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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民军:中印边界西段的东半部分有条约根据吗?

康民军:中印边界西段的东半部分有条约根据吗?

中印边界西段的东半部分有条约根据吗?

——试析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印双方关于边界问题的一个分歧



摘要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印边界争端中,印度政府认为1842年条约和1684年条约,是其主张的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西藏—拉达克边界)的条约根据。但中国政府认为这两个条约并不能成为这段边界合法有效的条约根据。中国政府的主张是有事实依据的,而印度政府的观点则是无法成立的。

关键词 中印边界  西藏—拉达克边界  条约根据

       中印边界习惯上被分为三段。东段指不丹以东的中印边界;中段指尼泊尔和印控克什米尔之间的中印边界;西段指印控克什米尔的拉达克与中国西藏和新疆的边界。其中,中印边界西段又可分为两部分:西半部分指拉达克与新疆的边界;东半部分指拉达克与西藏的边界。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印边界争端中,中印两国对中印边界的具体走向存在着广泛的分歧。在中印边界东段,中国主张的边界在喜马拉雅山南麓,而印度主张的边界则是沿喜马拉雅山山脊的“麦克马洪线”;此处涉及到的领土分歧多达9万平方公里。在中印边界中段,中印两国都主张边界沿喜马拉雅山山脊,但对其间的部分地区的归属存在分歧;此处涉及到的领土分歧约2000平方公里。在中印边界西段的西半部分,中国主张的边界在喀喇昆仑山;而印度主张的边界则在北面的昆仑山上。中印边界西段的东半部分位于喜马拉雅山和喀喇昆仑山之间,双方对这一部分边界的主张也互有出入。在中印边界西段,涉及到的领土分歧多达3.3万平方公里,但绝大部分在拉达克和新疆边境地区的阿克赛钦。

       在中国国内的相关研究中,大多是关于中印边界东段的[1];关于中印边界西段的相关论文,也主要侧重于该段边界的西半部分[2]。对中印边界西段的东半部分的专门研究则极少[3],即使论述整个中印边界问题的相关文章[4]也很少论及这一部分。这说明这段边界在中印边界问题的研究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印边界争端中,虽然这段边界涉及到的领土分歧与其他部分相比要小得多,但当时印度政府坚持其主张的这段边界是有条约根据的做法,却集中表现了其对中印边界问题的顽固态度及其在中印边界问题上混淆视听、蒙骗中印两国人民及世界舆论的错误做法。

一、印度政府主张的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的条约根据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印边界争端中,印度政府一直坚持:其所主张的、包括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在内的整个中印边界,都是“人所共知和确定了的界线”[5];印度“出版的地图上所画的边界是具有基于地理、传统和条约的充分权威性的”[6];“鉴于所有这些事实,印度政府不能同意必须举行谈判,达成新的协议,来重新确定中印边界”[7]。这样,在印度政府看来,其所主张的整个中印边界已经确定,是有效的,不容进行谈判,中国政府必须接受。就其所主张的中印边界西段的东半部分(即西藏—拉达克边界)来说,印度政府认为,能表明这段边界合法有效的条约根据,就是所谓的1684年条约和1842年条约。

       关于1684年条约,印度政府指出:“拉达克最初是个独立国,1664年成为印度莫卧儿帝国的一部分。1681至1683年间,一支蒙古人和西藏人混合组成的部队侵入了拉达克,但是,拉达克人在克什米尔的莫卧儿总督的援助下,赶走了这支军队。1684年缔结了和约。”“这个拉达克和西藏之间的条约说:‘当初尼玛贡分给他的三个儿子每人一个王国时所确定的边界仍应予以维持。’”[8]“佛兰克翻译的拉达克编年史《拉达克王统记》载有该条约的细节……佛兰克所编纂的编年史的这一部分是可信的,因为它的内容是根据B抄本……”[9]

       关于1842年条约,印度政府指出:“1834到1841年间,当时锡克[10]的封臣、查谟的古拉伯·辛格征服了拉达克,并且把它并入自己的王国。1841年,古拉伯·辛格的一位将军左拉瓦·辛格侵入西藏西部。虽然他战败并被杀掉了,但是,当西藏人在中国皇帝派去的中国军队的援助下前进到列城时,他们也被击退。1842年,克什米尔和拉达克为一方、西藏和中国为另一方签订了和约。”[11]这一条约提到:“鉴于在上帝的面前,由曾经发生的战争所产生的恶感已经完全从心中消除了,现在(各方)都不再有抱怨,今后将无论如何永不丝毫背离或破坏世界之王赫沙吉大人和巴哈杜尔大君同中国可汗(皇帝)和拉萨的古鲁喇嘛之间的同盟、友好和团结。我们将继续保有拉达克边疆的极限和按照古老的习惯属于它的毗邻地区,而不对老的、确定了的边界以外(的国家)进行侵犯或干涉。我们将遵守各自的边界。”[12]

