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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忠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体代表的一封信

张雪忠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体代表的一封信

https://github.com/Thestrangercamus/On-constitution-amendment-NO.1/issues/31

尽早启动国民制宪程序,努力实现政治和平转型
——致即将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体代表

尊敬的各位代表:

你们好,

我叫张雪忠,是一位居住在上海的普通中国公民。当你们于2020年5月22日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时,此次新冠疫情可能还不会结束,我希望你们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祝愿你们平安健康,就像我祝福所有在疫情期间需要外出工作或学习的人一样。

虽然我不认识你们,但知道你们中的很多人,都在各自的工作中取得了杰出的成绩,所以我非常敬佩你们。不过,对你们个人业绩的敬佩,并不等于我承认你们作为中国人民之代表的正当性。基于以下两点主要的理由,我不认为你们是中国人民的正当代表,也不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正当的代议机构:

第一,你们并不是中国人民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议者)。现代政治代议制是以国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虽然组成全国性代议机构的代表们在行使职权时,也就是在进行审议和决策时,应该具有一定的相对于选民的独立性,但他们的代议职权必须是源于国民的授予和委托,因此必须经由定期的、自由的和有竞争的选举而产生。但你们的代表身份,并不是经过公正的选举而获得的。实际上,我们的国家还不存在这样的选举。

另外,真正的代议机构在制定公共决策时,必须经过必要的辩论程序。这不但有助于明了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利弊得失,从而提高公共决策的水准,而且还可保障国民对决策过程和内容的知情权。但这么多年来,人们从来没有看到你们就政策问题进行过辩论,你们在开会时的表现,更像是一台台只知道举手的机器,而不是严肃尽职的代议者。

第二,现行“宪法”是全国人大产生和行使职权的依据,但它本身却根本不是一部真正的宪法。现代宪法是落实国民主权的法律文件。一方面,国民主权意味着全体国民是一国之内最高政治权力的享有者,另一方面,数量众多且分散居住的国民,事实上又不可能亲自和直接进行国家治理,因而需要创设代议制政府和选任政府官员来进行日常的治理工作。正是这种主权与治权相分离的状态,使得宪法成为一种必要之物:全体国民制定一部成文的宪法,用来创设、限制、规范和约束政府机构及其权力,然后再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来选任、监督和控制政府官员。

宪法应是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产物,是国民政治意志的书面化和固定化。当作为主权者的全体国民无法直接在场时,它代替全体国民君临和梭巡于共同体的政治领域,以其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俯视、督导和警示着一切公共机构和公务人员,以促使后者须臾不可忘却自身的职责,不可滥用手中的权力。

既然宪法应该体现全体国民的政治意志,它的制定和修改就必须包含国民参与的环节,并且是决定性的和权威性的环节。这种参与可以是直接的,比如,以全民公投来决定一部宪法草案或一项宪法修正案能否生效;也可以是间接的,比如,由全体国民出于制定或修改宪法之目的,选出一个特别的制宪会议,并授权后者直接制定或修改宪法。这里的关键是,不能由宪法所创设的政府机构(包括立法机构),成为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权威机构。也就是说,制定宪法的权力(制宪权)和宪法创设的权力(宪定权)必须要有所区隔,否则,宪法就无法起到限制、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宪定权)的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并未包含国民参与的程序。最初制定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不是由全体国民自由选举产生的,因而并不是一个可以贯彻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正当的代表机构。而且,全国人大也不是一个特别的制宪机构,而是依照宪法规定产生和行使权力的宪定机构,由此便出现了一个荒诞的恶性循环:一方面,全国人大是一个日常的、普通的立法机构(政府分支机构之一),它的产生和运行必须受到宪法的规范;另一方面,它又是宪法的创制者,可以自行制定和修改宪法。这样一来,全国人大既是由宪法创造的,又是创造宪法的,就好比一个人同时是另一个人的父亲和儿子!况且,宪法本来是全体国民用来约束在一切政府机构(包括立法机构)的,但如果普通的立法机构可以自行制定和修改宪法,这样的约束作用就完全丧失了。

另外,现行“宪法”一方面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单个政党的永久领导地位,这也是自相矛盾的:如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就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某个政党的领导;而如果人民必须接受某个政党的领导,就谈不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一切权力之上的领导权,就像是一块比最大的石头还大的石头,简直是一种十足的荒谬。

如果不考虑英国克伦威尔统治时期的《政府协约》和美国各州宪法的话,美国联邦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现代成文宪法。随着这部宪法的成功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宪法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不少国家也开始效仿美国的做法,基于类似的政治原则制定本国的宪法,确立本国的宪政体制。

