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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争鸣看墨子思维之谬

从争鸣看墨子思维之谬

人类的思维必须依赖形式逻辑,离开了逻辑就会像庄子做蝴蝶中国梦。辩证法通过偷换概念等方法建立起一套反逻辑的辩证逻辑,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彻底颠覆了人类的思维。

杨永鸿说人是动物。有人站出来说人不是动物;而肖立强教授更是说人是动物又不是动物。他根据哲学理论:事物的同一性和差异性。于是,杨追问:“肖教授?按您的逻辑,人是动物又不是动物是成立的,那么肖教授家里的钱是肖教授家的钱又不是肖教授家的钱;肖教授手上的肉是肖教授的肉又不是肖教授的肉是不是也成立?”肖教授无言以对。杨想起了“白马非马”的典故,公孙龙的理由是:马有白马、黑马、棕马等等,“白马”只是“马”当中的一部分,它们是不相等的,所以白马非马。今左派人士便是用了这一理论,初初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如果遵从这个逻辑的话,就会出现公孙龙家的白马不是公孙龙家的马、肖教授家里的钱不是肖教授家的钱、肖教授手上的肉不是肖教授的肉,甚至还可以说肖教授不是人、你的儿子不是你的孩子……等荒唐可笑的结论来。

1.公孙龙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战国时代,公孙龙提出了“白马非马”。他的理由是:“‘马’是指形态而言,‘白’是指颜色而言,形态和颜色不是一回事。‘白马’这名词分开来就是‘白’和‘马’或‘马’和‘白’,这是两个不同的词。譬如说要马,给黄马、黑马可以;但是如果要白马,给黑马、 给黄马就不可以。这证明,‘白马’和‘马’不是一回事吧!所以说白马就不是马。”

公孙龙利用“是”的多义来混淆概念。门卫说“白马是马”;“是”是“包含于”的意思。公孙龙子的“白马不是马”的“是”的涵义是“等于”的意思。可见,公孙龙偷换了(“是”的)概念,违反了同一律。按照“白马非马”路径,可以得出“白猫非猫”“黑猫非猫”等系列谬论,这会导致混乱。

2.违反了逻辑的不矛盾律。

附性法推理,就是在前提的主、谓项上分别附上(或减去)某个共同的成分得出另一个判断的推理。例如:“鸡是动物,所以,鸡肉是动物肉。”又如:鸡是动物,所以,雄性的鸡是雄性的动物。又如:由“楚人失之,楚人得之”推出“人失之,人得之”,是附性法推理的去词法推理。

墨子说:“船,木也。入船,入木也。”这个附性法推理是诡辩。“船木也”的“木”指的是木头,而结论的“入船入木也”的“木”指的是木制品。同一个“木”字,表达了两个不同涵义的概念;这样,前提与结论中的概念不一致,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不仅如此,墨子还违反了不矛盾律。《墨子·小取》说:“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杀盗,非杀人也。”由“盗人也”推出“多盗,非多人也”;这是附性法推理。根据附性法推理的去词法推理,由“杀盗,非杀人也”;在此句话的“逗号”两边同时去掉“杀”字,得出:“盗,非人也”。这一结论与墨子前提“盗,人也”自相矛盾,违背了不矛盾律。

由“白马非马”推出:公孙龙家的白马不是公孙龙家的马。这是附性法推理。由“钱非钱”推出:肖教授家里的钱不是肖教授家的钱。这也是附性法推理。由“肉非肉”推出:肖教授手上的肉不是肖教授的肉……这也是附性法推理。

之所以推出一系列的错误结论,并非违背了附性法推理规则,而是前提荒谬所累,即前提“肉非肉”是错误。令:肉=A,则“肉非肉”就是A与非A同时成立。A与非A同时成立,必然违反了逻辑的不矛盾律。违反了不矛盾律的荒谬前提就可以推出任何结论。

辩证法从“亦此亦彼”的角度看问题,在起点上就混淆了事物的概念,是反逻辑、反科学的诡辩法。譬如:“2+2=5”,逻辑学认为,这是假的,从我们的思维剔除即可;辩证法认为:“2+2=5”是亦真亦假。也就是说,“2+2=5”是真的,这样一来,从“2+2=5”就可以推出荒谬的结论。罗素证明如下:由于“2+2=5”,等式的两边同时减去2,得出2=3;两边同时再减去1,得出1=2;两边移位,得出2=1。教皇与罗素是两个人,既然2=1,教皇和罗素就是1个人,所以“罗素就是教皇”。这个荒谬的结论,就是由辩证思维的“亦真亦假”的思维公式引发出来的。

