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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契约与法治

逻辑、契约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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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成为治理的根本,必须是超越帮派利益,人们无须就各自追求的特定目标来达成共识,而只须以抽象行为规则来约束公民,使人们和睦相处而互惠互利。只有这样才有法治,否则就是基于帮派利益的人治。而法治的根基就是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永恒性的规则。建立在立场与口号上的制度必然是反逻辑的伪制度,这种伪制度反过来必然维护基于帮派的虚伪与造假,这就是制度性造假问题,与之对应的就是制度性腐败。基于立场而产生的逻辑混乱,也就不存在逻辑始终一致的法治精神,只有独裁专制;与此相反,建立在逻辑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普遍的,平等的,一致的,这种逻辑一致性同时体现在这个社会主导性的思维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之中。任何个人因为欲望因素的干扰偏离这种逻辑而侵犯他人利益,就会受到法的制裁,从而表现为法治社会。所以,反逻辑必人治,逻辑才有法治。

无逻辑就无契约精神

一,何谓契约精神?

西方贵族精神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遵守契约的精神。古希腊罗马的平民反抗贵族的斗争都因妥协而达成了照顾各方利益的制度(契约)安排,从而进入了古典的法治文明。华夏的春秋末期,吴王夫差打败了勾践,给了他苟活的机会。结果,勾践卧薪尝胆,把夫差的王族全部“斩草除根”,建立了“胜者通吃”的极权制度。这样,华夏若有争端,则一定势不两立;没有遵守契约的精神。

那么请问:何谓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商议来确定行为规则,确定规则之后,双方都遵守彼此的约定。契约精神不是单方面强加或胁迫的霸王条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说:正义,就是履行契约。不管是谁,不管你是国王(教皇),还是草民(山大王),都要遵守契约。遵守契约即为正义;违反契约,就是非正义。非正义的人,是所有人的公敌;非正义的行为,是伤害所有人的恶行。

二,契约精神的前提——无全知全能的圣王

那么,为什么要遵守契约呢?你看:动物们都是遵循本能和丛林法则,并没有什么契约精神。另外,在人类社会,让掌握了“真理”的人直接强迫他人“在正确的道路上行动”不是效率更高吗?为什么要费尽心力与他人去讨价还价达成“契约”呢?如果不能回答这些问题,契约精神就成了画蛇添足的“病态”。

古华人认为:芸芸众生都是随风倒的韭菜。圣人是“天地之精英,日月之精华”;圣人有超乎寻常人的人品与智慧,成了芸芸众生之准则:“言则为天下法,行则为无穷则。”圣人的出现,就是让人崇拜的,而不是让人来质疑的,更不允许违逆。恰如蒋庆所说:“圣人有天然教化凡人的权利,曰‘天赋圣权’,而凡人只有生来接受圣人教化的义务。所以,圣人讲的话、编的书就是经典,就具有先在的权威性,凡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不存在凡人用理性审查、同意不同意的问题,因为凡人的理性没有资格审查圣人的理性,相反只能用圣人的理性来审查凡人的理性,来要求凡人接受。”既然禁止凡人妄疑圣人,也就不存在自由平等协商契约的可能性。

因此,契约精神最重要的前提是:没有全知全能的“圣人王”,人间不存在“绝对的客观真理”,所以无人有权去强迫他人遵循某一“正确”的观点。所以,契约精神的前提是承认人的局限性,特别是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只有承认所有人类的观点都是“有限的”、“主观的”,契约才是必要的。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掌握了真理”哲学(圣)王对“观点错误的人”应该做的事就是“纠正”和“改造”甚至“消灭”,怎么可能是与之进行平等的协商呢?那岂不是将自己贬低为愚昧无知群氓?