在这一过程中,“宪法”逐渐成为一个极富正面意味的用语,连那些完全不认同现代政治原则(这些政治原则与现代宪法概念是不可分离的)的政权,也开始炮制被称为“宪法”的文件。首先这样做的是一些专制君主国(比如十九世纪的普鲁士):君主以最高主权者的身份,将一部体现君主意志的“宪法”恩赐给国民。后来,一些由单个政党垄断全部政治权力的国家也这样做(比如以前的苏联和现在的朝鲜):执政党将一部体现本党意志的“宪法”强加于国民,并在“宪法”中规定自身的永久执政地位。这些东西在专业的宪法学上被称为“伪宪法”,因为它们只是将与现代宪法格格不入的专制政体,用“宪法”这一用语掩饰一下而已。

不幸的是,我们国家的现行“宪法”就是一部伪宪法。宪法应是不直接进行治理的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某个君主或某个政党意志的体现。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国家政权的持续生产和更替,就是为日常的政治竞争和政策形成,提供明确而稳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从而使得和平的国内政治竞争成为可能,并实现共同体政治生活的文明化。

宪法是对政治活动进行法律化的一种手段。它的作用不是消除政治活动,而是要规范政治活动,并使各种政治分歧和争议,可以在各方都认可的原则和框架下得到解决或处理,由此便可实行基于说理的治理(government by discussion)。在宪法框架下,人们不再将武力作为夺取政权的手段,失败的一方不但不会被消灭,而且还有在未来赢回来的机会。宪法为政治争端的解决所提供的原则和框架,使得各种信念和利益的追求者,都能从中体会到某种共同感和归属感,因此有助于维系政治共同体的统一性,并不断强化整个社会的团结与和谐。

要做到这一点,宪法对执政权力的约束,必须是周密而全面的(complete and comprehensive),也就是必须规范执政权产生、运行和更替的全过程。假如一位君主或一个政党,可以将一部“宪法”强加给一个国家,并利用“宪法”永久地垄断政治权力,那就意味着他们在宪法制定之前便已经掌握了政权,也必然掌握了一支有组织的武装力量。但这样一来,他们在“宪法”制定之后的统治,其实就不是基于“宪法”,而只是基于武力。这样的“宪法”根本不可能对权力进行周密而全面的约束,反而只会是掌权者利用、忽视、轻蔑和任意改动的对象。这样的“宪法”,当然只是一部虚假的宪法,或者说是一部伪宪法。

各位代表,正如你们不是人民的真正代表一样,现行“宪法”也不是一部真正的宪法。它不是中国人民用来创设和规范政府权力的根本法,而只是执政党用来组建和运行自身政权的操作手册。我们不妨来做一个思想实验。假如美国的共和党与军队合作,废除联邦宪法和民主体制,建立由军队和警察支持的、不允许任何政治竞争的一党政权:(1)这个政权完全可以通过不断颁布特别政令施行统治;(2)但出于效率和便利考虑,它也可以制定一份《共和党永久政权组建和运行规程》;(3)为了让政权显得像个现代政权,它也可以给这份规程取名《美利坚人民共和国宪法》。但有谁能够否认,这部所谓的“宪法”和被废除的美国联邦宪法,是根本不同的两种东西呢?

一个国家不可能通过一部伪宪法,来实现政治体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一个政治现代化的国家,是公民权利得到可靠保障的国家。但在我们的国家,人们不但被剥夺了政治参与权利,不能自由选举各级政府官员,而且连财产权和人身权也缺乏有效的保障。比如,原本完全合法的私人住宅小区,仅仅因为政府出台了新的规划方案,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公权机关可以用扫黑除恶的名义,随意侵吞企业的合法财产;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还强行而野蛮地铲除人们祖先的坟墓,或是拆除合法建造的教堂上的十字架……再比如,既然法律规定的上访制度,那么上访就应该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实际情况是,各地政府经常会委派截访者去限制访民的人身自由;这些年来,因为在网上发表言论而被传唤、被拘留和被判刑的人,也是越来越多;在不少所谓“敏感”案件中,当事人不但被因言加罪,而且连正常委托律师辩护和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都不能保障……

当公民权利不能通过一部真宪法得到落实,政府权力不能通过一部真宪法得到约束时,民生也不可能得到政府的重视。虽然政府已给国民施加超高的税费负担,但由此带来的财政收入,却要优先满足各级官员的需要,并被他们以各种明目、途径和手段归入私囊。在正常国家,政府预算中的社会福利开支,都是优先用在有经济困难的民众身上,而在我们国家,却是优先用在有权有势的人身上。在很多地方,公务人员的工资,本来就是企业职工的好几倍,平时还要享受比后者更优厚的福利,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也是后者的好几倍。各级政府令人触目惊心的腐败和浪费,就更不用说了。整个官僚系统和公务员队伍,已不像是服务于国民的公仆,更像是无底线地吞噬社会财富的怪兽。