       针对1842年条约和1684年条约并没有明文规定西藏—拉达克边界的事实,印度政府指出:“印度方面不能接受中国的论点:只有经过外交交涉加以规定并且在地面上共同标定的边界,才能认为是划定的边界。按照国际法,沿着众所周知的天然特征、并且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传统习惯边界,是有效地划定了的,无需进一步或正式规定。”[13]“拉达克同……西藏的边界……是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天然的、传统和习惯的边界。除了历史进程所规定的这种划法以外,拉达克—西藏边界至少有两次,在1684年和1842年,进一步得到条约的确认。”[14]“1842年条约确实只提到‘老的确立的边界’。这是由于这些边界是众所周知的,不需要任何正式的划定。甚至拉达克和西藏之间的1684年条约也说,‘当初尼玛贡分给他的三个儿子每人一个王国时所确定的边界仍应予以维持。’十七世纪的拉达克编年史中的有关材料表明,边界是完全确定了的。”[15]“即使在十世纪,拉达克同西藏的传统边界也是众所周知的,并为传统所承认的。”[16]“中国政府说:印度政府认为拉达克的边界是1842年条约所确定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事实上,从十七世纪以来,拉达克的边界就确定了,并且得到承认。1842年条约并不是确定边界,而只是确认了它。”[17]“印度政府从来没有主张说,边界在1842年……曾明文地规定了。的确,既然边界是为习惯和传统所确定了的,而且是众所周知的,就没有必要进行正式划定或在地面上标界来加以承认。”[18]“印度方面已经谈过中印边界的位置和自然特征,并且表明除去其他情况外,这条线是符合于一个地理原则的。在西段的这条印度天然边界同其他几段一样,也是一条传统习惯边界,是几世纪以来一直为双方所承认的。按照国际惯例,遵循众所周知的和不变的自然特征的传统习惯线,不需要进一步或正式加以规定。而事实上,这条传统习惯边界线除此以外,还由条约和协定加以确认过。印度方面已经详细讨论过历史上的证据,说明拉达克同……西藏之间的边界历来就是在印度现在所绘出的地方,因此是一条传统边界。”[19]“在17世纪,拉达克的边界就已经显然是众所周知的,1684年条约认为没有必要规定边界,而只谈到维持当初已经确定了的东西。”[20]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印度政府的观点是:按照国际法,沿着众所周知的天然特征、并且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传统习惯边界,是有效地划定了的正式边界;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是一条沿着众所周知的天然特征、并且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传统习惯边界;所以,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就是有效划定了的正式边界。在此基础上,印度政府又认为:由于1684年和1842年的两个条约确认了印度主张的早已有效划定了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因此也就成了这段边界的条约根据。

       正是基于上述观点,印度政府认为:印度主张的中印边界西段的东半部分是已经确定了的,是有效的、不容进行谈判的正式边界,中国政府必须接受。为此早在1958年8月21日,印度政府就曾“建议”中国按照印度1956年出版的地图,修改中国地图对包括西藏—拉达克边界在内的整个中印边界的画法。[21]

二、中国政府关于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的主张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印边界争端中,中国政府曾多次指出:“整个中印边界,无论西段、中段和东段,都是没有正式划定过的。从过去到现在,中印两国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划定整个边界的条约或协定;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划定某一段边界的条约或协定;在过去两国签订的条约或协议中也没有一个条约或协议载有涉及到规定中印边界的条款。这是举世周知的事实。世界上没有任何人能够举出一个关于划定中印边界的条约。”[22]

