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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个体价值观导致中国问题成堆

无个体价值观导致中国问题成堆

普世价值的实质在于维护个体的价值即人权;因此,个体价值观的产生过程就是普世价值的发展过程!德国皇帝身体不舒服,把诺奖医学得主科赫招进皇宫,皇后要求:“你给国王看病,可不能像给百姓看病那样。”科赫答:“陛下,请原谅,在我眼里,患者都是国王。”科赫勇敢地坚持了“人人平等”的人权价值观。
 
一,古希腊个体价值观
 
古代世界基本上都是部落(家族)集体主义的世界,唯一的例外是古希腊人。酷爱航海的古希腊人在航海实践中炼出了自由和理性的精神。希腊人的贸易是跨国贸易,他们独立自主买卖商品、处分财产;许多人在异邦居住多年,他们强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维护人格独立。因此,希腊法律维护独立的私人财产权,实现了财产归个人所有,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中国历史上的私有制是家庭所有制,财产不归个人所有,个人怎能独立?中国的人际关系要靠血亲关系,称兄道弟。而西方的人际关系是契约关系。契约(法制)保障了个人权利,不存在父尊子卑。财产个人分明,丈夫用了妻子的钱是要还的。妻子出门做什么事,丈夫不能干涉。事事处处都平等,虽有不同,但个人的自由是不能侵犯的。任何集团的权利都是个体自愿地选择和同意的产物,所以,集体利益是每个人利益的总合,这样,集体在进行决策的时候,必须听取每一个人的意见,这样一来,社会就走进了民主共和与相互包容的体制。

古希腊民主法治的产生和发展,是以个体性观念为基础的。个体性观念的含义是:社会、国家是达成个人目的的手段,集体不能凌驾于个体之上,个人是根本(目的)性的存在。西方的个人主义,确切地说是个体主义,强调的是每一个个体都尊重别的个体的权利,自由的界限是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在这种文化和制度安排下,每个个体都有其内在的权利和责任,仅凭个人串联着互相分立的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宗教领域和政治领域。

希腊自治政体决定了希腊文化的多元性。其最重要的文化成果就是哲学上的原子论。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前341~270)根据德谟克里特(公元460—前370)的原子论提出了人的个体本位原则和多元平等原则。根据原子论,每个原子都具有独立性和不可再分性,原子间不存在此主彼从的隶属关系。因此,作为个体的人在社会中也是最基本的独立单位,是完全独立的,互相之间也是完全平等的。伊壁鸠鲁宣布了人的自由本质,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原子的偏斜运动和排斥运动。偏斜运动没有外部原因,是自己发生的,这就为逃避命运的必然性,预留了意志自由和自由选择的空间,从而产生了独立的个人主义思想。由原子的“偏斜”所引出的原子间的“冲撞”(理性辩论),第一次为“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哲学依据。

古希腊民主制在中国是绝不可能发生的。农耕民族固着于土地,流行“亲亲为大”的血亲等级制,不可能产生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华人因整体性价值观,就会反对每个人是国家的主人,也不会有个体独立的理性思维。因而中国绝对不会像古希腊人那样“废除王政”,废除干部终身制去搞干部轮换制,也不会像希腊罗马人那样为了争取平民的权利而与贵族斗争。两千多年后的今天,世界上最合理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古希腊都有萌芽。14世纪后世界所爆发的文艺复兴运动,先后所出现的几十个现代政治哲学家们的学说,几乎都是在古希腊原型中发挥出来。西方的民主和法制的源头,归根结底还是发源于古希腊的个体性价值观。西方哲学的很多思考如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都是以个人独立为基础的。因此,学习西方文化中自由平等独立的个体性价值观,很有必要。

二,中世纪的个人主义
 
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相对于其他社会已经非常个人主义了。譬如:英国的个人早就拥有了生前任意处置财产的权力,而无需再得到相关亲戚或家族的同意,这与其他的巫术传统社会迥然不同,在巫术传统社会中财产权是家族等共同体的权利而非完全意义上的个人权利。