只有承认人的言论只表达了“意见”而不是“真理”,这样de1社会就不存在掌握了宇宙真理的“圣王”,所有人的智慧都是有限的,就只能根据人与人的约定来行事;因此,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普遍性的契约(宪法和法律)才是有意义的。

三,无逻辑就无契约精神

很多人叹息国人缺乏契约精神,导致诚信缺失、道德崩溃,于是大家都呼唤契约精神,完全没有看到契约精神背后有一个反对圣人崇拜的逻辑理性文明。如果我们对逻辑一无所知而热衷于野蛮人的辩证法,就不可能有契约精神。因为在违反契约后,辩证法就成了狡辩的利器,成了欺世惑众的思维工具,怎么可能有契约精神?

逻辑思维认为:人脑具有先天的思维形式即逻辑结构,人类发展艺术与哲学的目的就是揭示这个“先天结构”的和谐一致性!但原始思维则认为:思维形式是后天“抽象”出来的,不是先天的;即否认逻辑正义等普适价值的存在。原始思维最爱辩证法,而辩证法是一种后天的、感官的、矛盾的思维方式。而辩证思维意味着正义文明的解体。众所周知:没有正义价值观,必然是丛林社会!也就是说,只要证明辩证思维是反正义的,就证明了辩证法是丛林时代的野蛮人的思维!证明如下:

辩证法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矛盾,即A与非A同时成立!这样的话,就不可能建立正义的法制体系!假设法律里A是“盗窃有罪”,按照辩证法思维方式,非A也成立即“盗窃无罪”也成立!这样的法律必然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为了避免被治者的反驳,就不能搞一视同仁的逻辑同一律,就只能搞多重标准的等级制辩证思维模式,强行规定:劳力者等级,盗窃是犯罪;劳心者等级,盗窃就不是犯罪。在太平天国里,达官显贵可以三妻四妾,普通士兵接近异性就是犯罪,就是辩证思维的结果。显然这样的制度就是弱肉强食的体制!既然辩证法只能导向丛林社会,当然不可能产生人人平等的、一视同仁的法治、契约精神。

说到底:契约问题就是一个语言、逻辑问题。如果一个语言体系充满了歧义与含糊,就能被不断的再解释,签订契约就没有必要。因为契约条文的含糊性,通过再解释,反而使违约者成了实际上和道义上的赢家,谁还会相信契约?

权力制约也好、商业交易也好,都是预先的约定,即基于契约的法权关系,而契约必然是以语言或者文字进行约定的,是一种“文字得逻辑游戏”。所以,制约权力需要语言与逻辑工具:文字体系越高级,权力的制约的可能性就越高;文字体系越低,权力制约的可能性也就越低。语言文字越精确、越具有逻辑规则,就越不容易产生歧义,就越能成为契约的载体;反之,就会成为分歧、争论和阴谋的载体。这样一来,英文等字母文字的优势就非常明显了,因为字母文字可以通过二十几个基本字符的排列组合,精确的定义无数的概念,从而成为约定契约的良好工具。而低级的(汉)文字体系进行精确的定义就非常困难,语言的含糊性难以形成严密的逻辑思维方式,指望这样的文字系统达成共识(宪法与法治)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有所谓的契约如民国的《临时约法》也是废纸一张。以往人们在分析社会问题的原因时,往往是从国民的人品和制度的层面思考,这个层面的思考有严重的局限性,因为语言混乱和思维能力的低下才是更重要的原因。

譬如:“宪”的结构字是大屋顶(庙堂建筑)下一个先。其涵义可以作以下解读:庙堂中的先进性、庙堂中预先的决定、朝廷的先知,等等。所以,宪就是“庙堂中的先”,比如宪兵就是这个意思。由于汉字是一种图形文字,每一个汉字都可以被多意的理解,这样一来,汉字不能成为要求精确定义的科学、数学、政治学和法律的文字基础。含糊语言只会产生赖账的辩证思维,产生无赖逻辑!中国是世界上赖账率最高的国家,商业合同的兑现率全球最低。这是因为:语言含糊其辞就是没有确定性,就为亦此亦彼的辩证法矛盾思维提供了广阔的舞台!逻辑是确定性思维,绝不会承认辩证法的矛盾律思维,逻辑是确定了不矛盾律的同一律思维!特色文化的汉字体系就是反逻辑、反法治、反民主的语言体系!中国人到现在都对圣人念念不忘,就证明中国人的思维还处在原始的巫术思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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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是法治的根基