       针对印度政府提出的作为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条约根据的1842年条约,中国政府指出:“1842年,以中国的西藏地方当局为一方和克什米尔当局为另一方,的确订立过一个和约。但是,当时中国的中央政府并没有派人参加这个条约的签订,事后也没有批准这个条约。而且这个条约也只是泛泛地提到拉达克和西藏将恪守各自的疆界,没有具体规定和说明这段边界的位置。显然,不能用这个条约来证明双方正式划定了这段边界,更不能据此要求中国政府接受印度政府对这段边界的片面主张。”[23]“中印西段边界的没有划定,还有许多不可辩驳的积极的证据。例如:甲、从1921年直到1927年间,英属印度政府曾经向中国西藏地方当局进行过多次交涉,要求划定拉达克和西藏之间的边界,但是始终没有结果。这有当时双方交换的许多文件可资证明。曾任印方代表的英国罗西安爵士,也在今年12月11日伦敦泰晤士报刊登的投书中证明了这一点。乙、根据中国政府现有的材料,印度测量局迟至1943年出版的官方地图,关于中印西段边界还没有画出任何边界。在1950年,印度官方地图用特别模糊的方式表示出现在所画的边界,但是仍然用文字标明是未定界。只是从1954年起,这段边界才忽然变成了已定界。丙、尼赫鲁总理今年8月28日在印度人民院谈到这段边界时宣布:‘这是旧克什米尔邦同西藏和中国土耳其斯坦的疆界,没有谁划定过这条边界。’所有这一切事实,都是同这段边界早已划定的说法绝对不相容的。任何人都不能想象,自认为在1842年……就已经明确划定了这段边界的印度政府,还会在1921年到1927年间不断地要求谈判划界,还会在1943年承认没有任何确定的边界,还会在1950年宣布只有未定界,还会在1959年宣布没有谁划定过边界。”[24]

      关于1842年条约只是“确认”而不是“确定”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的观点,中国政府指出:“印度方面关于中印边界西段的叙述,一再引用了这个条约,企图证明印度主张的拉达克和西藏的边界是被这个条约确认了的。但是,中国方面对1842年条约原件加以核对后,曾经反复论证这个条约只是一个双方在战后保证互不侵犯的换文,它没有对边界的具体位置作出任何规定。换文的原文可资证明。”“1842年西藏地方代表交给克什米尔代表的文件中有关部分如下:‘拉达克的疆土按原来那样,拉萨的疆土也按原来那样,由各自自行管理,谁也不侵害谁。”“1842年克什米尔代表交给西藏地方代表的文件中有关部分如下:‘玛哈惹甲斯日古拉伯辛格同斯日古鲁拉萨的上师长官两者已臻和好亲睦,决定了拉达克和西藏就其各自地方的疆土各自自行管理,彼此不为敌,和睦相处,对此斯日玛哈惹甲莎赫以三宝为证而永无变异。”[25]“这两个文件,一个说‘彼此不为敌,和睦相处’;一个说各自的疆土‘各自自行管理,谁也不侵害谁’,这明明是一个互不侵犯的协定,怎么能把它硬解释为确认了拉藏间的边界呢?”[26]“后来印方似乎不再反对1842年条约只是一个互不侵犯性质的条约的看法。但印方仍然坚持说,该条约肯定了边界的具体位置,理由是如果双方不确知领土范围就不能各守疆土。中国方面指出了三点:(1)该条约并未规定任何边界的具体位置,中国方面已举出当时双方互换的文件为证。(2)所谓各守疆土毫无疑问系指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辖地,谁也不侵害谁,很明显,这并不是什么规定边界的条约,而是尊重双方领土的保证。(3)即使当时真的确认了拉藏间的边界线,印度又怎么能说那条线就是印度目前主张的边界线而不是中国方面提出的传统习惯线呢?恰恰相反,印度官方在那一时期所出版的地图,对拉达克和西藏边界的画法,基本上和中国地图的画法是一致的。”[27]

       关于印度政府提出的作为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条约根据的1684年条约,中国政府指出:“印度方面在它过去的照会中一再提到这个条约,这一次[28]印方交出了所谓1684年条约的文件。中国方面过去就不知道这个条约的存在,在研究了印方交出的文件以后,还是认为这一条约的存在是没有证实的。印方交出的所谓条约的文件,既不是原文,也不是抄件。这个条约究竟是由谁签订的?谁是签字代表?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签订的?都没有交代,而且这样一个所谓条约的条款中也没有一句话规定了边界。难道这样一个无头无尾、片片段段的记述能算是一个条约吗?世界上不可能有这样奇怪的条约。”[29]“印度方面还以佛兰克编辑的‘印度西藏古文物’一书的记载作为所谓1684年条约存在的根据。但是,这本书所记载的只是从一些不很可靠的抄本材料拼凑而成的记述,就是佛兰克本人也没有硬把一些彼此不联的句子说成是一个所谓条约。因此,‘印度西藏古文物’这本书根本不能证明有所谓1684年条约的存在。再说,在这本书的记载中,也没有说明当时划定了西藏同拉达克之间的边界。还须指出,这本书有关1684年史实的英文译文有重大的错误,并不忠实于藏文原文。”[30]“印度方面最后不能不承认所谓1684年条约没有具体规定边界。但为了自圆其说,又硬说所谓1684年条约没有必要规定边界,只要维持当初已经确定了的边界就行了。为此,印方又说在十世纪尼玛贡(西藏的一个土王)的长子分封到玛域(拉达克)时,拉达克就成为单独的独立王国,那时拉藏之间的边界已象印度现在主张的那样被划定了,以后的条约或协定只是确认这个边界线。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根据中国方面的历史记载,尼玛贡分封三子不过反映了当时西藏内部领主之间辖地的变化,尼玛贡三子是一个统一的尼玛贡土王的分封采邑,当时的玛域是一个小土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印方提出的所谓玛域边界的文件,不但翻译上有错误,而有些所谓地名,印方都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因此,根本谈不上划定了拉达克和西藏之间作为国与国之间的边界问题,更不能证明所谓十世纪时玛域的边界同印度现在主张的拉萨全部边界线相一致。”“由以上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出,所谓在1684年用条约来明确划定或确认了边界的事情是根本不存在的。”[31]