欧洲中世纪的个人主义起源于多种因素:欧洲社会早期经历了蛮族征服和战乱,使得传统的家族和亲戚关系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个人不得不投身于庄园向封建领主以契约的方式寻求保护。欧洲封建主义的本质是指个人自愿屈服于无亲戚关系的他人,仅仅是以服务来交换保护。封建主之间的契约就有个人主义的色彩。而教会在推动个人主义形成上也起到关键作用,基督教倾向弱化甚至打断纵向的血缘关系,耶稣宣称:“爱父母超过爱我的人,不配作我的门徒;爱子女超过爱我的人,也不配作我的门徒”(《马太福音》10:37)。此外,缘于日耳曼民族的骑士文化也为欧洲个人主义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尽管个人主义传统早已存在,但欧洲国家要形成“以个人权利为正当”的观念,并以此原则来构建国家的民主制度安排,却是进入到近代社会才发生的。究其原因,是因为传统社会仍然是一个在统一的意识形态笼罩下的社会有机体,欧洲封建社会的状态就如韦伯所说,“各式各样的行业和社会等级是按天命注定的,其中每一种都被分派了神所期望的或为客观世界的规范所确定某种特定和必不可少的职责,因此,不同的伦理义务都与人们各自的地位连在一起。在这种理论形式中,各式各样的职业等级被比做一个有机体的组成部分”。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权利的正当性不得不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三,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使个人主义最终确立
 
中世纪欧洲虽然比东方更加个人主义,但整体主义依然占了上风。韦伯指出:传统的基督教虽有超越价值,有利于普遍主义的形成,但由于个人必须通过教会组织与上帝沟通,个人的意志不具有独立地位,不可能形成个人主义。教皇和教会完全垄断了个人的信仰,非经其批准,任何人对圣经的解释都是不合法的。这就为教会对人们的精神统治制造了法理上的“依据”,而且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自由和创造性。天主教“神爱世人”的“世人”概念,长时期是一个集合概念。在“神爱世人”没有落实到“爱每一个人”的时候,意味着对异端的迫害和政教合一,意味着对每一个人的权利的忽视和剥夺。

马丁.路德(1483-1546)宗教的改革把信仰的权威从教皇和教会那里转移到个人手中,个人读圣经就可以掌握真理。信与不信圣经是每个人自己的良心,这就破除了政府、教皇、修士的特权。新教摒弃牧师的权力和权威,代之以“每个信徒都是牧师”的口号,这样,新教徒的权威就是他信仰和理解的上帝。与上帝的沟通实际上是一种个人的自省与慎独,上帝成了任何个人意志与观念的认可者。个人通过《圣经》和上帝建立的直接联系,赋予了个人以权利和责任意识,由此演变为灵魂的自决权和个人的神圣性。这样,个人意志就具有了独立性与神圣性,个人主义就有了哲学和宗教的基础;从而使个人主义发展为博爱的个人主义,为西方近代民主运动做了精神准备。以后,托克维尔发明了个人主义一词。于是,个人主义成了西方文明的基础。

四,无人权价值观导致中国问题成堆

个人主义强调人本身的独立、价值和尊严,是公民社会的基础。人是国家存在的目的,国家是为人服务的手段。目的高于手段,人的位置高于国家。个人主义承认每一个人都有发展自己个性、维护自己个性的权利,每一个人不仅有生存的权利,而且有言论的、思想的、政治的权利。个人主义强调的是维护自己的人权并尊重他人的人权。中国个人主义之真正觉醒发轫于五四,梁启超1902年2月在《新民说》的系列文章中讲到:“今日欲言独立,当先言个人之独立,乃能言全体之独立”。胡适受到易卜生的影响,提出了“健全的个体主义”。胡适指出:“要发展个人的个性,须要有两个条件。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譬如,日本在撤离武汉侨民的过程中,有几个人感染了肺炎,负责撤离的官员因此跳楼自杀,以自杀来承担自己未尽到的责任。胡适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共党一诞生就视“个人主义”为坏东西,马恩强调:个人要服从集体的权威,反对个人的独立性和自由性,就是草菅人命践踏人权。延安整风就把批评等级制的王实味枪杀了。49后的历次思想运动,目的就是要消灭个人的独立性,为此,任何残酷的刑罚都可以使用,张志新可以被割喉管,地富及其子女可以斩草除根、挖心吃肉,国家主席也可被关押斗死。如果说家长制是集体主义的传统形式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则是集体主义的现代形式。这种现代的集体主义往往喜用“科学”来论证其自身的正当性。它断定,个人的利益不是由个人的自由选择来确定的,而是由“科学的”、“客观的”历史规律决定的,而且这种规律只有极少数导师和领袖能掌握,普通人只要肯听从导师们的教导就足矣。他们要求:别人放弃个人权利,为集体而牺牲个人;表面上看是为了整体利益,但强调者的真正目的,不过是以国家民族的名义将一切利益都攫取到自己手中垄断成特权而已。中国目前种种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有建立起正确的个体主义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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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敏:再论价值观决定制度

