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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反商业贿赂需配套深层改革

反商业贿赂需配套深层改革

 为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意见》中亮点颇多,引人注目。其中,《意见》特别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等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根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视为商业贿赂犯罪。在2006年发起的一轮反商业贿赂风暴中,围绕医生开处方收回扣的行为是否为受贿,曾有过激烈争论,《意见》如今给出了明确的回答。


  同样,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也被纳入了商业贿赂罪的范畴。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教师”,虽也包括普通教师在内,但真正有权利用职务便利去收取回扣的,大多还是学校总务、后勤人员。


  众所周知,针对医疗卫生、教育领域的回扣问题,社会上的反应一直颇为强烈,批评意见很多。医疗卫生与教育领域的一些害群之马,在以权谋私、败坏社会风气的同时,也玷污了这两个领域的名声。不过,同样招致强烈批评的医生收红包行为,并没有被《意见》当作商业贿赂犯罪纳入。


  长期以来,在中国社会中,医生和教师均为颇受尊重的职业。但近些年里,这两个职业的声誉蒙受了一些损害。由于整个社会的转型,无论是在收入分配方面,还是在价值观念上,医疗界与教育界都受到了深刻的触动。一些人不甘于清贫,不安于寂寞,想方设法谋取物质利益。于是,回扣问题层出不穷,乃至极端者成为潜规则,严重伤害了相关民众的利益。一些医生,尤其是外科主刀医生,收红包之风一度猛烈,引得病患及社会舆论十分不满。虽然这几年卫生部门对此大力整顿,但各类收回扣和收红包的现象仍然存在,屡禁难止。


  “两高”此次明确医生和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应是对社会舆论的呼应,更是法制本身完善的必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作为一种犯罪形式,商业贿赂行为存在于各个社会领域中。《意见》此次将医疗卫生和教育两个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给予明确界定,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不过,应该注意到的是,在加大力度惩治卫生和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同时,还应加速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腐败行为固然需要严厉打击,但如果从医疗与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乃至滋生这种腐败现象的土壤去看,也须认识到,财政对这两个领域的投入不足、体制改革远未到位。


  如此态度,决不是替卫生界和教育界中的一些害群之马辩护。财政投入足了,医生和教师收入高了,是不是就没腐败了?当然也不可能完全杜绝。之所以这么说,是要提醒一个现实,一些商业贿赂行为的背后,的确有着现行体制存在弊端的原因。如医生“开单提成”为人所诟病,病患怨言很多,但在医生“开单提成”这种无良乃至违法的行为后面,深深地烙上了医疗体制改革踟躇不前的印记。多年以来,医疗界一直有人提议给医生治病服务合理定价——如提高挂号费和诊疗费,从而斩断“以病养医”的畸形纽带,让医生正大光明地通过劳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但一直难以落实。这当然也是医疗体制的现状所限制的,没有医改的深入,纠葛在一起的利益关系很难理清,医疗界的潜规则很难被打破。


  必须承认,相比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作为专业人士的教师和医生收入总体是不高的。诚然,不高甚至偏低的收入水平,并不能成为一些人吃回扣、拿红包的合理理由,但一些人因为收入水平欠佳,又因利益的诱惑,伸出了不该伸的手,不仅违法违纪,败坏社会风气,最终也伤害自己。制度不完善与生存现状的不如意可能对人性的扭曲,不可不察。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快医改与教改步伐,增加对这些领域的投入,其迫切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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