肖立强教授说:人是动物而且人不是动物。假设:人是动物=A,则“人是动物而且人不是动物”就是A与非A同时成立。A与非A同时成立,必然违反了逻辑的不矛盾律。违反了不矛盾律的荒谬前提就可以推出任何结论:肖教授家里的钱是肖教授家的钱又不是肖教授家的钱;肖教授手上的肉是肖教授的肉又不是肖教授的肉,也成立。还可以推出:肖教授既是流氓又不是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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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盗非杀人”偷换了概念

每文提要:偷换概念是在论辩过程中违反同一律的逻辑要求,用一个概念去代换另一个不同的概念而产生的逻辑谬误误。有以下几种表现:(1)任意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一个概念。(2)利用多义词可以表达几个不同概念的特点,故意把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些相似之处,抹杀不同概念的本质区别。(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混淆实体概念与属性概念,把它们相提并论,混为一谈。

轰动的“杀母非杀人”!2018年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12岁的吴兵疯狂地捅了20多刀,杀害了自己的母亲。杀人的原因,乃是他偷偷抽烟,被母亲发现责骂。杀人之后,接受审讯,他还冷血地说:“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为什么不让我上学?”这句话引起一时轰动。

战国时代的墨子提出了“杀盗非杀人”的命题更是轰动一时。“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与吴兵的说法一致,把吴兵代入此话,有:“吴之亲,人也;吴杀其亲,非杀人也”。

《墨子·小取》的原文如下:“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是,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

其意是说:白马是马;乘白马是乘马也。骊马是马;乘骊马是乘马。婢(获)是人;爱婢是爱人。奴(臧)是人;爱奴是爱人。这就是“是而然”的情况。婢的双亲,是人;婢事奉她的双亲,不是事奉别人。她的弟弟,是一个美人,她爱她的弟弟,不是爱美人。车是木头做的;乘车却不是乘木。船是木头做的;进入船,不是进入木头。盗是人;多盗并不是多人;没有盗,并不是没有人。以什么说明呢?厌恶多盗,并不是厌恶多人;希望没有盗,不是希望没有人。这是世人都认为正确的。如果象这样,那么虽然盗是人,但爱盗却不是爱人;不爱盗,不意味着不爱人;杀盗,也不是杀人。

关敏以为:墨子的推理过程可看做附性法推理,并把推理过程简化如下:盗,人也;即前提是:强盗是人(这从外延上断定了强盗属于人),结论是:我所杀的强盗是我所杀的人,简称为:杀盗即杀人。而墨子的结论却是“杀盗非杀人也”,显然是利用了“盗”的多义性的结果。

墨子是利用汉语的多义性来偷换概念。如:“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事亲”指孝敬父母,“事人”指富豪家的奴仆。两者不是一回事。婢的双亲是人;婢事奉她的双亲,当然是事奉人;墨子说“不是事奉别人”。墨子前后两个“人”的涵义发生了改变,“双亲是人”的“人”指的是亲人,“非事人也”的“人”是外人,同一“人”字,前后的涵义不同,墨子偷换了概念!又如:获娣,美人也;获爱娣,爱美人也。爱娣是家庭血缘情感所致,爱美人是情欲所致。两者不是一回事。这个附性法推理的爱的涵义未保持一致。

同一语词有多个涵义,每一个涵义就是一个概念,多个涵义就是多个概念!如果一个语词在一段话前后出现而且涵义不同,这叫偷换概念,是逻辑错误!没有学过逻辑的人肯定不知道,他们的思维就是相声般地跳跃,故意偷换概念而不自知!“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郑某翻译为:“盗贼,属于人类之一;爱盗贼不是爱整个人类”。也就是说,同一个“人”字,他翻译成了两个概念:一个叫“人类之一”,一个叫“全人类”,同一个“人”字,前后涵义不同,就是是偷换了概念。可是,郑某死不承认他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还胡搅蛮缠说:“人类和人类之一在这里的意思是等同的”,真是荒谬之极!整个人类,其概念叫“全人类”;人类之一即人类一分子,其概念叫“个人”!把这两个概念当成一个概念,只能说明他对概念的意思都没有弄清楚。

