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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要偷就偷有錢的,這樣才是好樣的。 [打印本页]

作者: cpu2ddr    时间: 2010-4-24 22:07     标题: 要偷就偷有錢的,這樣才是好樣的。

http://news.sohu.com/20100424/n271717260.shtml
青年专偷别墅当众开走一奔驰跑车 门卫立正敬礼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0年04月24日03:37
  一光鲜年轻小伙,开着奔驰跑车,气定神闲驶出高档别墅区,如果你是门卫,你会上前盘查吗?电影《天下无贼》里,刘德华和刘若英扮演的贼伉俪大摇大摆开走傅彪的豪车,保安非但没怀疑,还毕恭毕敬朝他们敬了个礼,难怪刘德华要调侃“开好车的未必是好人”。去年底,25岁的失业青年张博在南京上演了一出现实版“天下无贼”,他一个月“逛”了4别墅,偷珠宝偷现金,还在门卫眼皮底下开走一辆60多万的奔驰跑车!上周,这位别墅大盗被南京江宁法院判刑十三年六个月。

  别墅被盗,豪车失踪

  江先生是江宁某高档别墅区的业主。2009年10月25日,江先生回到别墅,发现停放在院中的奔驰车不见了。正疑惑着,推开门,眼前的景象令他大吃一惊:房间被翻得凌乱不堪。肯定遭贼了!江先生的脑袋一下懵了,院子里的那辆车可是北美进口的,市场价值60多万呢!

  赶紧报警。经现场查看,盗贼是从别墅后门翻栅栏进来的,然后爬窗进入室内盗窃。20多天后,被盗车辆在南京通往北京的高速公路上现身了。警方迅速出击,在北京找到了驾车人周晓彬,周晓彬交代,他车是从一个叫张博的南京小伙手上买的。

  盗贼现身,专偷别墅

  周晓彬的交代很快让张博落了网。张博承认自己就是警方寻找的“别墅大盗”。他自称是因为找不到工作,没钱养家糊口,才铤而走险偷别墅。1985年出生的张博是南京溧水人,曾上过大学。大学毕业后,他一直不顺心,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2009年夏天又被开除了。因为不堪经济压力,9月他萌发了盗窃念头。

  进口奔驰,当众开走

  2009年10月24日晚上,张博来到江宁某高档别墅区,瞄中了一栋黑灯瞎火的别墅——受害人江先生的家。他先翻过栅栏,再翻窗进屋,四处翻找值钱物品。在房间看到一只保险箱,估摸着里面有好东西,便连箱子搬走了。出门的时候,又发现一楼的鞋柜上有串车钥匙,二话不说就拿走。一出门就看到一辆奔驰停在院子里,他将保险柜放进车内,启动汽车往外开。门卫看到他立正敬礼,没有一丝怀疑,他毫不费力就出了门。

  张博为了尽快将“烫手的山芋”扔出去,他专门上网搜索了求购奔驰的帖子,很快发现北京一个婚庆公司的人求购好车,而且有无手续都可以。张博与他约定在南京交易。发帖人就是周晓彬,案发后,他与张博一起被公诉到了南京江宁法院。

  赚了8万5,判了13年半

  日前,江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问张博为何选择在别墅区作案,张博说,他发现别墅区入住率很低,很多人买了别墅不去住,窗户也不锁,保安系统也不是很完善,所以他下手把握性较大,再说,偷有钱人一次性收获多。周晓彬反复为自己辩解,称不知道奔驰车是偷的,“我问他车的来源,他说是走私的拼装车,他开价 10万元,我还到8万5,我真不知道是赃车。”检察官立即反问:“这么一辆进口豪车,8万5就卖了,你不觉得奇怪吗?”周晓彬沉默以对。

  江宁法院宣判,张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周晓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10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 phranksun    时间: 2010-4-24 22:30

检察官立即反问:“这么一辆进口豪车,8万5就卖了,你不觉得奇怪吗?”周晓彬沉默以对。

这个检察官问的有问题,他不能假设周晓彬8万5就理所应当觉得奇怪,当然,这是在大陆。懂欧美法律的给说说。
作者: ddy1970    时间: 2010-4-24 23:14

检察官立即反问:“这么一辆进口豪车,8万5就卖了,你不觉得奇怪吗?”周晓彬沉默以对。


 


这话也不对,不是说认为是拼装车了?可能只是外观好,里面可能是旧货或差不多报废的;也可能是进口报废车,不能是你法官说进口豪车就进口豪车。既如此,最多也只能没收,不可能判。不过富豪吞不下这口气,扔几个钱出去,不判也得判了。


作者: flex    时间: 2010-4-25 04:35

一审不判,以后怎么收大钱呢
作者: simonliu751    时间: 2010-4-25 11:33

引用:
原帖由 phranksun 于 2010-4-25 00:30 发表
检察官立即反问:“这么一辆进口豪车,8万5就卖了,你不觉得奇怪吗?”周晓彬沉默以对。

这个检察官问的有问题,他不能假设周晓彬8万5就理所应当觉得奇怪,当然,这是在大陆。懂欧美法律的给说说。


英美法系里法官不能问话的,应该是控方律师来问这句话。辩方律师如果觉得这么问有误导性,可以抗议,然后由法官决定被告是否需要回答这个问题,被告的回答是否作为陪审团考虑的依据

作者: @cmule    时间: 2010-4-25 11:44     标题: 回复 5# simonliu751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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