不同类型的价值观导致了不同的社会制度。集体性的价值观导致了集权性的朝廷制度,个体性的价值观导致契约性的民主制度。所以,你一定要分清个体主义价值观和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区别。

一,集体性的价值观导致了朝廷制

我们看到:人首先是社会动物,要过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其次,随着国家的产生,人又成为政治动物。因此,古代人们认为:集体是第一位的,是本原,是基础;个人是第二位的,派生的,个人要依附于整体。人就是集体的一份子,你只有在这个集体里尽你的责任,你才有价值。

华夏阴阳文化在哲学上表现为元气论,是天人合一的整体主义的巫术思维的产物。元气论强调整体的一元性——气生万物为君主独享天下奠定了哲学基础:天生万物归天有,归天有就是归天的儿子所有,所以,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山不容二虎、民无二王的说法。古人很看重代表整体的国王。为了加强王权,就尽量压缩个人权利,提倡臣民依附于君主。古代的王就似蜂王,蜂王飞到哪里,蜂群都会跟上,纷纷向蜂王看齐。只要有蜂王,就不愁没一笼蜂了。古代的天人合一,还没有把人从自然界里分离出来,人如蜂一般地浑浑噩噩,处在“天人未分”的混沌世界。而“阴阳互补”的思维忽视了事物的独立性,忽视了人的独立性,一味地从整体上看事物,一味地强调“人字的结构就是相互支撑”,实质上强调就是人的依附性!这就导致人的不独立和依附性。

华夏文化是源于父系祖宗崇拜的阳尊阴卑的一元性文化,“一本万殊”就是一父多子的大家庭。中国人是阴阳互补的人,不是西方的独立人。生殖崇拜的阴阳文化要求阴阳互补的整体主义协作,即:家是一个整体,夫妻相互依赖,母子相互依赖。因此,中国没有独立的个人,大家都是巨婴。《易传》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措。”儒家的出发点是整体主义的天地,把人视为阴阳合体的人,导致了华人即使死也要拉许多垫背的搞人殉、配阴婚。阴阳文化追求结合,要么阳压迫阴,要么阴压迫阳,不可能平等正义,是一种人压人的等级制关系。

在儒家眼里,从宇宙到社会都是等级性的。天上的星座等级最早出现于马马迁《史记.天官书》,“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天在上,地在下,所以天尊地卑。孔子在《易经.系辞》里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意思是说:“天在上为尊贵,地在下为卑微,天地乾坤既也就确定下来了;天与地的卑微高贵明确下来,则人身份的尊卑贵贱位置也就确定了”。董仲舒说:天有高卑,故人有贵贱;天有阴阳,故人有刚柔。具体地说就是君尊臣卑、官贵民贱、男阳女阴,夫刚妻柔,贵贱有恒。做臣子做妻妾的,要柔顺;当皇帝做丈夫的,则可以为所欲为,即“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天命如此,那些处于底层的卑贱之人,受奴役压迫,也只好认命了。皇上是天,是天子,百姓是地,是韭菜。儒家向人们宣示:君永远处于尊、刚、健、主的地位,臣永远处于卑、柔、顺、从的地位,这是天的规定、道的本质,是上帝的律令或自然的法则,任何人都不能违逆。家天下的集体利益由大家长来定义,总有子民不服,于是,就以“孝”的形式来压服。大家长可禁止妄议,还享有杀子权!连自己的亲儿子也不会放过,汉成帝刘骜为取悦美人杀子,王莽逼死了三个儿子,石虎先后杀死了两个儿子,武则天前后害死了二个儿子,李隆基一天赐死了三个儿子……传统文化就是上压下的等级制文化,不承认人的独立性,还以自然的形式出现,儒家把孝顺父母说成是乌鸦反哺,是天生的“孝心”,是“天良”。而“孝”的本质就是顺从尊长。因此,独立思想、独立人格在华夏是不存在的。