其实,墨子偷换概念的情况多了,如:“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第一个“木”是木制品;第二个“木”是“木头”即原木的意思。同一词的含义前后不同,当然是偷换概念了!正确的说法应是:“车是木制品;(我所)乘(的)车是(我所)乘(的)木制品。”墨子还说:“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其意是:“船是木头做的,进入船里,不是进入木头里”,这句话里两个“木”字,涵义不同。“船,木也”指的是“木头+木匠的劳动=船”即木制品,而“入船非入木也” 的“木”指的原木。同一个“木”字,表达了两个不同的涵义;这样,前提与结论中的概念不一致,偷换了概念。

墨子偷换概念是为了类推出“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这个结论。这个推理是错误的,因为墨子偷换了“盗”的概念。第一个“盗”指盗贼即人,属于实体概念;第二“盗”指盗窃行为,为属性概念!“盗”概念的前后不一致,违背了逻辑的同一律。

如果保持“盗”概念的前后一致,即“强盗”的意思,用现代汉语来表达,其附性法推理过程如下:强盗是人,我所爱的强盗是我所爱的人(简称为:爱盗即爱人)。强盗是人,我所不爱的强盗是我所不爱的人(简称为:不爱盗即不爱人;大家想想,耶稣说“爱你的敌人”,“敌人”肯定包括了强盗。耶稣说:诅咒你的,要为他祝福;凌辱你的要为他祷告。这就说明墨子的“兼爱”与耶稣的“博爱”还是相差太远)。强盗是人,我所杀的强盗是我所杀的人(简称为:杀盗即杀人)。既然盗贼是人,抓了盗贼后应该爱护即不打骂他、不伤害他,通过合适的教育来感化他(像佛家那样禁杀生)!

国人的巫术思维是:“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一切都是有条件的,市侩得很!“仁爱子女”本来是无条件的爱,儒家却把“孝敬父母”作为仁爱的根本和先决条件,“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仁爱子女”变成了(子女尽孝的)有条件的爱,是对人类无条件爱的本质的反动。墨家的所谓“兼爱”就是偏爱自己的意识形态,“杀盗非杀人”,就是把盗匪不当人嘛!只要你是盗匪,我杀盗匪等坏蛋,就不是杀人犯罪!鲁迅说过,“我要杀你,就把你开除‘人籍’。你不是人,我杀了你就没有关系了,就心安理得了,就天经地义了”。这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文化。

墨子的“杀盗非杀人”谬论又被孟子进一步发扬光大。孟子说:“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子指责不赞同儒家学说的杨、墨不是人,即“杀之非杀人”也。这就把国人之间斗争简单化为一个“杀”字,“杀”一旦深入脑海,暴行是难免的;到了明末张献忠在四川颁布了“七杀令”,四川人几乎被杀光。可见:不讲逻辑的“杀盗非杀人”必然陷入弱肉强食的血雨腥风中!2018年大年三十,陕西人张扣扣连杀3邻居。2019年6月7日,29岁的陕西武功县女子高晓凤被她的公公、53岁的史达明杀死。史达明又被高晓凤的父杀死。可见,“杀盗非杀人”的杀字诀已使人心丛林化。

其实,对于“强盗”不是简单的“杀”就能解决的,哪怕你斩草除根、株连九族也解决不了盗匪问题;必须把他们组织起来,让他们悔过自新、自食其力、发家致富,大家都富了,“强盗”就自然消失了。君不见,今天的澳大利亚人富得很,民风淳朴,他们可是英国盗匪的后代,当年英王把他们的祖先——“劳改犯”流放到荒芜之地澳大利亚,就是要惩前毖后,让他们重新做人,结果一个人间天堂在澳洲建成了。可见,不杀人而努力改变才是正途,而“杀盗非杀人”是一条邪路。

逻辑学首先通过明确概念来使思维清晰起来,从而避免了胡搅蛮缠(如欧拉图),而墨子却利用汉字的多义性来偷换概念搞诡辩,只能说明墨子无逻辑。《荀子.正名》中批判了墨子“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即混淆概念,走到了逻辑思维的反面。最后说明一下:有人把“杀盗非杀人”翻译成“刹住盗匪活动不是杀人”,依然是偷换了概念;因为:同一个“杀”字,前后涵义不同,就是偷换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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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盗非杀人”自相矛盾