法制要成为治理的根本,必须是超越帮派利益,人们无须就各自追求的特定目标来达成共识,而只须以抽象行为规则来约束公民,使人们和睦相处而互惠互利。只有这样才有法治,否则就是基于帮派利益的人治。而法治的根基就是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永恒性的规则。建立在立场与口号上的制度必然是反逻辑的伪制度,这种伪制度反过来必然维护基于帮派的虚伪与造假,这就是制度性造假问题,与之对应的就是制度性腐败。基于立场而产生的逻辑混乱,也就不存在逻辑始终一致的法治精神,只有独裁专制;与此相反,建立在逻辑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普遍的,平等的,一致的,这种逻辑一致性同时体现在这个社会主导性的思维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之中。任何个人因为欲望因素的干扰偏离这种逻辑而侵犯他人利益,就会受到法的制裁,从而表现为法治社会。所以,反逻辑(的辩证法社会)必人治,讲逻辑(的社会强调前后的一致性)才有法治。

一,逻辑是好法制的基础

很多人叹息国人缺乏契约精神,导致诚信缺失、道德崩溃,于是大家都呼唤契约法治精神,完全没有看到法治精神背后的逻辑理性基础。

如果我们对逻辑一无所知而热衷于辩证法,就不可能产生契约精神。因为辩证法就是诡辩法,在违反契约后,辩证法就成了欺世惑众的狡辩利器,怎么会有契约精神?众所周知:没有正义价值观的社会就是丛林社会!也就是说,只要证明辩证法思维是反正义的,就证明了辩证法是丛林时代初民们的思维!波普尔指出,由于从自相矛盾命题可以推导出任何命题,所以,接受黑格尔辩证法的矛盾律思维,就意味着科学真理(公平正义)的彻底瓦解。百度的“辩证法”词条解释说:在辩证思维中,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里“亦此亦彼”、“亦真亦假”的,就是主张“A与非A”同时成立。假设“A”=“遵守法律”,“A与非A”同时成立,就会导致“遵守法律”与“非遵守法律”同时并举,这就成了阳奉阴违的、双重标准的、两面派的双簧把戏,只会助长无底线的坑蒙拐骗,离契约至上的法治文明会越来越远。

逻辑是人类正确思维的工具,是思想交流和文明生活的先决条件。周孝正指出:“中国的事情要解决,简单,就两字,讲理;中国的事情之所以难解决,简单,就三个字,不讲理。”这里的讲理就是“符合逻辑之理”。逻辑思维的本质就是遵守同一律:只要是人,无论他与“我”关系如何,都给予“一视同仁”的对待。所以,西方跳出了小圈子的帮派意识而树立了博爱、公德意识。圣经说,收割的时候,不要割得太干净,要留些果实给穷人。因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对弱者的保护。可见,只有把逻辑理性放在帮派感情之上,才能走向中立、公平、正义的高级理性文化,创造出好制度。所以,只有在逻辑规则的指引下,人们才能制定出好制度。同一律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寻找共同语言,有了共同语言后,才会进一步对事物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没有共同语言,一切都是白搭,就不可能产生公共理性或好法制。说到底:契约法治问题就是一个语言逻辑问题。如果汉语语言体系充满了歧义与含糊,能被不断的再解释而违反同一律,签订契约(法律)就没有必要。因为契约条文的含糊性,通过再解释,反而使违约者成了实际上和道义上的赢家,谁还会守契约?

