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都来当一回福尔摩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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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ky25024
时间:
2009-5-26 15:07
标题:
都来当一回福尔摩斯吧
都来当一回福尔摩斯吧
我什么都不是,纯草民一个。我也说一下我对邓玉娇案件的一点看法。尽管
网上有好多信息发布。但我还是相信当地官方发布的信息。为什么呢?它权威呀
。
大家的猜测以及律师的说法当地官方都没证实,所以不足为信。网上还说邓
玉娇还被强奸了呢,我就觉得他们还有那么快就能完成这一系列的动作。至于扒
衣服扒裤子有可能算开玩笑吧。
不过邓贵大确实有那么几条他不该做的事他做了。
1:他不应该去政府不容许各级官员去的娱乐场所(当然不包括正常的办公)。他
去了;如果是一般的娱乐场所也无所谓,可后来官方证实那是个(色情服务的场
所)。他 绝对不应该去的地方。
2:他有违反宪法的嫌疑。从井冈山的苏维埃政府规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到
现在的中华人民政府颁布的宪法,都有不容许强买强卖(官方所说的强迫交易)
的条款。他违反了。
3:他也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嫌疑。引诱、容留、强迫妇女从事性交易是
违法行为。他也做了。
以下是我从官方发布的数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得出的一点分析结果
;
他和另两个同事来到《雄风宾馆梦幻城》(这里注明:他们是绝对不应该来的
地方),他的一个同事黄德志找到了邓于娇,让其提供服务(开始说是特殊服务
,一个很模糊的词。但后来官方证实是与“性”有关的服务,)邓玉娇没有同意
(现在有一说黄某已经在这里动手了,要扒她的衣服和裤子,官方没有证实我不
采纳)离开那个场所来到了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
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
,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
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邓贵大等在这个时候已经把宪法和刑法都践踏
了)这时候他们有了身体上的接触(有“按倒”和“推坐”两个版本)"邓玉娇即
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
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我想不用在说什么也能明白邓贵大想要干什么(违
反了强买强卖的条款)(他现在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邓玉娇遂拿出一把
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
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这里就看出邓玉娇是被迫伤人,没有
看出有故意杀人的成分,和官方公布的故意杀人有明显的意义上的不同)
在下面是我对邓玉娇的一点看法;她被他们要求的服务超出了他的服务范围
,她拒绝了,没错(买卖公平、交易自由)。而当她被三个男人侵犯的时候(不
管是不是性侵犯),她都有理由保卫自己。在这个时候他们之间已经有了身体上
接触(不管是“按倒”还是“推坐”还有拿钱打人,或者就是警方所说的拿钱“
脸扇”),在邓玉娇看来已经威胁到了她自己的底线(用她自己的话说她不是做
“特殊服务”的,但是他们非要让她提供与性有关的服务)。结果是她用一把水
果刀结束这场争执。事件发生的时候她面对三个男人(而且这三个男人的目的非
常明显)已经无路可退(期间她两次要离开,而他们阻拦了不让她离开)。她被
三个男人侵犯的时候反抗了,只是这种情况下的被迫自卫伤人怎么会成为“故意
杀人”?从官方发布的任何信息中也没有找出邓玉娇有故意杀人的理由和动机。
“故意”,顾名思义,必须有主观意向。而从官方发布的所有信息中没有任
何有关邓玉娇有主观意向,而相反的是,通篇都是邓贵大和黄德志等用纠缠、胁
迫、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邓玉娇为他们提供与性有关的服务。他们的
主观意向是非常明确的。他们已经严重的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的有关
条款。也就是说他们在犯罪,而邓玉娇则是在制止他们犯罪。中国是一个有法制
的国家,法制的国家是不会帮助罪犯的,那样不是成了罪犯的帮凶了么?所以,
我们要相信政府是一定能够秉公执法的。
作者:
世界是怎么的
时间:
2009-5-26 16:50
有些时候真相是很简单的,很明显的,只是某个阶级具有指鹿为马的习惯的时候就变得有口难辩了
作者:
godiswu
时间:
2009-5-26 17:20
就算福尔摩斯再生也活不过24小时,郁闷呀!!!
作者:
perfectest
时间:
2009-5-26 17:52
邓玉娇入狱(院)不是因为破不了案,你的明白?
作者:
jky25024
时间:
2009-5-26 18:19
悲哀呀,那里才是草民的天堂
作者:
真爱永存
时间:
2009-5-27 14:45
如果福尔摩斯复活他将会是下一个邓玉娇。
作者:
jky25024
时间:
2009-5-27 19:44
还不如老佛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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