关敏提要:不矛盾律的内容是: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思想不同时为真,其中必有一假。不矛盾律的公式是:并非“A且非A”。“A”表示任一命题,“非A”表示与“A”的矛盾命题。譬如:不能说“盗是人”同时又说“盗不是人”,这两个判断中必有一假。墨子未遵守不矛盾律,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困境。

一,学界公认,“杀盗非杀人”继承了“白马非马”论的错误。

战国时代,公孙龙提出了“白马非马”。一天,公孙龙骑着白马来到函谷关前。关吏说:“你人可进,但马不能进。”公孙龙辩到:“白马非马,怎么不可以进呢?”关吏说:“白马是马”。公孙龙讲:“我公孙龙是龙吗?”关吏愣了愣,但仍坚持说:“按规定,不管白马黑马,只要是马,都不能进。”公孙龙解释道:“‘马’是指形态而言,‘白’是指颜色而言,形态和颜色不是一回事。‘白马’这名词分开来就是‘白’和‘马’或‘马’和‘白’,这是两个不同的词。譬如说要马,给黄马、黑马可以;但是如果要白马,给黑马、 给黄马就不可以。这证明,‘白马’和‘马’不是一回事吧!所以说白马就不是马。”关吏被公孙龙说得晕头转向,如坠云里雾中,不知该如何对答,糊里糊涂就让公孙龙和白马都过关了。

公孙龙就是利用“是”的多义来混淆事实。门卫说:“白马是马”;“是”的含义是“包含于”的意思。当公孙龙子强调“白马不是马”时,“是”的涵义是“等于”的意思。可见,公孙龙偷换了概念,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按照“白马非马”思维路径,可以得出“白猫非猫”“黑猫非猫”等系列谬论,这会导致混乱。

孔子的后代里有一个叫孔穿的,他对公孙龙辩说:“公孙先生,我很佩服你,但你的白马非马是歪理,只要你放弃这个理论,我愿意拜你为师。”公孙龙说:“这不成,白马非马是我的独创,丢掉这个理论,我也就没什么能教你的了,何况白马非马的理论,跟你祖先孔子的理论也是一致的啊。”孔穿很迷茫:这跟我祖先有什么关系?公孙龙就说:当初楚王打猎,丢了一张弓,手下坚持要找,楚王说:楚人失之,楚人得之,不必再寻。孔老爷子评论说,楚王还是小气了,为什么不说是“人得之,人失之”呢?可见孔子也认为楚人非人(“非”即不等于的意思)啊。

公孙龙继续说:“白所以名色,马所以名形,色非形,形非色,言色则形不当与,言形则色不宜从”,这种观点将白与马割裂开,认为白就是一团白,是不应当有形体概念的;而马也只能是马,不可以有颜色概念。照这种说法,既然言白则马不当与,言马则白不宜从,而白马将两者合以为物,自然就什么都不是了。公孙龙却为之冠以“守白”之名,这无异于将白马的外延排斥在马的外延之外。可见,“白马非马”的“非”作“全异”即“不属于”讲。

公孙龙还说:孔子讲“异楚人于所谓人”被大家赞同,为什么我讲“异白马于所谓马”就不行?在这里,公孙龙说他的“白马非马”的“非”作“有异”即“不等于”讲,显然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公孙龙以孔子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犯了“以人为据”的逻辑错误。

既然孔子有“异楚人于所谓人”,公孙龙有“异白马于所谓马”;所以,墨家当然有“异杀盗于所谓杀人”的命题――“杀盗非杀人”。可谓一脉相承。

二,张远山是吹牛拍马的典型。

张远山说:楚王在云梦泽打猎,一不留神丢失了心爱的宝弓。左右侍从要去寻找。楚王制止说:“楚人失之,楚人得之。不必找了。”孔子听说以后,评论说:“为什么要把‘楚人’与‘人’区别开来呢?不妨说‘人失之,人得之’,这样就符合仁义了!”老聃听说孔子的评论以后,又评论说:“为什么要把‘人’与‘天地万物’区别开来呢?不妨说‘失之,得之’,这样就符合天道了!”楚王认为自己与臣民都是平等的“楚人”,非常了不起……孔子认为楚国人与天下人都是平等的“人”,比楚王更了不起,超越了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如果给他戴一顶现代化的高帽子,那么孔子就是世界主义者,达到了哲学的自由境界。老子认为人与天地万物都是造化自然的平等产物,又比孔子更了不起,超越了古今一切人。

楚王丢弓显示平等精神,楚王拉屎恐怕会显示博爱境界!楚王在云梦泽拉屎,让野兽们来享用,难道不是博爱众生吗?可笑的巫术辩证法文人!楚王那个时代,搞人殉,贵族死了,家里的大小老婆和奴才都得陪死的!关敏在荆州的考古现场博物馆,都看到女子陪葬的情形!人殉制度存在数千年,直到清朝才废除!这些马屁文人还有脸鼓吹楚王、孔子的平等精神!真是不知羞!

