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中午,在湖北省天门市人民大道交叉路口,一辆大货车(车牌号:鄂R12592)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无牌照越野车撞翻,致使大货车车主刘会发严重受伤,对方两人死亡(下见撞车现场示意图)。大货车车主刘会发在受伤的情况下,及时报警,随后前往医院疗伤。交警赶到时,在勘查现场过程中,从越野小车上查收出大量枪支武器。大货车车主刘会发到医院疗伤,随后被带到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陈述此事,没想到即刻被关押起来,当地相关部门也长期拖延,近一年后(2009年3月31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四年。
在此过程中,天门市交警有关人员,无视事实依据,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断然判定大货车车主刘会发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还在相关证明材料上,公然伪造证据:(1)越野车无牌照,却在证明材料上公然写着“有牌照(未悬挂)”;(2)根据事发现场勘查,越野车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却在材料上写着“由事故现场图越野车制动侧滑拖印长34.3米”。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和法院有关人员在没有判罚证据的情况下,公然歪曲事实,“把货车被撞认定为与越野车主动撞击”,其与交警现场查证事实不符。并且在判决后,故意把判决结果拖延,不通知受害人家属,也不让受害人与家属见面,希望使上诉时间超期,而接受判决。
在被关押期间,大货车车主刘会发对事故认定不服,以及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如下:
1、越野车无牌照驾驶(交警现场查证)。
2、越野车在交叉路口超车(交警现场查证)。
3、越野车超速行驶(交警现场查证)。
4、越野车靠公路中间线左侧行驶,不在公路的右侧行使(交警现场查证)。
5、越野车在事故发生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现场查证)。
6、越野车从大货车右侧前轮部位撞翻大货车(交警现场查证)。
另外,在车祸事发后不久,怕事情败露,“持枪歹徒”同伙准备抢越野车的死伤者而被交警用枪及时制止。而且,当事人还发现办案交警与事故认定交警不是同样的人,而通常情况下是同一个人(其中办案交警是郭**,事故认定交警为潘**、范**);并在事故发生后3个月左右,交警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释放了越野车,随后越野车被转卖。在这里,作为受害人及其家属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希望通过网络媒体,呼唤社会的正义之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正;也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同情,及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公正处理此事故。
受害人之妻郭清秀联系电话:13593957489
受害人之弟,刘宝发,联系电话:13102351981,QQ:6246677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