这次新冠疫情的爆发,给各国民众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人们大都没有事先做好心理和财务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从各级财政中匀出一些钱发给民众,帮助大家度过难关,是很多国家民选政府的普遍做法。但在我们国家,整天高喊“执政为民”的政府,却恰恰不愿这样做。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让各级政府、各种衙门将到手的肥肉拿出来,实在是太难了。相对而言,忽视民众的需要和诉求更为容易,因为各级政府官员都不是民众选举出来的,都不需要谋求民众的授权。民权没有落实,民生却可以得到政府的重视,这样的情况古今中外都是从未见过的。

由于尚未通过一部真正的宪法建立现代政治体制,中国的社会治理仍处于极为落后的状态。政府官员的普遍贪腐、司法公正的普遍缺失、自然环境的普遍恶化、食品、药品及疫苗安全事故的反复出现、物价相对于居民收入的过快上涨,社会保障领域的亏空与失信、企业经营日趋艰难,以及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乡居民就业日益困难等诸多问题,无一不在严重削弱国民的幸福感与安全感,并使大家对未来普遍感到迷茫与焦虑。在我看来,造成这些危机的根本原因,就是权力被少数人垄断的政治体制。在这种前现代的体制下,公务人员的权力缺乏最起码的限制与约束,这就使得他们一方面为了自身私利而大肆滥用权力,一方面又疏于履行事关公众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的职责,官员的普遍贪腐和社会治理的溃败,因此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

此次疫情的爆发与蔓延,就很能说明问题。在应对公共健康危机时,充分而及时的信息公开,可以帮助公众作出安全、合理的行为选择和生活安排,因而对防止危机的升级是极其关键的。但是,合理应对危机的信息公开逻辑,和前现代政体的社会管控逻辑,又是截然对立和互不相容的。从已有的公开报道来看,武汉地方政府不但在很长时间里对公众隐瞒疫情,而且还严厉压制披露疫情信息的公民。外事机构自2020年1月3日起便开始向美国政府频繁通报疫情,但疾控部门却没有同时向本国民众进行通报:对本国民众生命安全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可谓是举世罕见!

另一方面,在已知的最早病例出现后的很长时间里,几乎没有独立的专业媒体对疫情进行调查和报道,也没有医学专业人员向公众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更看不到社会公益组织在其中发挥作用。这绝不是说,中国没有好的记者、好的医生或热爱公益的公民;而只能说明,政府对社会与民众长期的严密管控,几乎已完全摧毁了中国社会的组织和自救能力。武汉方面在封城前22天,还在查处公开疫情的市民(其中就包括已不幸离世的李文亮医生),可见政府对社会的压制是何等的严密与专横。

疫情在武汉爆发后,当地政府在应对疫情方面的低效、无能和颟顸也是举世瞩目。在武汉“封城”后,大量的疑似患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检测和有效隔离,大量的实际感染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当一线医务人员冒着巨大的风险与疫病斗争时,平时卖力吹嘘自身政绩的各级政府,竟不能给他们提供最起码的后勤保障。疫情持续期间,各地政府以邻为壑的割据式“自保”动作和相互截取对方物资的行径;各地大量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以及遍布疫区的无数人道主义灾难,则充分表明:过去七十年,无论是在国家构建方面,还是在社会治理方面,都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失败。

当前的中国,亟需以包含国民主权、社会自治、政党竞争、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等政治原则的现代政体,取代当前极其落后和不公正的前现代政体,以落实民权,保障民生,并实现国家政治的和平转型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这就意味着,必须要以一部体现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真宪法,来取代现行的伪宪法。

各位代表,虽然我基于自身的政治信念,无法认同你们身为人民代表的正当性,但我亦认为,你们已经组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国家权力机构,因而完全可以启动国民制宪程序,为中国的政治转型及现代化作出重大的、历史性的贡献。在此,我谨以中国公民之一员的身份,向你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虽然全国人大作为一个常规的、普通的立法机构是不正当的,但它可以将自身转化为一个启动国家政治转型的特别机构,且该特别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制定选举规则和任命中立、公正的选举委员会,并委任该委员会组织自由、普遍和直接的选举,以产生新的全国性的代议机构。该代议机构为过渡时期的最高权力机构(以下称“最高过渡权力机构”)。