三,楚王丢弓引起的评论,蕴含着演绎推理的附性法推理。

楚王说:“楚人失之,楚人得之。”
孔子曰:“人失之、人得之。”
老子曰:“失之、得之”。

这种剔除系数的化繁为简的方法就是附性法推理逆推理。

附性法推理就是在前提的主、谓项上分别附以某个共同的成分而得出一个新判断的直接推理。它的推理形式为:S是P,所以,AS是AP。AS中的A与AP中的A表示同一性质,否则就会产生歧义而使推理无效。例如:由“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者”可以推出“农业劳动模范是农业先进生产者”;由“蚂蚁是动物”,不能推出“大蚂蚁是大动物”。这个附性法推理的错误在于,主谓项在前提中是属种关系,而结论中却变成了不相容的反对关系。

附性法推理相当于数学中的方程和不等式的解法。假设:不等式,F(匪)≠M(民),不等式两边同乘X(性),得新不等式:FX≠MX。即:“匪性≠民性”。这个附性法推理成立。类似的,“鸡是动物”可以得出“鸡肉是动物肉”。

看附性法推理逆推理:因为,“匪性≠民性”,所以,匪≠民;这相当于解方程(不等式)的去系数法。譬如:“5x=10”;两边同时除以系数5,得:“x=2”。又如:“党性=人民性”,等式两边同时剔除“性”,所以,“党等于人民”。这就是戈培尔的附性法推理,推理没有问题;但结论显然错了,由结论错可进而断定其前提“党性即人民性”是错的。

上述的楚王丢弓评论里的化繁为简,相当于解方程的去系数法。孔子把“楚”作为系数踢了;老子把“楚人”作为系数踢了。把“人”踢掉后,得失就无任何意义,就是一种文字游戏!无人类这个主体,“弓”就不可能存在,就不存在“弓”的得失,“失之、得之”就毫无意义,荒谬绝伦!明代的高僧莲池已经意识到了这点,他在《竹窗随笔》中说:老聃的境界高则高矣,却仍是不够:不必说什么“楚”和“人”了,就连“弓”和“我”,也都是执念——本来无一物,何谈得与失?

四,“杀盗非杀人”的要害是违反了逻辑的不矛盾律。

《墨子·小取》的原文如下:“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是,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这段推理是附性法推理的加系数法。“白马,马也”;在此句话的“逗号”两边同时添上“乘”字,得出:“乘白马,乘马也”。后面几个例子类似,推理也成立。由于这里附加的性质“乘、爱”等并是不宾词“马、人”内在性质,所以,这种加系数法的推理不具有必然性,如:“蚂蚁,动物也;大蚂蚁,大动物也”;其结论就错了。而墨子所举的例子:“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前后两个“人”字涵义不同,偷换了概念,违背了逻辑的同一律。

墨子不仅违背同一律,而且还违反了不矛盾律。根据附性法推理的的去系数法,“杀盗,非杀人也”;在此句话的“逗号”两边同时踢掉“杀”字,得出:“盗,非人也”。这一结论与“盗,人也”自相矛盾。《墨子·小取》说:“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杀盗,非杀人也。”可见,《墨子》一书里,前言不搭后语。

关敏认为:墨子连“不矛盾律”的概念都没有,未入逻辑之门。那些鼓吹墨子有逻辑的人,需认真反思。


[ 本帖最后由 自幼 于 2020-7-15 19: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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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事亲”指孝敬父母,“事人”指富豪家的奴仆。两者不是一回事。婢的双亲是人;婢事奉她的双亲,当然是事奉人;墨子说“不是事奉别人”。墨子前后两个“人”的涵义发生了改变,“双亲是人”的“人”指的是亲人,“非事人也”的“人”是外人,同一“人”字,前后的涵义不同,墨子偷换了概念!又如:获娣,美人也;获爱娣,爱美人也。爱娣是家庭血缘情感所致,爱美人是情欲所致。两者不是一回事。这个附性法推理的爱的涵义未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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