民重新审视自己的判断力外,还是一次难得的法律普及机会。
□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文图
热传:
“请配合强奸”迅速蹿红
3月27日,一起离奇的“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在互联网的大小论坛、博客、微博等网上社区疯传。人民网强国论坛、天涯社区、凯迪社区等知名论坛无一例外地成为网民对此案件评头论足的空间。
这一案件以新闻体裁出现,标题不一:《美女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生殖器折断而获刑三年》、《河南洛阳被强奸者被判3年刑,并赔偿强奸犯家属8.8万元》。文章开头是“3月26日电”。
文中称:洛龙区关林镇女青年宋丽(化名)晚上回家,被醉酒的公务员江某强行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在被强奸时,宋丽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江某喝醉的情况下,宋丽不及时打120求救,致使江某失血过多而身亡。3月25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同时,文章还从法律程序、被告人辩护意见、法院认定等方面,叙述了这起案件的判决过程。在许多网民看来,它就是标准的新闻稿。
此事一出,国内许多论坛纷纷转载批判,骂声一片,表现了网民惯有的“正义感”。许多论坛的网民在转载时直接“警告”:请配合强奸!
一个数字可以表明此事的热度:以新浪微博为例,用户“制冰机”发表的短消息一天之内被转发2081次,评论1275条。
但是,从网上直接搜索就能发现,这一论坛热帖找不到明确的新闻来源。文中也有几处可疑的地方,如事发时间是“2009年2月31日”、“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的评论有调侃的意味。
辟谣:
洛龙区法院跟帖澄清
3月29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负责宣传的政研室主任高书峰刚一上班,就接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龙区委网宣办等部门的电话,要求应对网上的“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河南省高院也担心此事影响法院系统形象,要求洛龙区法院尽快妥善处理此事。
昨日上午,高书峰在接受今报记者采访时,正忙着在网上论坛跟帖澄清事实。因为绝大多数论坛需要注册才能发帖,因此这项工作进行得十分缓慢。
高书峰生气地告诉记者:“宋某被江某强奸一案,经过核实根本不存在。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对我们的名誉进行恶意诋毁和诽谤。”
他给了东方今报记者一份盖有洛龙区检察院、法院公章的《声明》。其中提到:“我们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洛阳市网络发展促进会执行会长张晓理告诉今报记者:“如今网络很多时候可以起到很好的曝光黑幕和监督政府的作用,但是如果发帖太不负责任,添油加醋,无中生有,就会严重损害网络监督的公信力。”
他说,每一位公民上网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发帖要守法,回帖要客观,看帖要理性”。
洛龙区法院辟谣后,许多网站主动删除了“不配合强奸案”的帖子。天涯社区对发帖人进行了处理:“明知是假新闻多次不加注明转载,蛊惑人心,封号一月。”
与此同时,也有网民发帖称:“网民从众心理太重,判断力堪忧。”
追责:法院已经报案警方尚未立案
今报记者从洛龙区公安局了解到,尽管洛龙区法院已经报案,但是警方尚未立案调查。高书峰称:“他们可能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讨论以后再做决定。”
洛龙区公安局宣传科科长王桂欣(音)私下与记者探讨了此事件的法律问题。他说:“按照现行法律,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的受害人往往是自然人,而法院是国家机关,同时这些罪名还要讲造成的后果。这些问题确实需要探讨。”
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成永认为,“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是一种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以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的行为。如果攻击对象为个人涉嫌诽谤、侮辱罪;而对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不构成诽谤罪、侮辱罪。
他说:“类似虚构事件的传播行为,当前刑法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但该行为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我认为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对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
另外,他提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网络运营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否则就视为共同侵权。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也倾向于公安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拘留等行政处罚手段对原始发帖人进行惩戒。
但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于律师、叶剑飞律师认为,此事件不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也不应当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扰乱社会秩序,通常要有实际的损害后果发生,比如洛龙区法院不能正常办公、不能正常处理案件等。所以,我们觉得不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发帖者”。
他们建议,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发帖者名誉侵权,捏造虚假事实,影响法院公信力。不过,如果帖子本身让大家一看就知道是假的,也不能构成名誉侵权。这需要双方举证说明。
探究:深层原因是发帖者对“追赶小偷致死案”不满
“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并不是孤立的,通过对洛龙区法院最近新闻的分析,“空气稀薄”等网民得出:这是有人对“追赶小偷致死案”判决不满,借改编的假新闻娱乐洛龙区法院。
3月24日,本报曾刊登新闻《男子见义勇为追赶小偷致其死亡获缓刑》。该新闻确实在网上引发极大争论,许多人认为:“这不是好心没好报吗?”
