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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上交所发布《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上交所将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拟引入资格准入制度


  【《财经网》综合报道】9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下称《指引》),敦促个人投资者理性投资,理解和遵循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
  全文共24条,涉及个人投资者应当履行的义务17条,上交所监管权利2条。属于指导性、引领性规范文件。
  《指引》要求投资者决策之前通过正当渠道充分获取信息,包括证券市场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投资产品信息、受托证券公司的信息等,结合个人资金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理性投资。
  《指引》还强调投资者应配合并接受上交所的证券交易监管。对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有权对相关账户实施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投资者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其中,《指引》第九条,要求投资者提供个人投资信息,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第12条要求投资者在参与部分产品或业务之前,应通过相应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交易。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证券品种和业务创新及分类为切入点,依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与市场经验等标准,进行分类监管。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准确分析投资者特点的基础上,引入投资者资格准入制度,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该负责人介绍,《指引》是上交所从2005年1月至2008年5月间,针对个人投资者结构和行为现状,总结分析后得出的结果。
上交所27日向会员单位发布《指引》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将《指引》的阅知纳入开户环节。■

错误的经济思想使人看不清自己的利益归属。因此,与利益相比,更危险的其实是思想。 —— 凯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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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补全:


第一条为引导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证券法》及 上海证券(行情 股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为投资者提供教育、引导和服务,依法监管其证券交易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投资者与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了解受托证券公司资质情况、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八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本所或受托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十二条投资者参与本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本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第十三条投资者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本所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第十七条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的,本所将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本所证券交易监管工作,接受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本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实施不正当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本所可通报其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证券交易账户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依据相关规则,采取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或业务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


投资者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本所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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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不用规定,一般散户做不到,应对机构、基金、上市公司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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