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淵注,這是一篇根據藏學家戈爾德斯坦的一篇論文,和另一位女藏學家米勒與他的一篇爭議編譯而成的好文章,研究的是舊西藏農村制度的屬性。西藏農村的舊制度當然不是先進的制度,但是它的民眾的‘從屬’和‘自由’的兩個方面,可以與漢族地區進行比較,漢族農民的權利更多,還是更少?還有,達賴喇嘛是想改造這種制度,還是堅持這種制度?我想西方學者的可能要比較公正一些。還有,藏學家戈爾德斯坦著有《藏英詞典》,與中國關系良好。
雲兒︰ 我們村的“農奴們”——寫在第一個“農奴解放日”
我要講的這個村子,在當年西藏第三大城---江孜的東南,離城約65公里,地處拉薩通往不丹和印度的交通要沖,是一個半農半牧地區。村子里共有83戶人家,人口約250人。[1]
西藏的土地,名義上歸國家所有,劃分成大大小小的莊園,由三大領主(政府、貴族和寺院)分別領有。領主和庶民都分屬于不同的莊園。根據中國官方的一項調查,舊西藏土地佔有結構,38%歸政府,37%歸寺院,此外25%歸貴族。
我們這個村,歸政府,藏語叫“雄居巴”,即政府差地。用當今東土官府的話說,所有村民都是政府這一領主的農奴。但是在藏語中,村民們統稱“米薩 (miser)”,也就是屬民、庶民、百姓的意思。本村的社會結構,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藏族傳統社會---即中國官方所稱“農奴制”---的某些基本特征。
一、身份制度
一切屬民,均有不同身份。這種制度,跟當今中國大陸的戶口身份制度,非常相似。本村的屬民,大體上分為兩種身份,差巴和堆窮。僅就本村而言,這兩者的區別,在于有沒有本地正式戶口(法律上是否屬于本地莊園),是否承擔向領主交公糧、出工差等等正式義務。
差巴共有8戶,將近40人。差巴的意思就是“支差的人”,他們是登記在冊的正式居民,全權佔有和支配全村所有的土地,同時必須支應領主(在我們這個村,也就是政府通過其代理人)下達的大量納稅和差役。
如同大陸的戶口身份是世襲的,西藏的差巴身份也是世襲的。差巴的子女,生下來也是差巴。女孩跟母親,是母親所屬莊園的差巴;男孩跟父親,父親是所屬莊園的差巴。這一點,跟中國大陸不同,後者子女戶口一般跟母親,倘若母親身份是農業戶口,生下子女也歸農口。
差巴們要隨時支應差使,所以,除非他們雇到別人來完成這些義務,否則就無法單方面長期離開村子。另一方面,只要他們完成明文規定的義務,領主也不能另外再 加重負擔,更不能單方面奪走他們佔有的土地。如果領主違法,他們可以到拉薩去告御狀,制止領主的違法行為。這樣的事情曾經發生過,最後是屬民們贏了。
8戶差巴佔有土地多少不等。最少的一戶掌握120畝,最多的一戶有1800畝,平均約600畝。雖然名義上不能出賣土地,差巴卻擁有高度自主權,領主無權 干預。他們可以自主決定哪些地種莊稼,那些地休閑,那些底作牧場,決定雇人來種,還是長期出租給別人,自己只收租子,甚至還可以拿土地去抵押典讓,等等等 等。這麼說吧,差巴的土地權利,不僅絲毫不亞于當今中國大陸農民,他們在抵押質典方面的權利,甚至還超過了後者。
作為正式居民,差巴不僅掌握著村子的全部土地財產,也掌握著村子的行政管理權和糾紛裁決權。除他們外,住在村子的其他人,是無權參與村莊管理的。這就象在中國大陸,沒有式戶口的外來人口,長期以來都沒有當地投票權,自然更不能參與當地的行政管理了。
堆窮的意思是“小煙戶”、“小戶人家”。本村堆窮共有75戶,210余人,都是交“米波”的屬民。所謂“米波”,就是人頭稅的意思,只要他們自己或通過親 屬,每年給自己領主繳納固定數額的稅金,就可以自由流動,去自己想去的任何地方,給任何人做任何他願意做的事情。用當今中國來打比方,堆窮約摸相當于流動 的“農民工”。
堆窮的身份也是世襲的。堆窮的子女,生下來也是堆窮。本村的大部分堆窮,上輩子就來了,其實也可算永久居住在本村的居民,但是他們在法律上不算本村的正式 居民,只是由于得到了本村差巴們的許可,才能住在這里,所以無權參與村莊事務的決策。還是用中國來打比方,他們相當于沒有本地正式戶口的人。