道家和儒家一样大肆宣扬人的依附性。老子的“道”是独立的,是万物的母亲,万物(包括人)都是“道”派生物或依附者。所以“天地视万物为刍狗”也就包含了“天地视人为刍狗”,因而“道法自然”的圣人就顺理成章“视百姓为刍狗”了。“刍狗”是无知无欲、可用可弃的道具,无任何自主性和独立性;根本就无争取人权的能力,只能“水利万物而不争”地随波逐流。道家视人为“刍狗”,人只是无知无欲的行尸走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华人的“自然”就是弱肉强食的“自然”性。“自然”告诉你:猴有猴王,狮有狮王,连蜜蜂都有蜂王,蚂蚁都有蚁王。所以,人法“自然”,就必然要有人王,即圣人。自然界中的动物们都无条件服从它们的王,那么法自然的人类当然没有理由不服从他们的圣王,否则就是天诛地灭、天打雷劈。这就是无为而治的自然法根据。《庄子.天道》说:君先而臣从,父先而子从,兄先而弟从,长先而少从,男先而女从,夫先而妇从。夫尊卑先后,天地之行也,故圣人取象焉。天尊地卑,神明之位也;春夏先,秋冬后,四时之序也;万物化作,萌区有状,盛衰之杀,变化之流也。夫天地至神,而有尊卑先后之序,而况人道乎!庄子的意思是说:君先臣后,父先子后,兄先弟后,长先少后,男先女后,夫先妇后,等等,尊卑先后,都是自然规律,所以圣人以此规定了人伦等级。古代西方人就认识到,人是有理性有自由的灵(精神动物),唯有华人把人视为“刍狗”般的物质,这是东方奴性文化的根源。道家本质上是一种集体主义的奴性哲学。

古代集体主义认为:个人不重要,个人应为集体牺牲,集体也可没收个人利益。汉语文化抹杀了人的独立性和人权。华夏的“人”只是一种角色:他要么是臣、要么是君;要么是父、要么是子;要么是夫、要么是妻;要么是师、要么是生;除了这些社会角色外,没有 “自我”,没有“个人”权利。

传统文化之所以“伟大”,就是因为它让人们世世代代放弃个人权利。无论在家庭、社会乃至朝廷,它给人的思维定势就是等级和服从,否则就是大逆不道。孔子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这样,汉人的所有权属于家长,家长可以打骂甚至买卖子女;妻子是丈夫的财产更是是属于父母的财产,可打可卖。人成了无知无欲、可用可弃的“刍狗”。《中庸》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所谓“尊贤”,意味着君臣、父子、夫妇、师生、主奴、上下级的人格不平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甚至“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这就造成了人之间的尊卑等级,不可能产生独立的人格观念。孔子要求人们“畏圣人之言”,要求人们“言听视动”都要合乎周公的周礼。孔圣人就是个管制臣民的警察。墨子认为周礼太繁琐,强调全国人民“尚同”天子就行了,这就否定了思想言论自由,他是在训练忠于老大的警犬。汉武帝明文规定:“令下腹非者论死,诽谤圣制者当族。”说圣人的不是,就要灭九族。极端恐怖!东汉光武帝提出“非圣无法”即非议圣人就是无法无天,就是无视法纪,就得杀头。于是,整个社会最终演变成了两种人:施虐狂和受虐狂。这种文化只能产生维护集权的朝廷制度。