       关于中印边界无需通过双方签订条约正式划定的观点,中国政府指出:“印度政府说,全部中印边界,如众所周知,是沿着主要的分水岭的,并且说,根据国际惯例,沿着这种不变的天然地形的习惯边界就算是规定了的,不需要双方再正式规定。这个论点是中国政府所不能同意的。首先,中国政府早已论证,所谓全部中印传统习惯边界是沿着众所周知的主要分水岭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其次,根据国际公认的原则,国际边界线是标志着毗邻国家在各自领土上行使主权的分界线,它必须由有关国家共同加以规定。因此,即使中印传统习惯线的某些部分具有比较明显的天然地形,它们的起讫点和具体位置也仍然需要由双方共同加以规定。第三,甚至是英国在过去也没有提出过中印边界无需由双方共同加以规定的主张,这可以从以下事实得到证明。英国曾经在1899年建议同中国规定克什米尔(包括拉达克)和新疆之间的边界。在1921到1927年间,它同中国……进行关于划定拉达克和西藏之间的边界的谈判,这一谈判并不是如印度政府所断言的,仅仅为了解决少数几块牧场的归属问题。在1914年,它还同西藏地方当局秘密地、非法地画了一条关于中印边界东段的所谓麦克马洪线。如果按照印度政府的说法,中印边界根本无需正式划定,那么,英国过去为什么接二连三地要求同中国划定中印间的各段边界呢?由此可见,所谓中印边界无需正式划定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32]

       基于上述观点,中国政府指出:“正因为两国边界尚未正式划定,并且存在着若干意见分歧,双方地图对边界的画法不可避免地会有出入。我国现行出版的地图对四邻边界的画法是几十年来(如果不是更久的话)中国地图的一贯画法。我们并不认为这种画法的每一部分都有充分的根据,但是我们在没有进行勘察,也没有同有关各国商量,就加以更改,也是不适当的。而且,这样的更改也是有困难的,因为这会引起全国人民的迷惑和对我国政府的责难。”[33]“中印两国边界漫长而又未经两国政府划定,两国地图互有出入,因此,两国对于边界持有不同的意见是自然的。只要通过友好的协商,这个历史悬案完全不难求得合理的解决。”[34]

三、对中印双方所持观点的分析
       从本文前两部分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关于中印边界西段的东半部分是否有条约根据,中印双方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印度政府认为其主张的这段边界是有条约根据的正式边界,认为这段边界的条约根据就是所谓的1842年条约和1684年条约。而中国政府则认为,所谓的1842年条约和1684年条约并不能成为印度主张的这段边界的条约根据。中国政府的观点是有事实根据的;而印度政府的上述观点不但没有事实依据,而且在外交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一)1842年条约不能成为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的条约根据

       首先,对所谓的1842年条约的法律效力是存在疑问的。这一所谓的条约,事实上是当时交战双方的前线将领为达成和平协议而交换的信件或照会,并不是严格意义(狭义)上的正式条约。此外,由于双方发出的信件在主要内容的表述上也不完全一致,因而甚至算不得严格意义上的作为外交文件的换文,因为换文通常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就已经达成协议的事项所交换的内容相同的照会的合称。还须说明的是,这一所谓的条约也没有得到正式批准;而关于和平或边界等重要问题的正式条约,是需要经过缔约国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并互换批准书后才能生效的。最后还须指出的是,英国在1846年从印度锡克王国手中夺取了包括拉达克在内的克什米尔土邦之后,并不承认使锡克王国方面承担一定义务的这一文件的法律效力。英属印度总督哈定在1846年曾照会中国方面取消或修改所谓1842年条约的部分内容。[35]这样看来,如果说所谓的1842年条约是作为不需要双方最高权力机关批准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外交协定的话,那么它也由于英国方面此次给中国的照会而被作废。《奥本海国际法》在提到条约的国家继承时指出:“不能……认为,对国家领土的国际关系的责任发生变动时,这种法律联系就必然足以要求对该国领土承担那些责任的国家继承以前适用于该领土的一切条约。例如,纯政治性条约所产生的已消灭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发生继承的。”[36]