堆窮提供了村子里必不可少的勞動力資源。他們或者當雇工,或者從差巴戶租賃土地經營,此外也從事各種特殊職業,從鐵匠一類的技術行當,到經商販賣,再到背尸人這樣的職業,都是他們在干。
再作個類比,這個村子的結構,有點象中國的南街村。外來打工的人口,大大超過了本地村民。但是外來人沒有什麼政治地位,行政管理權由本地村民獨佔。
二、差稅負擔
稅金和徭役,藏語里統稱為“差”。西藏的差,既繁且重,但不是隨便定的。每一種差稅義務,都起源于一定的“差地”,也叫“稅基”。基本上,要繳納什麼稅 金、支付什麼差事,就要先給屬民一份相應的差地,作為其經濟基礎。沒有差地,就不支差。差地按土地(耕地或牧場)算,一定數量的差地,對應著一定的差。差 地數量,一般在某次清查時確定。
本村的差地數量,是百多年前即1847年那次清查時確定的。當年的土地清冊,是分配差稅負擔的根據,關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所以村莊里專門留存有一個副本。
領主下達給本村的差稅,並不到戶,一般是把指標和任務下達到村,再由村集體決定如何分配到戶。這些差稅,包括貨幣稅、實物稅和徭役。所有差役,主要都由差巴負擔,按掌握土地多少好壞來分配,但是某些次要的、臨時的差役,如修理灌溉渠道等等,也分攤給堆窮戶。
貨幣稅按藏銀計算。實物稅則種類繁多。本村的差巴有義務繳納的物品,包括青稞面、青稞、干草、草藥、肉、酥油、羊毛等十幾種。
有些實物稅也可以用貨幣繳納,比如一種朱差,計青稞130克,獲準折錢繳納。本村掌握一份由政府頒發的文書,規定折算率為每克6錢藏銀,不得提高。後來在 1940年代出現爭執。當地行政官通知本村,由于通貨膨脹,藏銀貶值十幾倍,每克6錢已不合適,要求改交實物。本村差巴不服上訴,指出此項差稅並無相應差 地作為基礎,他們只是出于信仰,才額外繳納,請求政府審查他們的土地登記簿,並提出了當年議定不得改變折算率的文書。結果,政府收回成命。
稅之外,又有徭役。本村負擔的差役,大約有四種。
第一種是兵役,本村差巴每年必須出6個人去甲瓊兵團服役。對這項義務,差巴們自家並不出人,由村集體雇用六人去當兵,支付被雇者的費用和工資。1933年 前,他們給每個人9只綿羊和9兩藏銀。1933年後,士兵要求給現金,改為每人400兩藏銀。此數不斷上漲,到了1950-51年,年工資長到了2000 兩藏銀,此外村里還供應衣服和臥具等等。
2000兩藏銀看似很多,其實不然。1950年代後期,大陸中央政府規定的藏銀鈔票對人民幣官方兌換率,是50比1。2000兩藏銀,也就相當于40元。折算起來,當年西藏士兵的月工資,也就是三塊多而已,並不高。
第二種是交通役,也叫“烏拉差”。西藏地處世界第一高原,交通極為不便,政府便采用了一種獨特的交通制度。每條交通線上,每隔半日路程,都設有一個驛站。 每當政府需要運送人員或者貨物經過,象本村這樣的政府差地,差巴們必須提供牲口腳力,雇用搬運工人,將人員和貨物從一個驛站,送到下一個驛站。驛站的距 離,正好使得他們可以當天打個來回。
這是本村最主要的差役,繁重且不定時。政府發給差巴大量差地,就是為了使他們有足夠的資本,得以擁有足夠的牲畜、車輛和糧食,一方面能夠應付支差之需,另一方面能夠維持自家生計。這樣,政府無需出一分錢,就可以實現全藏地的交通。
第三種是“冒煙差”,意思是凡是生火做飯、向天上冒煙子的人家,都得出人應差。此差分配給所有人,不分差巴與堆窮。這通常用于支應若干非經常性的勞務,如修繕水渠之類,要求規定時間,每家出一人。
第四種所謂“尊差”,征差權力歸于寺院。本村附近有一座至古寺,是當地百姓進行信仰崇拜的場所。當自願出家的僧人人數,未能維持一定水平時,至古寺有權從所在地方征集小孩出家。慣例上,差巴家庭若有三個男孩,中間那個得出家;堆窮家庭若有兩個男孩,大的須出家。