今报记者对照发现,“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假新闻的写作格式与“追赶小偷致死案”一致。内容也十分相似:控词和检察院、法院名称都完全一样,从轻处罚的理由也一样。
在“追赶小偷致死案”中,洛龙区关林镇的冯小强(化名)正在干活时,发现一名男青年要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便大喊“抓小偷”。同事冯高明(化名)骑摩托车带着曹天(化名)追去,喊话要求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曹天情急之下,抽出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抽打过去。男青年为躲避抽打,身体失衡翻车倒地,头部着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洛龙区法院对这起2009年4月发生的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本是见义勇为帮同事追赶小偷的曹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经过调解,被告人曹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小强、冯高明共同赔偿被害人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曹天的辩护律师认为:死者偷车在先,曹天、冯高明骑车追赶,他们的目的很明确也很正当;追赶过程中,他们也曾经向范某喊话让停车。在喊话无效的情况下,曹天用皮带向范某抽了一下,但是由于两车之间相距较远,并没有打住范某,是范某由于个人原因,从高速行驶的摩托车上摔下致死,所以曹天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范某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伤害范某的行为。因此,曹天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看法:
“追赶小偷致死案”的判决没有错
洛龙区人民法院对“追赶小偷致死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不能成立。
成永律师解读此案认为,曹天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受害人的过错原则没有在判决中体现,是最大失误。受害人前期的过错行为,是一切后续行为的诱因和基础,而且刑法规定了受害人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处罚,民法也规定了降低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减少赔偿数额。
不过,他认为,尽管判决并不尽善尽美,但是,法院在减轻加害人刑罚、降低赔偿数额方面都做到了。
张少春律师解读称,自己基本同意这是意外事件,主要让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方面的救济,尽量不要判刑。不过,缓刑也算可以接受。
于律师和叶剑飞律师认为,男青年对物品已经控制的情况下,曹天的行为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是事后抓捕的行为。如此一来,洛龙区法院的判决就没有什么问题。
上述律师的看法虽不尽相同,但都倾向于洛龙区法院“追赶小偷致死案”的判决没有明显失误。而网络上的声音则几乎一边倒地不接受本是见义勇为却被判刑的结果,“这明显体现了一般网友在法律认知上和专业人士的差距,也体现了社会大众在法律常识上的欠缺。”张少春律师说,这个现象也印证了为什么重庆涉黑案中的许多律师被网友骂作“助纣为虐”。
来源:东方今报
PS:还是 南国早报 总结得好
假新闻的土壤
至此,真相已经大白。这起荒唐的案件判决,被证实是一条彻头彻尾的假新闻。但是它却能在愚人节前夕疯传,并有大量的网友相信。天涯网友“素衣白马客京华”就这起网络闹剧分析表示,“假新闻自有它生存的土壤,腐败的存在是根本的原因,信任来自于威信,有一些人借民众的不满在暗中捣鬼,煽风点火,政府大多数官员没有公共危机的概念,处理方法简单粗暴。对网络时代的信息转播速度和范围缺乏重视,对公众的心理不了解。”还有网友称,“当大多数人不辨真假就相信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反思点什么吗?”
作者: bachmann 时间: 2010-8-31 11:09
有造假嫌疑。
作者: caoph 时间: 2010-8-31 11:5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lidaojian06 时间: 2010-8-31 13:33
真的?假的??
作者: big_jackass 时间: 2010-8-31 13:46
有官方辟谣是真的可能性很大。
作者: sxchuang 时间: 2010-8-31 16:12
法律的无奈的啊
作者: a981234 时间: 2010-8-31 23:35
现在辟谣是假的,以后就未必了,切莫小看了和谐社会的河蟹威力。
作者: nathen9911 时间: 2010-9-1 08:55
假新闻!
刚才查证过
可能吗?造假也要有水平啊!
作者: haozi_cool 时间: 2010-9-1 09:10
虽然基地有很多的人不满现在的政府
不满意共产党
但是这样的明显假新闻
而且是过期很久的
你还义无反顾的发出来
这种心理很有问题
影响讨论的气氛和基调
这样的做法很卑劣无耻
我们反对什么抵抗什么
需要的是真真切切的事实
作者: 已经注册 时间: 2010-9-1 09:28 标题: 回复 14# haozi_cool 的帖子
那确实!!
作者: pantom 时间: 2010-9-1 11:01
我们只要真相,不要小说!
作者: copydjy 时间: 2010-9-1 13:03
藏叶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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