(二)最高过渡权力机构有权组建过渡时期的最高行政机构,并任命该机构的官员,同时有权对各级司法机构进行必要的改革。

(三)最高过渡权力机构有权颁布必要的法令,完成各级地方代议机构的选举,并产生各级地方行政机构。

(四)最高过渡权力机构一经产生,即应尽快创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并委任该委员会起草一部合乎现代政治原则的宪法草案。宪法草案起草完毕后,应交由最高过渡机构进行表决,若表决未通过,则应发回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修改;若表决通过,则应付诸国民投票,并于投票通过后予以实施。

(五)为给最高过渡权力机构的选举创造条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应作出决议,立即释放全部政治犯和良心犯。

(六)为给最高过渡权力机构的选举创造条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应作出决议,立即开放党禁、报禁,容许人民自由结社和自由创办、经营新闻媒体。

(七)为给最高过渡权力机构的选举创造条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应作出决议,规定任何政党均不得再享有国家公务机构的地位,任何政党成员均不得再享有国家公务人员的待遇。

(八)最高过渡权力机构首次集会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即告解散。依新宪法产生的全国代议机构首次集会时,最高过渡权力机构即告解散。

各位代表,当你们于本月22日开始开会时,你们可以像以往一样走走过场,像以往一样成为只知道举手的道具。但你们也可以选择正视我们国家的种种积弊和危机,肩负起一项重大的历史责任,为自己的国家开创一个新的政治局面,让自己的国家有一个更美好的未来。如果你们选择这样做,你们就不会像以前各届不负责任的人大代表一样,迟早将全然湮没于历史的长河之中,而是将作为中国宪政体制的伟大开创者而永载史册:你们的名字将被后人永久铭记,你们的功绩将被后人永久感戴。

全体国民,而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才是制宪权的享有者,这一道理是世所公认的。但任何一个人或一部分人,若是对本国的宪制安排有着自己的思考与构想,都可以通过自认为适当的方式,提交给全体国民加以考虑和参照。个体公民在制宪事务上的建议权,不但不会侵害全体国民的制宪权,反而更有利于制宪权的行使与实现。基于这一考虑,我将自己编撰的《中华统一共和国宪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作为这封信的附件一并提交,以供可能的参考之用,同时对草案的内容略作如下说明(如有需要,我还可提供更为详细的条文释义):

(1)《中华统一共和国宪法草案》简称“一八宪草”,除序言外,分为“基本权利”、“国会”、“总统”、“法院”、“宪法审判委员会”、“选举管理”、“地方自治”、“宪法的施行与修改”、“其他规定”和“过渡条款”等10章,共计133条。草案在充分考虑本国各方面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博采各国、各地区宪法理论与实践之长,以期既尽量尊重和适应本国的现实,又努力确保草案本身的合理与完善。

(2)草案在贯彻民主、法治、分权等各项现代政治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和迁就既有的规则、惯例和行政区划,以避免人们必须同时接受和适应太多陌生的东西。如果既有的一些技术性安排尚不够妥善和合理,可以等到新宪法的运作趋于稳定后,再在一个相对成熟的宪政框架下从容地加以改进。

(3)草案采用“中华统一共和国”之国号(可英译为United Republic of China),是因为“统一”一词,既能顾及国家主体部分一直实行单一制的事实,又能容纳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形,特别是它们与中央政府之间在关系及权限上的差别。在由多个原本独立的政治实体组成一个新国家的情况下,采用联邦制是较为恰当的选择;而在一个原本实行单一制的国家,贸然采用联邦制,则很可能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失调,甚至有可能引发难以预料的政治动荡。在后一种情况下,更稳妥的选择是在延续单一制的同时,着力强化和扩展地方自治。

从各国宪法实践来看,联邦制和单一制之间的区别已有相对化之趋势:在联邦制国家出现了中央权威加强的态势,在单一制国家则出现了地方自治扩展的态势,两者之间的差别已越来越小。这一趋势的内在动力和政治原理是: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宪政框架下,各种政府权限的分配会通过不断的调整而渐趋合理,因而使得不同的权限逐渐分属于最适合行使它们的层级和机构。法国宪法第72条第2款的表述,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理:“对那些在其层次能以最佳方式行使权力的所有事项,地方组织得自行作出决策。”

