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出自楚望台的法律评论(ChuWangtai.cn)
——驳新民晚报及吴仲权大主任之悖论
央视二台报道的上海虹桥交通枢纽工程拆迁案,新民晚报终于出了与民众不同的声音,据该报记者说上海闵行区建交委大主任吴仲权接受了采访。按理说,有不同的声音是民主的表现。但是如果声音出于地区政治安排,非得让上海树立成独立王国似的城市,这就难免让我辈杞人有所担忧。吴仲权大主任何许人也?他曾是闵行区城投公司总经理,亦是虹桥交通枢纽指挥部闵行分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整体负责闵行区该项目的动迁工作。虽不是此项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但至少也算是重要责任人了。基于此,吴先生的话大约也只算是一面之词。而新民晚报却忽略了吴大主任的上述身份,直接在公众面前一屁股坐在了拆迁方,也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而在这篇报道中,还反复的描述补偿的合法性,力图证明被拆迁人漫天要价。可是关于民众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这篇报道还是避而不谈。譬如,关于此次闵行区虹桥交通枢纽的征地问题。众所周知,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限于七十公顷,即1050亩。而据说,此次征地上万亩。上海市政府可有权审批?是否属于国家严令禁止的拆零批地行为。更让人担心的是,这万亩土地真的都是用于虹桥交通枢纽工程吗?譬如,闵行区方面说当日强行拆除了338.75平方米为违法建筑。这就更经不住推敲。拆迁不等于拆违。拆除违章建筑是否应当补偿暂且不说,但是是否要经过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此次闵行区拆除潘蓉的房屋可有经过法定程序?似乎是没有的。而尤其需要以正视听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并不是违章建筑就必须拆除,且不予补偿。对于没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且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章建筑,就不能施以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老百姓建房并不容易,更有许多违章建筑是由于历史原因乃至政府不作为所造成。对违章建筑不考虑具体情况就一概予以拆除,既不符合执政为民的基本宗旨,也不符合共产党员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为什么建房多年,有关部门都没有管,现在拆迁就要强行无偿拆除。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还譬如,闵行区人民政府究竟在此次虹桥交通枢纽工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据我所知,虹桥交通枢纽工程的拆迁人是虹桥机场,本应由虹桥机场或者其聘请的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可是事实上呢,是闵行区人民政府包办了此次拆迁的一切活动,从相关拆迁前置文件的审批,到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到拆迁指挥部的成立(既把公安等等强权部门放进拆迁指挥部,也包括把宣传部等部门放进指挥部),到拆迁行政裁决,以及最后的拆迁强制执行,可以说,闵行区人民政府包办了此次拆迁的一切一切,比这世界上任何拆迁公司都做的彻底,包办的彻底。从某种意义上说,闵行区人民政府是世界上最牛的拆迁公司。古语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闵行区政府为什么要负责拆迁的全部事宜呢?我想这里面有虹桥交通枢纽工程是世博会工程的原因,但我同样认为,这不是全部的原因,更不是闵行区政府强势介入拆迁的动力和全部理由。并不是重点工程就都享受政府进行动迁的待遇。而据调查,此次虹桥机场动迁闵行段的全部拆迁款都支付给了闵行区政府,由闵行区政府总承包。真相到此,离我们方才近了。当客观事实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依然无法作出结论性意见—–闵行区政府是否做了克扣百姓拆迁款的具体动机和事实?这可能需要上级部门在调查后作最后的定论。可是我想,我们共产党从没有自己的利益,我们所有的利益都是为了人民,我们代表了人民最根本利益,人民也被我们所代表。既如此,闵行区政府总还是不要做与民争利的事情为好。至于闵行区政府在虹桥交通枢纽工程的动迁中,是否存在问题?或许这个结论不应由吴仲权大主任来下。或许上海新民晚报的中立性由于宣传部加入了指挥部也有待考证。更不宜由我一个草根律师来下结论。在民众眼中,闵行区今年是多事之年,倒了楼,钓了鱼,如今又出个拆迁热点问题。而在我一个草根律师的眼中,对闵行区尤其是闵行区的行政、司法机构也有自己的亲历观感。潘蓉案抓了一个,而虹桥交通枢纽工程拆迁绝不是只抓一人,仅隶属虹桥枢纽工程东方国贸城拆迁在我接手案件之前,就出动数百警力一口气抓了四个。办案中,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协调,无人理会。所有案件在闵行区法院都无法正常立案。据说理由是需要请示领导,而领导答复让老百姓冷静下,所以不立案。接到如此答复,实乃啼笑皆非。动用了公权力强行拆迁,动用了数百警力抓了百姓,却关闭了法律救济的最后渠道,让所有老百姓丧失了沟通的最后平台,矛盾恐怕有一天总会激化到无可化解的地步。仅这一点来说,我认为闵行区有关部门做的很是不妥,放弃协调不让立案是对民众宪法权利的漠视,而漠视民众权利的官员如何得到民众支持与谅解?所以,会有潘蓉燃烧瓶式对抗方式,或者还有更多没有披露的潘蓉。记忆的不远处,还有一个人因为受了委屈,走了更为激烈的路。但不论如何,作为一个国民,总还是希望上海繁荣安定。世博会是上海的世博会,也是中国的世博会,更是世界的世博会。而上海是上海官员服务的上海,更是全体中国人的上海。盼闵行区的大老爷们,莫愚民轻民。
央视二台报道的上海虹桥交通枢纽工程拆迁案,新民晚报终于出了与民众不同的声音,据该报记者说上海闵行区建交委大主任吴仲权接受了采访。按理说,有不同的声音是民主的表现。但是如果声音出于地区政治安排,非得让上海树立成独立王国似的城市,这就难免让我辈杞人有所担忧。
吴仲权大主任何许人也?他曾是闵行区城投公司总经理,亦是虹桥交通枢纽指挥部闵行分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整体负责闵行区该项目的动迁工作。虽不是此项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但至少也算是重要责任人了。基于此,吴先生的话大约也只算是一面之词。而新民晚报却忽略了吴大主任的上述身份,直接在公众面前一屁股坐在了拆迁方,也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
而在这篇报道中,还反复的描述补偿的合法性,力图证明被拆迁人漫天要价。可是关于民众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这篇报道还是避而不谈。
譬如,关于此次闵行区虹桥交通枢纽的征地问题。众所周知,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限于七十公顷,即1050亩。而据说,此次征地上万亩。上海市政府可有权审批?是否属于国家严令禁止的拆零批地行为。更让人担心的是,这万亩土地真的都是用于虹桥交通枢纽工程吗?