       其次,即使所谓的1842年条约是有效的,也不能成为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的条约根据。正如中印双方都提到的那样,所谓的1842年条约并没有明文规定西藏—拉达克边界的具体走向和位置。它实际上只是当时的交战双方为实现和平而交换的信件或照会。双方在给对方的信件或照会中分别提到了“彼此不为敌,和睦相处’”和“谁也不侵害谁”的保证,因而它们显然只能被视为一个相互保证互不侵犯的协定。虽然这两份信件中也分别提到了双方疆土“各自自行管理”的约定,或者像印度政府所说的那样“将继续保有拉达克边疆的极限和按照古老的习惯属于它的毗邻地区,而不对老的、确定了的边界以外(的国家)进行侵犯或干涉。我们将遵守各自的边界”,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双方的边界,而且也无从证明它们所提到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就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印度政府主张的边界,因而根本无法成为印度政府主张的这段边界得到正式划定的条约根据。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印边界争端中,印度政府后来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1842年条约并没有明文规定印度方面所主张的这段边界,但仍坚持它是印度政府主张的这段边界的条约根据,因为印度政府认为这个条约“确认”了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印度政府认为,“从十七世纪以来,拉达克的边界就确定了,并且得到承认”,“1842年条约并不是确定边界,而只是确认了它”;而印度政府这样认为的依据就是所谓的1684年条约。但所谓的1684年条约也不能成为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的条约根据。

(二)1684年条约不能成为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的条约根据

       首先,所谓的1684年条约是否存在,它的内容是否可靠,中印双方在认定方面就有分歧。中印双方都没有这一所谓条约的原件,甚至也都无法提供这一条约正式文本的抄件,因而对这一所谓条约的具体内容在法律上也是无法正式认定的。

       印度政府关于所谓1684年条约内容的表述,是根据佛兰克《印度西藏古文物》一书得来的。从1909年6月14日到10月16日,A. H.佛兰克受英属印度政府派遣,对拉达克等英属印度统治下的藏族地区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考古调查,收集到一些拉达克编年史的藏文手抄本及各种各样的藏文碑铭。经英属印度政府同意,印度考古局决定出版佛兰克关于此次考察活动的记述、相关研究、拉达克编年史手抄本和碑铭的藏文原文及英文译文。由于此次考古调查涉及到的拉达克等藏族地区当时已处于英属印度的控制之下,因而书名被定为《印度西藏古文物》。[37]该书的第一卷(内容为佛兰克关于其此次考察活动和相关研究的记述)在1914年出版;第二卷(内容为佛兰克在此次考察活动中收集到的全部碑铭及编年史手抄本的藏文原文和英文译文)由于受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等问题的影响,直到1926年才第一次出版。《印度西藏古文物》第二卷中的拉达克编年史《拉达克王统记》,是佛兰克对19世纪中后期和20世纪初期由其他西方人或其本人收集到的5本藏文手抄本(分别被称为S抄本、A抄本、B抄本、C抄本和L抄本)进行相互补充和校订后汇编而成的;而且这5本手抄本都是由当时的拉达克人为他们提供或抄写的,并非《拉达克王统记》的原本,其中错、漏和有意删减的内容很多,甚至部分手抄本已经残缺不全,因而即使在佛兰克本人和当时得到这些手抄本的其他西方人看来,它们在历史的可靠性方面也是有很多疑问的。[38]印度政府所谓的1684年条约的内容是由B抄本和C抄本拼凑成的。其中关于西藏—拉达克边界的条款则是根据C抄本得来的,其英文译文说:“当初尼玛贡国王分给他每一个儿子一个单独的王国时的边界,仍将予以维持。”[39]而包括上述内容的C抄本第一部分的可靠性,是最为包括佛兰克本人在内的学者所诟病的。最早见到这一手抄本原本的德国传教士K. 马克思(K. Marx)就曾指出:“此类手抄本的所有缺陷……在它里面都是显而易见的。”“它抄写得非常粗心,而且原文是很不完整的。无论是与A抄本还是B抄本相比,它都要次得多。在其中的几个地方,显然还有意做了变动……”[40]而被佛兰克收入《印度西藏古文物》一书的C抄本,则又是C抄本原本的抄本。[41]关于所谓1684年条约的其它内容,才如印度政府所说的那样,“是根据B抄本”得来的。但事实却并不像印度政府所说的那样,“因为它的内容是根据B抄本”,就能说明“佛兰克所编纂的编年史的这一部分是可信的”。因为在K.马克思最先见到B抄本的时候,它已经十分破旧了,其边与角的地方已经破烂不堪,甚至一些地方已经被撕掉。除此之外,“这一手抄本抄写得很差,以致于拉达克人也发现它是难以识读的”。而佛兰克所得到的B抄本则又是B抄本原本的抄本。[42]因此,由不可靠的材料拼凑而成的所谓1684年条约,无论如何是不能作为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的条约根据的。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关于这一“条约”签订的时间,《印度西藏古文物》中的《拉达克王统记》并未记载,而学术界对这一时间的认定却是1683年或1687年[43]。这样,所谓的1684年条约,甚至在名称上就是有疑问的。