二,逻辑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辩证法是人治的基础

逻辑学创始人亚里士多德更是法治理论的创始人。这就说明:逻辑是法治的基础。因为:逻辑是价值中立的,而中立恰恰是公平正义的基础。西方的司法女神之所以要蒙上双眼,就是要摆脱视觉诱惑导致的审判不公,法官要倾听双方的辩护词,然后经过逻辑思维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可见,逻辑是社会正义的基础。

社会正义必须以正义的法制为基础,正义的法制就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科学体系:它要求所有的法律条文必须逻辑自洽,不能自相矛盾;同时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具有逻辑思维能力,能在同样的法律条文下得出同样的结论,形成社会共识和公共理性。否则,相互抵制、相互抬杠,社会就成了一团乱麻。譬如:有人问外交部发言人,“根据那条法律禁止采访?”该发言人答:“别拿法律当挡箭牌”。如此“藐视法律”的回答,说明她不懂逻辑、答非所问,像猴子一样地崇拜权强权。可见,辩证法社会不可能有法治文明!

这是因为:辩证法主张“A与非A”成立。设“A”=“禁止吃人”,“A与非A”同时成立,就会导致“禁止吃人”与“非禁止吃人”并存,这就为人吃人打开了大门。中医以阴阳辩证法进行思维,最后宣扬人肉做药引子治病,属于弱肉强食的丛林思维。有一位北大教授,刚引用诺奖得主阿马蒂亚森的观点,说美国限制他国移民以维持其福利不被分享是不道德的;接下来讲到自己国家的问题,就说我国现在还不能开放城市户籍,否则大城市就会被搞得一团糟。他违背了同一律,搞了辩证法的双重标准,还处在巫术辩证法的双重标准思维阶段。

巫术辩证法即阴阳辩证法是初民的原始思维方式!诸子百家都属于巫术思维。譬如:仁是因人而而异、内外有别而搞双重标准的。孟子讲人的本质是“孝顺”,不孝敬君父者是畜生;所以,“无君无父禽兽也”。可见,奴性是儒家文化的的逻辑起点。孟子强调:舜让杀人犯父亲摆脱监狱之苦是值得效法的。杀人越货的行为在希腊罗马,不管什么动机都是有罪的,都要受最重的惩罚。在华夏则要先看杀人者的动机,如果是为己,则罪不可赦;如果是为自己亲人,则可以宽宥;因为使自己亲人富贵的行为是“孝”的行为。此后,汉儒董仲舒将这种思想归纳为著名的“春秋决狱,原其心论其罪”。舜“因人而异”,搞双重标准;同样都是坏蛋,“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孟子予以高度赞扬。由于儒家的教导,华夏官吏不会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公平审判,他会根据被审者的地位作出判决,即:谁后台大谁赢官司。在儒家的教导下,国人习惯了“内外有别”。“内外有别”的含义是:对自己人和对外人给予不同的待遇:自己人做的,错的也是对的;外人做的,对的也是错的。华人只要有一点小权,就会在自己的职权之内,根据人际圈子的里外顺序,对亲戚朋友给予不同的关照。西方人把“公平”极端到“对朋友和对敌人一样”的做法,中国人反而忿忿不平。华夏社会凡事要讲关系、走后门,总是克服不了以权谋私的现象,其深层的文化背景就是“内外有别”的辩证思维方式所致。

中国人无逻辑,也不懂博爱,唯有靠祖宗崇拜和圣王(权威或强权)崇拜来止乱;君王的意志即圣旨成了唯一准则。悲哀的是,不同的君王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则,甚至同一个君王也有两个截然相反的法则:他今天指鹿为马,明天指鹿为鹿;他今天一分为二,明天合二为一;他今天量小非君子,明天无毒不丈夫;他今天说梨子是甜的,明天说梨子是酸的。这善变性就表现为辩证法的矛盾律思维!

专制社会的多重等级特权与辩证法的多重标准是完全一致的。因为:辩证思维的结果,不仅导致双重标准,而且在一系列拐弯抹角后,还可以导致多重标准。因为除了相互对立的两个极端之外,他们还可以找到这两个极端之间的很多个中间状态作为标准,这就形成辩证法的多重标准思维。孔子编的周礼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然后再规定每一种人该遵循什么规矩。善恶无绝对标准,道德准则随身份等级而定。少数人被儒家定义为圣人君子,被豁免了作恶的可能性,从而置身于法律和众人之上。皇帝可拥有太监,非皇族就不许。男人可三妻四妾,女人却只能从一而终。皇帝三千嫔妃不算多,草民到烟花柳巷消遣就会被抓捕。这种多重标准的辩证法制度当然为帝王所喜。显然,这种阴阳辩证法制度就是弱肉强食的人治!既然巫术辩证法只能把人导向弱肉强食的丛林,当然不可能产生一视同仁的法治、契约精神。

