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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义

司法正义

社会的首要问题是正义问题,正义既不是利他的要求,也不是利己的欲望,正义是超越了亲情或情感关系的互惠原则。必须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都使用同样的标准,社会才会有正义!正义女神自蒙双眼,六亲不认,无视纷争者的身份,才能不感情用事,不让亲疏的立场来决定善恶。耶稣当众否认了他的生母,他说:“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亲了”。蒙眼的法官不受教会的干涉,也不接受国王或总统(党头)的领导,司法独立才可能正义。独立、中立、程序正义和专业性是司法正义的四项要素。

一,公正裁判的四项要求

据报道:某些前足协官员经常指令足球裁判吹哨、掌控比赛结果。一些足球比赛的输赢平局,都要按照官员的事先安排来决定的。足球裁判吹“黑哨”,玷污了足球比赛的过程,让极具观赏性的足球比赛变成了肮脏的交易和事先预定的表演。足球裁判一旦丧失独立性和中立性,就使得足球比赛丧失了本身的价值。所以,公正的裁判很重要,必须满足4个要求:

首先,裁判应独立。在足球比赛中,裁判应严格依据比赛规则独立判断。不能受任何领导、队员、俱乐部的干扰,甚至要避免受到观众情绪的影响。如果裁判独立公正地吹哨,整个比赛的程序就是公正的。

其次,裁判应中立。在足球比赛中,裁判应当始终秉持公正,不偏不倚,中立执法,不得偏袒比赛的任何一方。为了实现裁判的中立,裁判在比赛开始前不得与比赛任何一方有所接触。必须确保足球裁判的选拔与指定的中立性,避免因裁判的个人利益或其他因素影响裁判结果。

第三,应遵守程序正义。足球裁判在裁判过程中,保持执法独立,以公正中立的第三方出现,这本身就是裁判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在比赛过程中,裁判按照裁判的规则,秉持独立公正的精神吹哨,就是遵守正当的裁判程序。

第四,应具备专业性素养。在足球场上,裁判必须是足球运动的专业人士,必须深谙足球运动的各项规则,否则将无法进行裁判。一个不懂规则的裁判,必将出现大量的错判、误判。

其他活动的裁判也要满足独立、中立、程序正义和专业性等四项要求。如司法案件的裁判就要满足这四项要求。

1.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是独立、中立的社会权力。司法权不属于个人、不属于国家,它是文明社会的组织——代表正义、公平、理性、科学、自由、平等的等价值追求。司法独立是指负责审判的司法机关不受任何限制、不受任何干涉地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只听从法律、正义和超越于正义之上的良心进行审判。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负责审判的法官个人的独立,不受任何干涉地进行审判,即使是他的领导也不能干涉他的审判活动。如果法官丧失独立的品格,就可能以他人的意志或自己的偏见取代一般法正义作为判决的大前提,最终实现的是私利而非公义。

2.司法应中立。矫正正义是由一个第三者来实行的强制的正义,这个第三者即仲裁者要实现交往双方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失利之间的中道,就必须拥有超越于双方当事人的独立地位。因此裁判公正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必须处于对诉讼当事人互不依赖和依附的中立地位,成为超越独立于诉讼当事人双方的第三者。

3.司法实现法程序正义。司法审判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逐步展开,如果不依程序司法,就会导致冤假错案。

4.法官必须具有专业性素养。法官不仅有渊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最起码的正义良知。因为司法是实现矫正正义的最佳方式,法官必须掌握司法的三个最基本的道德标准:第一,对等性标准。它包括两方面含义,即对应性和平等性。对应性是指矫正正义应与不公和伤害的程度相对应。作恶者该受罚,只有作恶者受罚,即罚当其罪。所谓平等性,就是平等对待,即通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同样的罪就要判同样的刑,不能因身份、血缘、种族等原因而区别对待。另一方面,不同罪者不能同罚。 第二,人道的标准。人道的标准是一个底线的标准,这几乎是矫正的一个极限,越过它,就不是正义了,越过它,司法就不再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一个人可以因故意的伤害行为而被剥夺自由甚至剥夺生命,但却不能受到有损人类尊严的残暴的虐待;无论罪犯的罪行是如何地令人发指,也不能以残忍的非常规的方式来作出回应。人们在设计司法制度时,设计了一套严格的司法程序,它不只是用来保证判决结果的正当性,还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这个独立的价值基础就是人道主义,它所保护的就是人的尊严。 第三,功利的标准。“矫正”除了报应,它还要着眼于社会的预防甚至还有对个体违法者的教育。因此,司法的道德标准也必然包含了功利主义的标准。这三个道德标准的实现要落实到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并表现为不同的正义形式,这就是司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英美的陪审团(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判案除了非专业性外,其他三项必须满足。陪审团判案,真正的裁判权不在法官而在陪审团。所以,陪审团的正确翻译应是“临时公民判案团”。陪审团首要的职责,就是判断法律是否公正,并让不公正的法律彻底得不到执行;同时监督容易受腐蚀的法官,用民意制衡法官的权力。陪审团是从合格公民中抽签来的并且跟这个案件无关的当地人,这就是陪审员的中立性。而且,律师,法官,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政府官员都被排除在陪审员之外;这就是陪审员的非专业性。法官在陪审过程中,起主持人的作用,保证了司法的程序正义。一般的案子,陪审员是可以回家的。如果案子引起轰动,就必须隔离他们。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陪审员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私下交流、讨论案情。陪审团的最终决定是以多数人的意见和全体一致,才能判决被告有罪;这就是陪审员的独立性和逻辑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案件能够被充分讨论,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宗教法律的裁判也要满足独立、中立、程序正义和专业性等四项要求