       其次,即便是说所谓的1684年条约有正式的文本,或者说印度提供的1684年条约的内容是可靠的,那么就其内容来说也显然不能说它划定或确认了印度政府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因为它对边界问题只是笼统地说:十世纪时“尼玛贡国王分给他每一个儿子一个单独的王国时的边界,仍将予以维持”。这样的一个条约,根本就没有明文规定边界的具体位置和走向,显然是无法作为一个明确划定边界的边界条约的。此外,根据条约内容,该条约也像所谓的1842年条约一样,根本无从证明它提到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就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印度政府主张的边界。

       可是在上述事实面前,印度政府仍认为1684年条约和1842年条约确认了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因而仍是印度政府主张的这段边界的条约根据。因为(正如本文的第一部分所提到的那样)印度政府的观点是:按照国际法,沿着众所周知的天然特征、并且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传统习惯边界,是有效地划定了的正式边界;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历来就是在印度现在所绘出的地方”,在10世纪尼玛贡分给他的三个儿子每人一个王国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下来了,是一条沿着众所周知的天然特征、并且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传统习惯边界;所以,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就是有效划定了的正式边界;1684年和1842年的两个条约确认了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因此也就成了这段边界的条约根据。然而下述事实充分证明,印度政府的这一观点仍然是无法成立的。

(三)1842年条约和1684年条约不能确认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

       且不说“沿着众所周知的天然特征、并且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传统习惯边界,是有效地划定了的”观点是否符合国际法,虽然印度政府认为是符合国际法的;也不说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是否沿着分水岭等天然特征,虽然中国政府指出这段“边界是沿着众所周知的主要分水岭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44]即使说1842年条约和1684年条约确认的边界,就是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和拉达克之间的传统边界的观点,在关于中印边界的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也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印度政府所谓的那条在10世纪尼玛贡分封他的三个儿子每人一个王国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下来的、“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天然的、传统和习惯的边界”,根本就无法精确认定,而且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并不是印度政府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印边界争端中所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

       印度政府对尼玛贡分给他的三个儿子每人一个王国等相关历史的表述,是以《印度西藏的古文物》中的拉达克编年史《拉达克王统记》为根据的。印度政府认为,关于这一记载的那部分《拉达克王统记》是17世纪编纂的。[45]这段拉达克编年史在记载尼玛贡国王把他的王国分给三个儿子的历史时,提到了得到拉达克的那个儿子所得领土的范围。其英文译文说:“他分给三个儿子每人一个单独的王国,给长子贝吉贡的是阿里的玛域,居民用黑弓;东面的茹妥,古格的金矿;碟穆绰克噶波接近这条路;拉巴玛波在边境;万勒,到伊弥岩石山口之顶……”[46]

       且不说《印度西藏的古文物》中的上述英文译文是否忠实于藏文原文,中国政府对此是有不同意见的;也不说到底是谁被分封到了玛域,西藏方面的藏文史籍中对此是有不同记载的;[47]即使单凭上述内容就可以看出,当时对拉达克(玛域)范围的记载是十分粗略而模糊的,而且其中提到的一些地名也是无法考证的[48],因此根本无法说它对当时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做了明确的规定或详细的说明;即便是说当时的人们认为边界是明确的,也根本无法在一千年后断定当时的边界在地面上的精确位置和具体走向,因为仅仅通过确定几个点,如果这些点是可以完全确定的话,对长达数百公里的边界进行精确认定根本就是不可能的,而两国之间边界问题的解决显然是要求做到这些的。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只根据可以考证的地名,就可以断定当时的西藏—拉达克边界根本就不是后来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