有人称阴阳辩证法为诡辩术,但中国人仅仅是混沌愚昧而已,还达不到诡辩的思维层次,而更接近与猴群的“纯天然”的辩证法状态。诡辩的辩证法是高于巫术辩证法的辩论术,产生于古希腊人法庭辩论中,律师为原告是一套说辞,为被告又是另一套说辞,这就是双重标准的辩证法!为了驱散辩证法的诡辩迷雾,亚里士多德总结出了以同一律为主的思维规则——逻辑。同一律要求一视同仁地看待研究对象,这就避免了辩证法双重标准的搅局,避免了原被告双方争吵不休的诡辩陷阱。基督教提倡爱人如己,不许排外,爱陌生人甚至爱敌人,不搞“内外有别”的帮派小圈子。逻辑思维的同一律思维,加上耶稣基督的博爱,促成了人人平等的普世价值观诞生。有了人人平等的价值观,人类就由原始的野蛮人进化成了有逻辑的文明人!

所以,正确思维应该以“人人平等”的价值观为主导,以合乎逻辑规则的推理来达成社会共识并建立规章制度。人人平等,不以“暴力元规则”定胜负,而是以语言的逻辑说服力来定胜负。20世纪以来,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南美许多国家纷纷采纳了英美的陪审制。陪审员在普通公民中抽签产生,与财富、声望或权力无关。这是古希腊直接民主(抽签制)的延续,以“集体智慧”弥补法官的缺陷和不足,保证了司法公平正义,避免了人们游说法官的司法腐败。把裁判权完全交给老百姓的逻辑一致性裁决,既是对人类良知和思维能力的信任,又是对政府滥用职权的戒备。这说明:社会的正义标准不是由少数社会精英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常识即普世价值和逻辑思维共同决定的。

三,逻辑培养了人们的守法精神

社会秩序的健康持续需要人们对文明规则认同并自觉内化,并将逻辑规则转化为理性能力,使人在法律与道德等规则面前具有尊重感、敬仰感,自觉维护文明制度的神圣尊严。西方的诚信属于社会公德范畴,对外人、对敌人都讲诚信,恰如耶稣所说“要爱你的敌人”。这种契约法治精神就是逻辑精神。逻辑精神就是逻辑规则至上并强调以必然性的因果关系来理解世界。逻辑规则首先得约束你的大脑,你习惯于逻辑规则了,自然会接受法治的约束!所以,逻辑是诚实守信的法治基础!

法治社会视法为神不变的永恒的神言!这不变性就相当于逻辑的确定性!古人把许多社会规则神化,就是希望所有的人都能做到规则至上和法律至上。这一定要有宗教“神”至上的文明才能维持法律神圣!西方法律的创制或发现过程与政权有一定的距离,与神关系密切。在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立法完全受宗教观念的指导,法律与宗教教义、教规自然地融为一体。希腊人认为不守法就是不敬神,因为:古希腊的法律是宙斯赐予的,奥运会休战也是以神的名义进行的!举世闻名的罗马法更是由基督教守护并在中世纪加以推广的。

基督教文化的核心可归结为两个字:诚信。十诫就是上帝与人类订立的契约,人类必须遵守这些契约,否则,必遭上帝惩罚。整部圣经就是人类与上帝所立的永久契约。据不完全统计,在《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中,提到诚实的有200处之多。如“耶和华必照各人的公义诚实报应他。”“你们当敬畏耶和华,忠心诚实办事。”“不可使慈爱诚实离开你。要系在你颈项上,刻在你心板上。”“诚实人必多得福。”圣经说:“因为我耶和华喜爱公平,恨恶抢夺和罪孽。我要凭诚实施行报应,并要与我的百姓立永约。”