立场中立。上帝对审判官说:“你们办事应当谨慎,因为判断不是为人,乃是为耶和华。判断的时候,他必与你们同在。现在你们应当敬畏耶和华,谨慎办事,因为耶和华你们的上帝没有不义,不偏待人,也不受贿赂”(代下19:7)。作为审判官,首先必须明白自己是为谁服务的。若是为人服务的,就要看人的脸色;若是为上帝服务的,就要体贴上帝的心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立场要中立。

独立判案。摩西警告审判官,不要因为害怕人的缘故,而奉上帝的名作出虚妄的裁判。“人当敬畏上帝,不要惧怕人”(利19:15)。“你们听讼,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申1:16-17)。“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收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智慧人的眼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申16:18)。“看人的情面,乃为不好;人引一块饼枉法,也为不好”(箴28:21)。上帝的律法中不仅强调正义的刑罚,也强调审判时的正义,要求不可偏袒。“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居。”在这里,邻居泛指自己以外的人。可见,正义就是在审判时不偏袒任何人,不管穷富,要使之各得其应得。并且要求审判的时候要诚实,不可伪造证据。上帝说:“不可作假见证害人”(申5:20)。“不可与恶人联手妄作见证;不可随众行恶,不可在争讼的事上随众偏行,作见证屈枉正直;也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穷人”(出23:1)。要按照行为人的行为判决:“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唯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

程序正义。只有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才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谁,都要为自己行为负完全责任。“国王犯法受审判”理所当然,甚至可推上断头台。“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申19:15)。这意味着原告即便是一个高级官员,也不能专横地监禁或处决被告;他必须服从法律,不得任意妄为,高踞于法律之上。“不先听本人的口供,不知道他所作的事,难道我们的律法还定他的罪吗?”“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提前5:19)。“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要定准”(太18:16)。这说明了没有充分的证据,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罪。

审判者的专业性。首先要掌握神本正义的专业知识。《圣经》说:“上帝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既然每个人都是按上帝的形象造的,即每个人都同等地分有了上帝的形象,那么任何人在上帝面前就应该有平等的尊严和人格,人的权利也应先验地平等。所以,《摩西十诫》第六条规定“不得谋杀”;若杀人,就要“以命偿命”,蕴含了人的生命权的不可剥夺性。第七条“不得奸淫”,蕴含了人的身体安全和不被强暴的权利。第九条“不得做假见证陷害人”,则意味着良心权利和“不说谎”的义务。圣经说:“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脚还脚”(申19:16-21)。这是要求人们要限制报复的程度,保持对等原则,报复不能超过原罪行造成的伤害。除“以命还命”的罪外,其他的罪行都可用经济赔偿去替代的。圣经说:“子不必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以西18:20)。可古华夏偏偏流行父债子还,经常是一人犯罪、株连九族,多么地惨无人道啊!

其次,要求有正义的技术工具。《圣经》说:“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在尺、称、升、斗上也是如此。要用公道天平、公道砝码、公道升斗、公道秤。”“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法码;你家里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升斗。当用对准公平的法码、公平的升斗。这样,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长久。因为行非义之事的人,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若没有公平公正,小到一个家庭,大到一个国家都是立不住的,更不可能天长地久。

第三,审判者要有博爱心,表现为:体恤弱者。对弱者的体恤表现在诉讼时不让其受屈枉,在利益分配上给予惠顾。《圣经》中说,“不可在穷人争讼的事上屈枉正直”,“学习行善,寻求公平,解救受欺压的,给孤儿申冤,为寡妇辨屈”。这并不是在审判时偏袒弱势群体而压制富人,而是考虑到弱势群体往往得不到公平对待,这与公正审判并不矛盾。此外,《圣经》要求在利益分配时照顾弱者。例如,收获庄稼时不要收尽,把余下的粮食留给穷人;每天支付劳工的工钱;借钱给同胞不取利息,负债七年后可豁免。

博爱心另一表现是:善待异族。对于侨居以色列的异族人士,《圣经》要求一视同仁,不能因其“外邦人”的身份而给予不公正的待遇。《圣经》中说:“不可欺压寄居的,因为你们在埃及地做过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圣经里反复强调不要欺负外来人,可中国的城市就是歧视乡里人。儒家强调爱有等差,实行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照顾自己人,歧视陌生人。《孟子》记载:舜对待自己的亲属依据孝(家规)处理,对非亲属则依据国法处理。儒家的亲情文化极端自私而又违反正义,譬如:在食堂买饭菜,若掌勺者给熟人多些,给陌生人少些,这怎会有正义?
   
第四,审判者是专业人士。出埃及后不久,摩西挑选十夫长、百夫长和千夫长作为他的助手参与判决案例。摩西死后,利未支派作为祭司家族拥有律法的解释权,并享受十一税,他们就是专业的宗教法律家族。


[ 本帖最后由 自幼 于 2020-6-28 19: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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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俗化国家不可能自发进化到司法独立与司法正义,只能进化出王法。小的世俗化国家可以嫁接,但离开母本后很容易变种,体量太大的世俗化国家基本无法嫁接成功。

除了基督,别无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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