名義上,僧人屬于西藏的統治階層,不承擔任何差稅且享有特權。所以,小戶人家自願送子女出家的,也有不少。不過,尊差作為應付出家人員不足的一種補充手段,有時也會被使用。此差在規則上對堆窮更具強制性,由于家境較差,堆窮相比于差巴也更難躲避義務。
三、村社管理
本村人人有固定的身份,身份又決定地位等級。堆窮可以自由來去,但是在村里處于從屬地位;差巴缺乏這種自由,卻處于支配地位。堆窮從屬于差巴,而差巴之間 一律平等。本村的事務,由8戶差巴實行集體領導。前面已經說過,這有點類似于大陸社會主義典型,南街和劉莊等等地方的村莊政治結構。
有關本村事務的重大決策,包括支應分配差稅任務等等,由8戶差巴戶的家長,開會討論決定。最後的決定,一般需取得所有差巴戶的一致同意,才會執行。如果意 見分歧,則須呈報給村外的宗本(縣官)或其他有聲望的人物,由他們調解仲裁。用現在的話說,這8戶的家長,相當于村委會。
村子里的日常事務,由村委會指派兩位“根保”來負責,任期不定,而村委會有權隨時撤換根保。兩位根保,一位負責內部事務,象交通役這樣不定時的差役,如何 組織、調度和管理,就是他的職責。另一位代表本村跟外面的官員和人物打交道,維護本村的權益。兩位根保都算是村委會雇用的工作人員,領取通行的工資。
差巴自然也要經常監督根保的工作。當根保到縣府交涉事務時,差巴們會另選派幾位代表陪同前往,名義上是幫助根保交涉,但是差巴也公開表示,最要緊的還是確保根保代表了差巴的利益,為他們爭取最好的條件。
對差巴,根保只算是雇員。但是對堆窮,則是擁有行政權威的上官。他有權裁決堆窮之間的爭端,對他們處以罰金,有時候甚至處以體罰。對此,堆窮若不願忍受,可以申訴,或者干脆用腳投票,離開此地。---畢竟,他們的“米波證”賦予了他們自由行動的權利。
堆窮們除了從事非農行當外,主要是從差巴那里租佃小塊土地,或者給差巴打零工,以維持生計。有時候,村集體也在支付工資報酬的基礎上,將堆窮強制分配給指 定的差巴戶,要求他們幫助其完成差稅義務。當勞動力缺乏時,差巴們還請求農務局調配堆窮為他們打工,支付給後者通行的工資。
四、“農奴”爭論
在中國大陸,1959年前的官方公開出版物,把藏族傳統制度描述為“神權政治的封建社會”,很少稱之為農奴制。但是1959年以後,凡是涉及藏族傳統社會 制度的官方出版物,均一律稱其為“野蠻和殘酷的農奴制”,是悲慘的人間地獄。除了三大領主以外,所有屬民,包括差巴、堆窮,還有一種朗生(相當于家僕), 都是領主的農奴,他們在這個人間地獄里苦受煎熬。此種描述,成為五十年一貫的官方宣傳口徑。
藏人方面,第十四世達賴喇嘛的著作《我的人民和我的土地》,則把藏族傳統社會描述為“封建制”。他認為,雖然過去有過寧靜與幸福的歲月,該制度卻已變得與 現代社會發展很不適應了,尤其是財產分配的巨大不平等,違背了佛家教導,必須進行改革。他的和平改革方案,包括減債減息減稅,逐步取消人頭稅和差役,建立 現代政府,最後用贖買方式將大莊園土地收歸國家,再分配給農民私人所有,自由經營。
1950年達賴親政。第一條減債減息減稅,他的政府已經于1953年頒布法令實行。1954年情況有所變化,達賴在中國內地呆了大半年。回來後不久,西藏 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這是一個由中共西藏工委控制的機構,一切重大決定均須經過它。在它的領導下,由于種種原因,達賴的和平改革計劃被擱置。相 反,1955年後中共在康區等地方實行的暴力土改,誘發了不斷的武裝反抗。各種矛盾會合,最終于1959年爆發了拉薩事件,達賴出走印度。
中共鎮壓了武裝反抗,隨即進行了大規模的社會改造。1959年起進行“民主改革”,將傳統身份制度改造成為“戶籍身份制度”。此後,又相繼實行人民公社 化。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中,藏族農民受到了比傳統社會更嚴厲的束縛︰他們不僅被束縛在土地上,毫無遷移自由,不僅喪失了傳統上擁有的土地權利,甚至 連最基本的生產自主權都被剝奪了。這導致藏民生活水平普遍下降。直到1980年代,才進行了包產到戶等改革。