譬如,闵行区方面说当日强行拆除了338.75平方米为违法建筑。这就更经不住推敲。拆迁不等于拆违。拆除违章建筑是否应当补偿暂且不说,但是是否要经过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此次闵行区拆除潘蓉的房屋可有经过法定程序?似乎是没有的。而尤其需要以正视听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并不是违章建筑就必须拆除,且不予补偿。对于没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且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章建筑,就不能施以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老百姓建房并不容易,更有许多违章建筑是由于历史原因乃至政府不作为所造成。对违章建筑不考虑具体情况就一概予以拆除,既不符合执政为民的基本宗旨,也不符合共产党员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为什么建房多年,有关部门都没有管,现在拆迁就要强行无偿拆除。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还譬如,闵行区人民政府究竟在此次虹桥交通枢纽工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据我所知,虹桥交通枢纽工程的拆迁人是虹桥机场,本应由虹桥机场或者其聘请的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可是事实上呢,是闵行区人民政府包办了此次拆迁的一切活动,从相关拆迁前置文件的审批,到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到拆迁指挥部的成立(既把公安等等强权部门放进拆迁指挥部,也包括把宣传部等部门放进指挥部),到拆迁行政裁决,以及最后的拆迁强制执行,可以说,闵行区人民政府包办了此次拆迁的一切一切,比这世界上任何拆迁公司都做的彻底,包办的彻底。从某种意义上说,闵行区人民政府是世界上最牛的拆迁公司。
古语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闵行区政府为什么要负责拆迁的全部事宜呢?我想这里面有虹桥交通枢纽工程是世博会工程的原因,但我同样认为,这不是全部的原因,更不是闵行区政府强势介入拆迁的动力和全部理由。并不是重点工程就都享受政府进行动迁的待遇。而据调查,此次虹桥机场动迁闵行段的全部拆迁款都支付给了闵行区政府,由闵行区政府总承包。真相到此,离我们方才近了。
当客观事实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依然无法作出结论性意见—–闵行区政府是否做了克扣百姓拆迁款的具体动机和事实?这可能需要上级部门在调查后作最后的定论。可是我想,我们共产党从没有自己的利益,我们所有的利益都是为了人民,我们代表了人民最根本利益,人民也被我们所代表。既如此,闵行区政府总还是不要做与民争利的事情为好。
至于闵行区政府在虹桥交通枢纽工程的动迁中,是否存在问题?或许这个结论不应由吴仲权大主任来下。或许上海新民晚报的中立性由于宣传部加入了指挥部也有待考证。更不宜由我一个草根律师来下结论。在民众眼中,闵行区今年是多事之年,倒了楼,钓了鱼,如今又出个拆迁热点问题。而在我一个草根律师的眼中,对闵行区尤其是闵行区的行政、司法机构也有自己的亲历观感。潘蓉案抓了一个,而虹桥交通枢纽工程拆迁绝不是只抓一人,仅隶属虹桥枢纽工程东方国贸城拆迁在我接手案件之前,就出动数百警力一口气抓了四个。办案中,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协调,无人理会。所有案件在闵行区法院都无法正常立案。据说理由是需要请示领导,而领导答复让老百姓冷静下,所以不立案。接到如此答复,实乃啼笑皆非。
动用了公权力强行拆迁,动用了数百警力抓了百姓,却关闭了法律救济的最后渠道,让所有老百姓丧失了沟通的最后平台,矛盾恐怕有一天总会激化到无可化解的地步。仅这一点来说,我认为闵行区有关部门做的很是不妥,放弃协调不让立案是对民众宪法权利的漠视,而漠视民众权利的官员如何得到民众支持与谅解?所以,会有潘蓉燃烧瓶式对抗方式,或者还有更多没有披露的潘蓉。记忆的不远处,还有一个人因为受了委屈,走了更为激烈的路。
但不论如何,作为一个国民,总还是希望上海繁荣安定。世博会是上海的世博会,也是中国的世博会,更是世界的世博会。而上海是上海官员服务的上海,更是全体中国人的上海。盼闵行区的大老爷们,莫愚民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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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ig_jackass 于 2009-12-2 16:5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