有人说,诚信并非是西方文化所独有,孔孟也讲诚信。东西方的信是有本质区别的。儒家的信仅在家庭范围。在家族之外,讲诚信被孔子视为小人。华夏文化是权谋文化,其最大特点就是不讲诚信,不择手段,狡诈是最高的智慧!《道德经》宣扬就是辩证法的狡诈之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任何表达出来的概念都是不确定的,真是“玄之又玄、众妙之门”,违反了概念的逻辑规则——明确性。这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尽可能澄清概念的定义南辕北撤。庄子将“混沌之道”发挥到了糊涂之境:在《庄周梦蝶》中,他甚至不能确定“蝴蝶变成了我、还是我变成了蝴蝶”。道家的最高境界是“道法自然”、“难得糊涂”、“浑水好摸鱼”;它极力混淆祸福、混淆强弱、混淆是非,混淆善恶;最终丧失明确的道德(法律)标准,其后果是社会日益混乱堕落。

《水浒传》里有“徇情枉法”故事:阎婆惜发现宋江与晁盖等江湖大盗有来往,宋江为灭口杀了阎婆惜,而唐牛儿被当作犯人绑到县衙。浑城县知县与宋江私交甚好,他明知唐牛儿是冤的,但为了宋江的人情,就把唐牛儿当替罪羊。可见,“合情合理”的阴阳文化使华人的一切都被情感绑架了。华人首先考虑的是人情,其次才是公正,“人情”高于“法律”,当然就出现了“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徇私枉法是为了回报人情。宋太祖的爱将李汉超借关南百姓钱财未还、抢民女作妾,老百姓告到皇宫,赵匡胤却为之说情。明朝正德年间,被诬告成杀害丈夫的凶手并屈打成招的小女子苏三,在黑暗的司法制度面前,无力回天,只能将满腔的怨恨化作一句“洪桐县里没好人”。清咸丰皇帝发明了“就地镇法”制度,捕人杀人不必报官,不必拘守常例,结果每年至少有数千人被法外屠杀。由于狱卒迫害等原因,清朝每年死于监牢的犯人就达数万人之多。在这没有公理、没有正义的儒教社会,华人就意淫出一个大侠客来除暴安良、主持正义,于是人们爱看武打戏,三国、水浒以及金庸的武打小说都很畅销,连重庆的女乘客都要与司机武打,不会说理,结果同归于滚滚长江中。

一般说来:学历稍高者通常不敢诡辩,而中学学历者则视辨证法的诡辩为理所当然而肆无忌惮!何兴就是典型。辩证法者的根本问题是没有遵守逻辑的同一律——对他人严,对己松;对上级挖空心思吹捧,对下级百般刁难愚弄。在他们的心中永远没有平等,只有“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辩证逻辑”。华人把辩证法混淆成永恒的真理,这是文明史上的莫大悲哀!辩证法者视逻辑为垃圾,根本没有遵守逻辑规则的意识。没有守规则的意识,就不可能在内心养成守法的自觉性,因而老想着钻法律的空子。这样的人群,法律对他们是废纸。华人看不到西方社会两千多年一贯的理性文化灵魂——逻辑,想不到自己的崛起也需要自己心灵深处的文化建构。如果思维模式不改变,任你其他方面的改革如何天翻地覆,最终会九九归元,换汤不换药。而思维模式的变革又主要着重于两方面,一个是建立理性精神,一个是发扬自由精神。没有逻辑思维,国人难以摆脱愚昧残暴;没有平等自由的法治,国人难以摆脱专制奴役。

总之,要过文明生活,必须遵守逻辑规则才行!而规规矩矩地学逻辑的人,有守规则的敬畏意识,就从内心养成了守法的自觉性,就成了社会的合格公民。可见,逻辑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华人最后的觉悟就是思维方式的觉悟——以普世逻辑剔除辩证逻辑! 


[ 本帖最后由 自幼 于 2020-7-12 17: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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