(4)关于总统制和议会内阁制孰优孰劣的问题,目前尚无能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研究结论。从各国的政治实践来看,不同的国家大都是根据自身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在两者之间进行取舍。草案采用了总统制,既有对传统习惯和国民心理的尊重,也期望政府的行政分支在未来能保持必要的稳定和效率。在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总统制”,以及香港、澳门地区实行的行政长官制,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总统制提供了相对亲切和稔熟的参照资源。相比之下,我们中国人对议会内阁制的实践则更为陌生与不适应。不过,在采用总统制的同时,草案中规定的一系列制度设置,亦可构成对总统权力的有效约束,以避免出现个人独裁的局面。

(5)一部好的宪法,当然应该合乎民主、法治、分权等现代政治原则,但又不能仅是对这些原则的一般宣示,而是应该将这些原则贯彻和内化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机构设置中去。草案特别注重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可操作性及规范作用,以保障人们在宪法一经施行后,便可遵循相关条款顺利组建必要的国家机关,并可较为明确地界定它们各自的权限。

(6)在前现代体制向现代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对这些问题进行公正而合理的处理,可以争取尽可能多的人对体制转型的认同与支持。因此,草案专设“过渡条款”一章,以保障转型过程的平稳和顺畅。

(7)最重要的一点是,草案特别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在今天的中国,政府机构的普遍腐败和社会治理的全面溃败,从一个角度来看,是因为对公共权力缺乏限制与约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则是因为对个人权利缺乏尊重和保障。为了改变不尊重个人权利的政治传统,草案先是在序言中将“保障个人自由”列为新体制和新政府存在的首要价值,继而在第一章详尽地规定了国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草案第一条还借鉴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的内容,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规定为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并将基本权利视为有效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德国基本法特别强调人的尊严与基本权利之重要,这既是对纳粹政权大规模侵犯和践踏人权的反思,也是对未来发生类似情形的警惕与防范。就国家权力对人权的侵犯和践踏而言,我们中国人已有太多惨痛的教训,因而亦有必要对此加以特别的防范。

(8)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想在这部草案中寻找特别新颖的内容的人,都一定会感到失望。因为,在编撰这部草案的过程中,创新从来都不是编撰者追求的目标。为了编撰这部宪法草案,编撰者既考察了自清末以降的本国制宪实践,也研习了近三十个国家的宪法文本、理论与实践,但这样做完全不是为了发明新颖的东西,而是为了吸取前人及他国的经验教训。无论是整部草案的总体架构,还是每一条文的具体规定,都只是尽力追求内容本身的合理、恰当及稳妥。若是别国宪法中有规定得特别好的条文,且又恰好契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编撰者甚至情愿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就这部草案的编撰而言,编撰者的主要目标,甚至可以说唯一的目标,是让它尽量合乎中国确立现代政体的现实需要。

各位代表,以上是我对现行“宪法”、现行政体、社会现状及中国政治现代化最优途径的真实想法。虽然我是以最坦率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个人看法,但我无意冒犯任何人,更不想将自己的看法强加于任何人。我的看法不可能全是对的,有可能全是错的,更可能有些是错的,有些是对的;但无论是对是错,我作为中国公民之一员,将自己对公共事务的思考结果,提交给一群被称为“人民代表”的人来审视和参考,应该不算是特别不恰当的做法。

衷心祝愿各位代表身体健康,生活美满。

                  张雪忠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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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忠 《新常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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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mule20 于 2020-5-12 12:58 发表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 ... QQWhBZ2M/edit?pli=112509