在儒家、道家的误导下,中国人只有依附、投靠意识,总觉得执政者是“皮”,文化人和商人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平等合作的意识与自信。即使当代文化人和企业家,也不是以独立身份与政府沟通,而是以“鹦鹉讨主人欢喜”的方式拜圣人。没有平等价值观的社会,就只会生产奴隶主或奴才。

二,个体性的价值观导致民主制

由于频繁的航海、殖民和活跃的经商,古希腊血缘组织解体了,人身依附关系废除了,古希腊人直接从血缘部落民变成了自由平等的独立公民。人人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每个人都是自己的统治者;即未经同意,任何个人或集团(国家)或多数人,都不得统治他人或自治社区。独立的人格是古希腊社会的基石。个人独立性放大就是家庭的独立性;不管它是大家庭还是小家庭都是独立的;再放大就是社团、民族,放到最大就是国家;到了最大的国家仍然是独立的。这样,希腊人的殖民地得以纷纷建立。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希腊派生出来的殖民城邦就有130多个,这些新城邦产生了影响深远的理性文明,如小亚的哲学家泰勒斯、意大利半岛的毕达哥拉斯、德谟克里特。这些思想家的思想又返回希腊母邦,促成了雅典民主文化的高度繁荣。

古希腊民主法治的兴起和发展,是以个体主义的价值观为基础的。个体主义的含义是:集体体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集合体。尽管大家组成了一个共同体,但是,每个人仍然保留了他的独立性。所以,个人是本原,集体是派生物;个人是第一位的,集体是第二位的;个人是目的,集体是手段。集体不能凌驾于个体之上,个人是根本(目的)性的存在。个人是自足圆满的整体,不需要国家赋予他价值。个人主义,确切地说是个体主义,强调的是每一个个体都尊重别的个体的权利,自由的界限是不侵犯别人的自由。

在维护个体权利的古希腊公民社会里,人们依靠公民大会和公民陪审法庭的辩论来维护权利,从而产生古希腊的法学、原子论和逻辑学。古希腊民主文化在哲学上的体现就是原子论。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前341~270)根据德谟克里特(公元460—前370)的原子论提出了人的个体本位原则和多元平等原则。根据原子论,每个原子都具有独立性和不可再分性,原子间不存在此主彼从的隶属关系。因此,作为个体的人在社会中也是最基本的独立单位,是完全独立的,互相之间也是完全平等的。伊壁鸠鲁创造性地提出了原子的偏斜运动和排斥运动。偏斜运动没有外部原因,是自己发生的,这就为逃避命运的必然性,预留了意志自由和自由选择的空间,为个人的自由本质奠定了哲学基础。个人自由的组合“偏斜”于母邦,这就为希腊人从母帮独立出来另建新国家奠定了思想基础!

由原子的“偏斜”所引出的原子间的“冲撞”(理性辩论),第一次为“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哲学依据。伊壁鸠鲁认为,个人先于国家,国家与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手段,是为个人服务的工具。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只能以“平等的原则”获得和分配。国家是一种人为的法律建构,是一种契约的共同体,是公民同缔约的产物。由契约、法律纽带将个人结合在一起,这样,西方文明是规则至上的契约文明。圣经“旧约”、“新约”是说上帝与人订约,这是源自民间早就存在的订约行为。古中国很难走上科学与民主的道路,就在于缺乏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已融入了西方人的血中,使得他们在面对(9.11)紧急事故需要决策的时候,就像自组织系统那样,马上自组织投票,而中国人则希望立刻能出现大救星来领导,而不是每个人都站出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契约文化所预设的前提是:签约者必须是独立的个体,否则签约无效。契约文化导致西方人具有很强的个体主义色彩,每一个人都是原子一样彼此独立的个体,而不像中国的人,是处于社会关系网格之中的节点。这种彼此独立个体最根本的特点就是独立自主、平等待人。德国医学家罗伯特.科赫一生有许多重大的医学发现,拯救了千百万人的生命,因而被授予了诺贝尔医学奖。有一天,德国皇帝身体不舒服,将科赫招进王宫,皇后推出要求:“你给国王看病,可不能像给老百姓看病那样。”科赫巧妙地回答说:“陛下,请原谅,在我眼里,患者都是国王。”科赫勇敢地坚持了“人人平等”的价值观,而不是像中医一样宣扬君臣佐使、君尊臣卑的等级价值观,更不像儒家司马迁一样宣扬“皇帝重如泰山、草民轻如鸿毛”等级森严的价值观。