       上述引文中提到的茹妥,就是现在西藏阿里地区的日土县(藏族在历史上把县级行政单位称为“宗”),这是学术界早就确定了的[49],甚至印度政府也是承认的。印度政府官员就曾在引用上述引文后指出:“因此即使在10世纪,除了日土宗当时属拉达克外,人们都知道拉达克的边界在碟穆绰克噶波,即碟穆绰克;在伊弥岩石山口之顶,即伊弥斯山口;而万勒就是汉里,人们知道它是在拉达克境内。现在印度的边界线就是通过碟穆绰克并穿过伊弥斯山口的,把汉里包括在印度之内。可见,即使在10世纪,拉达克的这一段边界线也就在现在的地方。”[50]既然当时的拉达克包括了现在属于中国西藏的日土,怎么还能说“即使在10世纪,拉达克的这一段边界线也就在现在的地方”呢?怎么还能说“拉达克同……西藏之间的边界历来就是在印度现在所绘出的地方,因此是一条传统边界”呢?

       因此,所谓的1684年条约“仍将予以维持”的“当初尼玛贡国王分给他每一个儿子一个单独的王国时的边界”,不但在地面上无法精确界定,而且也明显与后来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不一致;后来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决非“历来就是在印度现在所绘出的地方”,更不可能在10世纪尼玛贡分封他的三个儿子每人一个王国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下来了。由此看来,所谓1684年条约确认了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因而成为印度政府主张的这段边界合法、有效的条约根据的观点,完全不符合历史事实。因而事实只能像前面所引的中国政府所说的那样:“在十世纪尼玛贡(西藏的一个土王)的长子分封到玛域(拉达克)时,……拉藏之间的边界已象印度现在主张的那样被划定了,以后的条约或协定只是确认这个边界线。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既然所谓的1684年条约确认了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的观点不能成立,那么说1842年 条约确认了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的观点也就无以立足了。因为印度政府的得出这一观点的依据是:“从十七世纪以来,拉达克的边界就确定了,并且得到承认。1842年条约并不是确定边界,而只是确认了它。” 由于所谓的1684年条约提到的边界并不是后来印度政府所主张的边界,那么所谓1842年条约所确认的边界,也就不可能是后来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了。

       总之,所谓的1842年条约和1684年条约,无论如何都不能确认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因而也就不可能像印度政府所说的那样是其所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的条约根据。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印边界争端中,印度政府认为西藏—拉达克边界是有条约根据的正式边界的观点根本就是无法成立的;印度政府坚持其主张的这段边界是有条约根据的做法,集中表现了当时其对中印边界问题的顽固态度及其在中印边界问题上混淆视听、蒙骗中印两国人民及世界舆论的伎俩,对中印关系的发展和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印边界问题的顺利解决都是十分不利的。历史已经证明,中国政府主张谈判解决包括西藏—拉达克边界在内的整个中印边界问题的做法是切合实际并顺应历史潮流的。令人欣慰的是,现在的印度政府已经认识到中印边界并没有经过正式划定是客观事实,并开始通过谈判同中国一起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和办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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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景辉《中印东段边界真相》(《国际问题研究》,1988年第1期),吕昭义《关于中印边界东段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97年第4期),康民军《试析“麦克马洪线”问题的来龙去脉》(《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等。

[2] 如房建昌《近代中印西段边界史略》(《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康民军《“约翰逊线”及其在中印边界争端中的地位》(《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等。

[3] 笔者见到的相关文章只有周伟洲《19世纪前后西藏与拉达克的关系及其划界问题》(《中国藏学》1991年第1期)和陆水林《森巴战争前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3年第4期)。

[4] 如陈体强《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方面》(《国际问题研究》,1982年第1期),康民军《试析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印关系恶化的原因》(《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等。

[5] Letter from the Prime Minister of India to the Prime Minister of China, 14 December 1958. 见Notes, memoranda and letters exchanged and agreements signed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of India and China, 1954-1959: White Paper, New Delhi: Ministry of External Affairs, 1959, (下文简称为 " White Paper No. I”), p.51.(印度给中国的照会和信件的引文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译文,下同。)

[6] Letter from the Prime Minister of India to the Prime Minister of China, 22 March 1959, 见White Paper No. I, p.56.