这种常识,不是早在《历史的先声》里讲过无数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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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自由是“不切实际”吗 ?       
·李 新       
联合国宪章里规定了人民的基本自由。我国人民正在要求政府立即实现蒋主席宣布的四项自由。偏偏在这时候,有人高呼自由万万不可行。这种意见,显然违反民意,志在维护国民党一党政府的现状。《和平日报》昨天的社论,说今天人民最大的痛苦,“是不听中央政府命令的‘非国家军队’与国家军队对立,致人民不能安居乐业”。这完全不合事实。这并没有说出人民最大的痛苦在哪里。关于军队国家化问题,政治协商会议正在讨论中,中共及其他党派的代表都已提出了意见,这里不多讨论。要说的是,今天人民最大的痛苦,是在国民党党治党军之下,人民没有民主自由。请以事实来回答! 看吧,“衣冠不整”的人,还在天天的抓,抓去打内战;老百姓开会,特务就去捣乱,动不动就要拆草棚子。这类事情数不清。人民“安居”了吗?大学教授逢场就去摆地摊、卖东西,工人时时会失业,失业后又不准要求救济,还要抓代表;官办工厂也拖欠工资,工人不能去要,倒反要被抓去坐牢,人民“乐业”了吗?这是因为军队没有国家化呢,还是因为人民的自由权利被国民党一党政府剥夺得干干净净呢?只要顾事实的人,都将异口同声说一句,不能安居乐业,是因为没有民主自由啊!他们又说了,英美苏都没有实现民主理想,中国来实现,就“不切实际”了,更何况中国是在训政和宪政之间呢?我们再来看看事实吧。英美苏等民主国家,都已做到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选举等自由权利,中国不必“开风气之先”。可是,曾否追随“世界上任何先进国家”之后了呢?他们又提到罢工、游行、示威的自由,世界上任何先进国家所未曾做到;教授治校是理想;就是罗斯福总统说的四大自由的一半,“不虞匮乏”、“不受恐怖”两大自由,都“不能便没有疑问”。反对自由者的话,是够露骨的了。在民主国家,罢工游行示威,几时未曾做到?举美国为例,罢工不仅在发展,政府还根据康纳利法案,承认罢工是合法的。游行示威不但不被禁止,还可以请政府派警察保护。至于教授治校,不受党化,过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与现在的西南联大,就是经过教授会议来处理校务,这与其说是理想倒不如说是教育上优良制度的确立。说到四大自由,在今天以前,除了法西斯独裁者外,倒还没有听见有人反对过。现在重庆还是第一次看见公然对“不虞匮乏”和“不受恐怖”的自由提出疑问。如此说来,人民只应有匮乏的自由了,穷人王正兴必须卖儿子,陈望道教授必须摆地摊,倒成了自由的享受;而政府逼人民匮乏,倒成了政府的“合法”自由;至于受恐怖也成人民的自由,所以,“衣冠不整”的老百姓,只有受恐怖被拘捕,失业工人只有坐牢的恐怖,吴金山也只有被押起来了。特务横行,便成了政府执行恐怖自由了。正告发表这些违背人民利益、维护独裁专政的谬论的人们,也正告反人民反民主的当局,匮乏和恐怖的自由,是人民所坚决反对的,这条路是死路,不好再往前走了。人民要求和争取四大自由,是没有力量压得下挡得住的。这些一切,只有证明全国人民及各民主党派对实施纲领的意见,首先是对人民自由的主张,是切实的,迫切需要实现的,万万“撤销”不得的。       
——《新华日报》194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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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独裁,遍地是灾!       
打开我国的地图,睁开眼睛一看,国民党一党专政下的地区,哪里没有灾荒?单就报纸上发表的材料来看,可以看出灾荒是异常严重的。如湖南、河南、安徽、广东、广西、江苏、湖北、江西、四川,以及陕、甘、青、滇等省,真是遍地是灾,尤其是湖南等地,实在是惨不忍闻。固然,大部分灾区是经过敌伪占领的地区,但有许多地区都是从来没有沦陷过的。现在的严重现象,是耕地荒芫,副业凋落,耕牛尽失,农具俱毁,疾病蔓延,难民流离失所。总之一句话,农村的生产几乎已完全破产,农民的生活已陷于绝境。举例来说,湖南本是产米之区,现在却以草根树皮为食;衡阳附近,每家饿死三分之二。豫西廿三县,遭敌伪破坏,至今损失粮食八百多万担,房屋三百多万间,牲畜三十多万头,农具七千多万件。养蚕本为副业,但是饲养用具损失了一半以上。安徽全省六十余县中,受灾县份竟达五十多,损失耕牛近百万头,农具三百多万件。江西、广西、广东等省,情形相似。至于各省因疾病而死亡的,难民流浪在外的,更是没有统计,也无法统计。即以广西一省而言,难民就有三百十四万四千人,伤病的,就有一百六十八万余人。江西伤病的三百五十万,流离失所的达一百六十多万。至于川、陕、甘、青、滇等省的旱、水、风、蝗、雹等灾,更是国民党一党专政之下的人民所熟知的了。“以农立国”的中国,立在这样的农村大破产当中,还说中国没有经济危机,简直是骗人,那只是国民党一党领导毫无办法解决的自欺欺人的手法!怎么会有这样严重的灾荒呢?敌伪破坏固是一个重大原因;然而,为什么抗战期中,没有能够阻遏敌寇的前进;这不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应该负责的吗?敌寇投降以后,至今已有七个多月,灾荒却还在扩大和严重化起来,这又是谁负责呢?比如:湖南老百姓在吃树皮草根,却还有十一万日本俘虏“却吃着从老百姓那里‘征’来的米”,这种情形又何止湖南?现在待遣的日俘,不是都在吃着老百姓的米,而且还在受“优待”吗?而且像山西阎锡山那里,不是还有收编了的日军在吃老百姓辛苦耕耘而自己吃不到的米麦吗?此外,不是还有待遣返的日侨三百万人,也在吃米,迟迟不遣送日俘日侨回国,好好供奉着他们的,不也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其次,抗战结束后,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并没有立即真正进行整军复员,还继续保存许多正规部队和各种名目的队伍,不久以前,且有在重庆取缔“衣冠不整,拉去当兵”的事情发生。这些也都是只有消费民粮,丝毫也不从事生产的。