生命的成长是从细胞的分裂开始的,人的出生是从分离母体开始的,人的成熟是从独立生活开始的。个人长大成人后,就从父母的家庭分立出来。可见,分立、独立是生命界不可抗拒的客观规律,更是人类创新、人类进步的基石。1776年6月12日北美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宣布:“所有的人都是生来同样自由和独立的。”可见:独立是人的本性,是人之为人的资格;而且是人脑的逻辑结构决定的。由于人脑存在着固有的逻辑结构,人的思维活动并不受外在物质利益操控而是依照人脑内在的逻辑结构在运行;就像计算机按照内在的程序进行数学运算一样,不可能按照老板的喜好给出相应的答案。这就说明:思想具有天然的独立性,不是什么“存在决定意识”;也不是传统文化、社会环境禁锢得了的。没有独立思维就不是独立的人,就无独立人格而是奴性人格。奴性是外力逼迫而成,不是内在的人性使然;当外力消除,人的奴性就会消失而独立性就会复苏。今天回首古希腊,我们不得不说:逻辑使人拥有了独立性。一个没有逻辑的人很难有独立的人格,他们会渐渐成为别人观点的宿主,只有捡起逻辑的武器,才能拥有独立的人格,真正做自己的主人。逻辑水平高的人思考问题时,依据的不是领导人的意志,更不是神、上帝、上天等超自然的神秘主义,而是依据逻辑规则进行独立思考。这样,就不会人云亦云,更不会搞圣人崇拜而获得独立性!所以,很多国家将逻辑作为必修课普及于学校教育中。逻辑是秩序思维法,逻辑思维者把思想通过因果关系的链条表达出来,大脑运动合乎逻辑规则的人,其外在行为多是文明的,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逻辑思维的最大特点是超越性,它超越于思维者的个人利益之上,具有普世性和永恒性。只有在逻辑规则和平等价值观的指引下才能制定出正义规则即好制度,制定正义规则并遵循之则是西方文明的根源。

西方文明超越了感情用事和物质利益的感性诱惑,确定了正义规则。这是古希腊人首先做到!古希腊人推崇蒙眼女神,是为了免除感情用事和眼前利益的诱惑;陶片放逐法驱逐希腊的圣人名人出境,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们利用感召力而操纵政权。古代社会,法治最健全的是古罗马。罗马法包括公法和私法,逻辑非常清晰,其中私法又比公法重要,它把对公权的规范和约束以及对人权的保护写得清清楚楚,其“无罪推定”是非常典型的以法治国。而我国现在才开始引进“无罪推定”原则。西方中世纪的超越者是基督教僧侣,他们未婚无后代,他们的领导确保了社会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以后的城市共和国纷纷聘请外国人来当城市的首席执政官或者司法官,也是认为:本地人更易受亲朋影响难以公正!1688年英国人请荷兰国王带兵赶走英国国王,让荷兰人当国王,从而建立了当时世界最先进的君主立宪制,保障了英国人的基本的自由和平等,个人没有因为立宪国家的建立而被虚化,而是顽强表现着他们的“无代表不纳税”自由价值观。

1689年洛克宣布:“人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政府论》下篇95节)。”从自由、平等和独立,可引伸出正义、博爱的价值观。因为:一个纯粹“自由”、“平等”社会也许无法存在,必须有“博爱”这一重要准则作为中介或溶合剂把人们粘结起来。实际上,博爱已渗透在自由、平等之中不可分离,可以说它也是自由、平等的一种本性。自由、平等、博爱是一体的,共同构成人类基本价值观,是人类社会正义框架,是人类社会的元规则,是人类社会道德、法律的基石。


[ 本帖最后由 自幼 于 2020-5-30 1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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