到今天,雖然公社沒有了,戶籍身份等級卻被沿襲下來;藏民享有的土地權利,仍然不如傳統社會中許多地方的差巴。面對現實,中共大力宣傳舊西藏為“殘酷與黑暗的農奴制”,其實跟文革中憶苦思甜一樣,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現實統治需要,跟歷史真相關系不大。
探討歷史真相,是學術界的職責。在西方學術界,關于藏族傳統社會,確實有少數藏學家把差民描述為農奴,其中包括戈德斯坦(Melvyn C. Goldstein)這樣的重量級學者。從學術上看,他的理由似乎很充分︰第一,差民的身份是世襲的;第二,雖然差民佔據著自己的土地和生產資料,但在法 律上都從屬于莊園和領主,無權單方面退回土地以解除從屬關系;第三,領主可以合法地支使差民,並擁有某種司法權力。比如,差民們若想合法地自由流動,必須 向領主申請米波證,將差役變成繳納人頭稅,才能離開莊園。領主有權決定批準與否,而且在名義上還有權追緝私自逃跑的差民。這些顯然是農奴的特征。
但是更多的藏學家,不同意將“農奴”一詞用于藏地差民。一個原因是,領主受到拉薩中央政府管轄,不能隨意增添差民的差稅義務,後者是在法律上、契約上或慣 例上固定下來的。領主任意妄為,差民們可以上告中央政府,加以制止。這種相對于領主的獨立法律地位,使得差民們不同于農奴。此外,藏族社會內部的巨大流動 性,也與農奴制有別。差民們不僅可以橫向流動,而且,也有機會可以通過當兵立功、出家等等方式,擺脫差民地位。
1980年代後期,就西藏農奴制問題,戈德斯坦曾經跟另一位學者米勒(Beatrice D. Miller)有過幾個回合的爭論。戈德斯坦認為西藏差民就是農奴,米勒不贊成此種看法,可以說雙方都有理由。米勒堅稱農奴標簽不應濫用。她說了一段話, 非常有意思︰按戈德斯坦的標準來衡量,中國的公社是不是也該算一種農奴制呢?
“不知戈德斯坦是否同意如下看法︰直到鄧小平改革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農民,都是被束縛在公社 這一‘莊園’上的農奴?戈德斯坦的農奴定義中,引用另一位學者(Richard Hellic)的說法,稱農奴是‘以一種有實質意義的方式,從屬于其領主的行政權威和司法權威’。顯然,對農民,黨領袖和各級干部的權威,絲毫不下于任何 ‘領主’。”[2]
因為有這些爭議,本文的標題和內文,給“農奴”二字打上了引號,用意在于提請讀者注意,所謂藏族“農奴制”有多個復雜側面,建議讀者自己判斷這個詞的意義究竟為何,還可以將它跟共產制度做個比較,或許可以更好地探討歷史經驗與教訓。
注釋︰
[1] 本文的村莊詳情數據和資料,均根據戈德斯坦的村莊調查綜合寫出,原文見 Melvyn C. Goldstein, "Taxation and the Structure of a Tibetan Village", Central Asiatic Journal. 15(1):1-27. 1971.
[2] Beatrice D. Miller, "Last Rejoinder to Goldstein on Tibetan Social System", The Tibet Journal, XIII No.3:64-67.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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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KUANG 于 2009-5-26 10:12 PM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