由于上述原因,更由于日寇投降以后,内战再起,至今反动派的内战阴谋仍炽;内战的进行,以东北为尤烈,所以征军粮始终未减未停。以已经破产之农村,负无法负担的军粮;加之原有苛杂,原封未动,而物价高涨,竟达无法捉摸的速度,怎能不造成遍地灾荒呢?叫人民怎能不奔走呼号,到处求救呢?湖南人士提出“迅予有效赈济,并豁免摊派,缓征军粮二百八十万袋”,提出“应停止摊派军粮,并速调撤别动队及遣派俘虏”。湖北人士呼吁:“军粮俘粮负担太重,县乡两级人员随意建立名目,苛扰人民,望当局赶快解救”,安徽代表跪请减免军粮等,都是身受其苦而发出的衷心呼吁。这也证明灾荒之原因,实在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人为的原因,而不是其他。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一面否认经济危机之存在;一面对救灾则完全依靠外国,本身却什么也不做,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是不可饶恕的罪恶。人民没有事实证明政府是真能为人民的,救灾如救火,决不是拖延敷衍所能混过。现在,应该赶快从治标治本两方面入手。赶快进行赈济,免征军粮俘粮,抑制物价等,以稍纾民困;同时,却须用大力迅速遣送日俘日侨,整编军队,并用一切办法使灾区灾民能够开始从事生产,安定生活。老实说,国民党内反动派的内战及维持一党专政的政策是建立在制造饥饿和灾荒上的,所以这些救灾的治本办法,只有国民党确定的和各党派一道走上和平、民主的道路时,才能完满解决。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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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一党治国才有民主可言       
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唯有党治结束之后,全国人才,才能悉力从公,施展其抱负;而各党派人士亦得彼此观摩,相互砥砺,共求进步,发挥政治上最大的效果。有人说,国民党有功民国,不可结束党治,使之削弱。不知国民党今日的弱点,都是在独揽政权之下形成的。当其他党派起来竞争时,国民党只有更加奋勉、添加新血液、振起新精神,日趋进步。因此结束党治,不会使国民党削弱,只会使它加强起来。       
——《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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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专政反民主,共产党绝不搞一党专政·刘少奇·       
抗日各阶级联合的抗日民主政权,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最高形式。它只有在平等原则上,采用完全的民主制度,才能组织成功。这也是领导中国抗战与革命到最后胜利的最好的最有力的形式。没有这种政权的建立,没有抗日统一战线的大大巩固和扩大,不实行民主政治,抗日战争是不能胜利的。抗战三年了,本来早就应该在全国建立这种抗日民主政权以领导抗战,那样,抗战决不只获得如今天这样的结果和成绩,可能获得比今天大千百倍的胜利与成绩,也不致引起今天抗战中的这许多困难与人民的痛苦。然而,没有这样做,这是由于大资产阶级只顾其“一党专政”的私利,不顾国家民族危亡造成的。这是国民党最大的错误,这是最违背民意与违反法律的。我们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对于以上这一点了解得很清楚。我们永远不会忘记革命的任务是争取中国的独立自主与人民的民主自由,我们不会不尽忠于自己的职责。因此,凡是八路军新四军所到之区域,只有可能的话,就不能不建立抗日民主政权,不能不实行三民主义的民主政治,不能不建立抗日各阶级的统一战线政权。如果不建立这种抗日民主政权,也就不能长期坚持敌后抗战,最有力地打击敌人,赢得抗战的最后胜利。……这个政权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民主权利,如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居住、营业、思想的自由。任何人只要没有勾结敌寇和汉奸的行为,没有破坏与反对抗日军队的行动,没有违犯政府法令的行为,不论他是属于何党何派,属于哪一阶级、阶层,政府一律保护。一切党派只要抗日、不反对民主,一律有合法的地位。这种政权,今天还只在部分的敌后地区建立。在全国,由于国民党不愿意结束“一党专政”,不愿意“还政于民”,这种政权仍然还是不能建立,仍然还只是宣传的口号。因此,这种部分地区的抗日民主政权,只是地方政府。它应该属于中央政府,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并依照敌后情形执行中央政府的法令;同时它也可以在地方自治的原则下,颁布该地区的单行法令。敌后的抗日民主政府还没有为中央政府正式承认,因此有人说:这种政府是不合法的。很明白,这说法是不对的。我们问:什么叫合法和不合法?在目前抗日战争时期,民族利益高于一切,抗日利益高于一切,这就是全国人民最高的法律原则。政府的一切法律命令,都应该是为着保护民族的利益,保障抗日的胜利。三民主义、抗战建国纲领,就是目前法律的基础。那末,在敌后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实行民主政治,实行三民主义,实行抗战建国纲领,实行民族利益、抗日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这就是最合法的。而不实行的,是不合法的。违背三民主义、抗战建国纲领及抗日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的,是违法的。大多数人民承认的,选举的,就是合法的。相反,大多数人民不承认的,反对的,自己把持霸占的就是非法的。抗日民主政权由人民选举,是合法的。其他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就是非法的。