[7] 1960年2月12日印度外交部给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的照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和印度关于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中印边界问题和其他问题来往文件汇编(1950年8月—196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印,(下文简称为《来往文件汇编》)第267页。

[8] Report of the Indian Officials on Their Statements and Comments Made During the Meetings of the Officials of the Two Governments, 见Report of the Official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on the Boundary Question, Peking: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62,(以上内容下文简称为Report of the Indian Officials)p. IR 52.

[9] Report of the Indian Officials, pp. IR 52-53.

[10] 指由印度的锡克人在印度西北部建立的锡克王国。

[11] Report of the Indian Officials, p. IR 53.

[12] 1960年2月12日印度驻华大使馆给中国外交部的照会,见《来往文件汇编》,第269页。

[13] Report of the Indian Officials, p. IR 62.

[14] Report of the Indian Officials, p. IR 52.

[15] Letter from the Prime Minister of India to the Prime Minster of China, 26 September 1959, 见White Paper No. II, pp.35-6.

[16] Report of the Indian Officials, p. IR 42.

[17] 1960年2月12日印度驻华大使馆给中国外交部的照会,见《来往文件汇编》,第268页。

[18] 1960年2月12日印度驻华大使馆给中国外交部的照会,见《来往文件汇编》,第269页。

[19] Report of the Indian Officials, p. IR 41.

[20] Report of the Indian Officials, p. IR 53.

[21] Note given by the Ministry of External Affairs to the Counsellor of China in India , 21 August 1958, 见White Paper No. I, p.46.

[22]《中国官员关于中国方面在两国政府官员会晤中所作的发言和评论的报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官员和印度政府官员关于边界问题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1961年3月编辑、翻译出版,(以上内容下文简称为《中国官员报告》)第8-9页。

[23] 1959年12月26日中国外交部给印度驻华大使馆的照会,见《来往文件汇编》,第245页。

[24] 1959年12月26日中国外交部给印度驻华大使馆的照会,见《来往文件汇编》,第245-246页。

[25]《中国官员报告》,第15页。

[26]《中国官员报告》,第15-16页。

[27]《中国官员报告》,第16页。

[28] 指1960年举行的中印官员关于边界问题的会谈。在这次会谈结束时,双方官员各自提出了一个“关于边界问题的报告”。

[29]《中国官员报告》,第13页。

[30]《中国官员报告》,第13-14页。

[31]《中国官员报告》,第14-15页。

[32] 1960年4月3日中国外交部给印度驻华大使馆的照会,见《来往文件汇编》,第283-284页。

[33] 1959年1月23日周恩来总理给尼赫鲁总理的信,见《来往文件汇编》,第178页。

[34] 1959年12月17日周恩来总理给尼赫鲁总理的信,见《来往文件汇编》,第223页。

[35] 英国这一照会的全文见Alastair Lamb, The China-India border: the origins of the disputed boundaries,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Appendix I”.

[36] 詹宁思等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8页。

[37] A. H. Francke, Antiquities of Indian Tibet. Volume I, First Published: Calcutta, 1914. Asian Educational Services Reprint: New Delhi, 1992, “Editor’s Preface”, pp.i-ii.

[38] A. H. Francke, Antiquities of Indian Tibet. Volume II, First Published: Calcutta, 1926. Asian Educational Services Reprint: New Delhi, 1992, “Introduction”, pp.1-6.

[39] A. H. Francke, Antiquities of Indian Tibet. Volume II, p.115.

[40] A. H. Francke, Antiquities of Indian Tibet. Volume II, “Introduction”, p.5.

[41] A. H. Francke, Antiquities of Indian Tibet. Volume II, “Introduction”, p.2.

[42] A. H. Francke, Antiquities of Indian Tibet. Volume II, “Introduction”, p.5.

[43] Alastair Lamb, The China-India border: the origins of the disputed boundaries,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p.35.

[44] 印度政府对这段边界的描述也表明,边界线不但穿过了印度河,而且还穿过了班公湖和斯潘古尔湖这两个内流湖。(Report of the Indian Officials, pp. IR1-2.)

[45] Report of the Indian Officials, p. IR42.

[46] A. H. Francke, Antiquities of Indian Tibet. Volume II, p.94.

[47]《中国官员报告》,第56页。

[48] A. H. Francke, Antiquities of Indian Tibet. Volume II, p.94, “NOTES”.

[49] A. H. Francke, Antiquities of Indian Tibet. Volume II, p.95, “NOTES”.

[50] Report of the Indian Officials, p. IR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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