如果中央政府实行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就应该承认敌后抗日民主政府,并以它作为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不予承认,只能证明中央政府人员的违法,违反了三民主义、抗战建国纲领这个法律基础。中央政府不“还政于民”,不改组为抗日民主政府,也是不合法的。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中央政府违法的事情是很多的。在各国的最高法院中,就有审判这类案件的,在中国还没有过这种审判。但这不是中国就没有这种事情,是有许多这种事情,只是没有人敢于过问罢了。所以,在敌后建立的这种抗日民主政府,在实质上是最合法的。由于国民党中一部分人不愿意实行民主,所以中央政府的民主化,暂时恐还难于实现。但是,在中国一部分地区,则已实行民主化。这种民主化的地区,应该是新的民主共和国——三民主义共和国的地方基础。在中国,民主共和国的具体的建设道路,可能是由地方到中央到全国,可能要经过长期的奋斗过程。因此,在敌后建立的抗日民主政权,有着推动全国民主化的重大的模范作用,它实行的结果之好或坏,将给全国以好的或坏的重大的影响。这种政权,今天虽还只在敌后一部分地区建立,但它有着全国的普遍意义。这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有人说: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作为民主的势力,愿意为大多数人民、为老百姓服务,为抗日各阶级联合的民主政权而奋斗。这种政权,不是一党一派一人所得而私的。八路军新四军所到之处,如果能够建立政权的话,就要建立统一战线的革命各阶级联合的政权。即或因为人民的组织程度不够,而不得不委任临时的地方政府人员的话,那末,只要一有可能,当人民的组织已有相当的程度,人民能够选举自己所愿意的人来管理自己事情的时候,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就毫无保留地还政于民,将政权全部交给人民所选举的政府来管理。共产党并不愿意包办政府,这也是包办不了的。所以共产党很愿意一切抗日的党派、团体和公正的人士来参加抗日民主政权,共同管理政府。只有大多数的人民都积极起来参政,积极担负政府的工作,并积极为国家民族的利益与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努力的时候,抗日民主政权才能巩固与发展,帝国主义与封建势力的压迫才能推翻,中国的独立自主与人民的民主自由才能实现。这是共产党的目的,也是全国极大多数人民共同的目的。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与目的外,没有其他的利益与目的。       
——《刘少奇选集》上卷第172—17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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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彻底实践坚持民主政治、反对一党专政的诺言       
我们在民主方面做了些什么实际工作呢?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保证人民有民主权利,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这在上段已经讲过了。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保障了人权与财权。人权受到了政府的保障,非依法律由合法机关依照合法手续不能任意逮捕,并且必须依照法律,以合法程序予以审判和处置。财权受到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保障人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凡是及龄公民,不分阶级、性别、信仰和财产,都有这项权利。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不论在政府与参议会之中,都实行了“三三制”。什么叫“三三制”呢?就是:人民选举出来的各级参议会代表也好,各级参议会选举出来的各级政府委员也好,中国共产党自己规定,共产党名额都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如果选举出来的代表或委员,共产党员超过了三分之一,就有一部分自请辞职,让给次多数的非共产党人士。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反对一党包办,反对一党专政,而和各党派、无党派的各阶级人士,更好地团结合作。中国共产党是主张民主政治,反对一党专政的。从共产党本身起,就不做一党包办或专政的事。以上种种措施,保证人民有民主权利,保证政府是民主的政府。这是最好的民主制度。—— 摘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见《董必武选集》第110—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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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基地董事 于 2020-5-15 21: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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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定是一个拐点,内政外交和晚清有得一比,希望能把握机会推翻独载,这样的历史机遇如果错过,这个民族基本上就世代为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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