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平、不平等与效率问题的思考
周绍朋
[摘要]:在讨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人们往往把公平作为效率的对立物来看待。实际上,公平主要是指机会的均等,它不应成为效率的对立物;不平等主要是指结果存在差别,必须把公平与平等加以区分。机会公平与在一定范围内的结果不平等都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机会不公平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机会公平则有利于消除结果不平等,但机会公平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平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责任就是要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尽可能公平的发展机会,并通过政策的调节把不平等的结果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不能通过结果的平等去实现所谓的公平。
最近,我有机会主持了一场世界银行副行长、首席经济学家弗朗索尼·布吉尼翁教授的报告会,其题目为“不平等和经济增长”,这引发了我对公平、不平等与效率关系问题的思考。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社会公平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教授还专门撰写文章,发出了“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的呼吁。下面,我只想从公平、不平等和效率这几个概念出发,进一步谈谈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公平不应成为效率的对立物
在人们讨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时,通常是把公平当成效率的对立物来考察的。也就是说,一个社会越公平,效率就越低下。反之,在一定的范围内,社会越不公平,效率就越高。因此,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人们往往面临一个两难的选择。特别是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主张社会公平。但要保持社会公平,就必须牺牲效率。按照这种逻辑关系,社会主义与效率天生就是矛盾的。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公平不应成为效率的对立物,而应成为效率的推动力。这里涉及到对公平的理解问题。
所谓公平,就是不偏不倚的意思,它与平均主义完全是两回事。《现代汉语词典》上对公平的解释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如果这种解释是正确的,那么公平又怎么会影响效率呢?相反,公平只能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例如,我们在进行各种比赛,特别是体育比赛时,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公开。只有公平、公正、公开,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去参与比赛,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成绩。很显然,公平与效率不是矛盾的,而是统一的。
在前面提到的弗朗索尼·布吉尼翁教授的“不平等与经济增长”的报告中,他首先对公平、不平等和效率进行了一个界定,然后才讨论不平等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弗朗索尼·布吉尼翁指出,公平主要是指机会均等,不平等指的则是结果上存在的差异。我认为,这一界定对研究公平、不平等、效率及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极为重要。最近,在“2005年诺贝尔奖获得者北京论坛”上,著名经济学家夏威尔·萨拉—伊—马丁演讲的题目是《收入分配、贫困、不平等与经济增长》,他在讲到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时,使用的也是“不平等”在加剧,而不是“社会不公平”在加剧。
就结果而言,不平等在加剧,贫困却在减少。这虽然不是坏事,至少不是绝对的坏,但我们也不能用贫困的减少去掩盖不平等加剧带来的社会矛盾。因为这种不平等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都会带来不利影响。
二、必须把不平等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说中国的不平等在加剧,主要是指中国的收入差距在进一步拉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1978年为2.47:1,2003年则拉大为3.24:1;基尼系数1988年为0.341,2000年则上升为0.417,并且近几年仍在继续增加。就收入分配而言,平等只能是相对的,不平等则是绝对的。如果把它同效率联系起来,很显然,平等是影响效率的,而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不平等,则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的。这大概就是我们把“兼顾效率与公平”改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目的所在吧(也许把这里所说的“公平”改为“平等”更为确切些)。我们必须保持一定的不平等,并把这种不平等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既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人们在强调社会分配要公平时,主要是指分配标准、分配程序和分配规则要公平、公正,而不是要使分配结果完全平等。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分配的标准、程序和规则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分配的标准是资本,因此按资分配是资本主义的铁的规则,只要真正实现了按资分配,就被认为是公平的,而不管分配的结果是多么不平等。
我们现行的分配制度,既不是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也不完全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而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如果向社会提供劳动和生产要素的人们都能依法取得合理的报酬,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平的。至于分配上出现的差距,那不是公平不公平的问题,而是平等不平等的问题。如果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甚至超出了它的承受能力,就会危及到社会的稳定,政府就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调节。除了分配政策的调节外,关键是要调节生产要素,特别是生产资料的占有问题。
所谓调节生产要素,特别是生产资料的占有问题,实际上就是调节所有制结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有制对分配制度起决定作用,而分配制度又是所有制的实现。如果我们现行的分配制度与所有制结构是相适应的,那么分配制度就是公平的。如果分配结果差距太大,首先要看所有制结构是否合理。也就是说,要看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是否得到了保证。如果所有制结构上出了偏差,就不能只从分配制度上采取措施。只要所有制结果是合理的,分配制度就应当是公平的。也就是说,我们能够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就应当允许收入分配的差距有相应的扩大。我们决不能一方面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另一方面又不允许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因为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硬要这样做,那只能会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最终只能会影响非公有制经济,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很难设想,一个拥有亿万生产资料的富翁与一个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的打工者在收入分配的结果上会是平等的。
应当说,从总体上看,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差距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是相适应的。人们所指的收入分配不公和分配差距过大,主要还不是由于所有制结构调整造成的分配结果上的差别,而是由于在一次分配中还严重地存在着税收不合理和偷逃税款等违法现象,在二次分配中,特别是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而这正是需要通过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和法制的健全来解决的。
三、要正确处理公平与不平等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机会公平与一定范围内的结果不平等都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所能做到的,就是尽可能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公平的机会,包括受教育、就业和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机会,同时还要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把结果的不平等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公平与不平等的关系。首先,必须把公平和平等严格区分开来,决不能把机会的公平误认为结果的平等,否则就会重新走向平均主义的没有效率的老路。同时,还要充分注意到机会公平与结果不平等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机会不公平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而机会公平则有利于消除结果上的不平等。但机会公平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平等。就像两个人可以有完全公平的受教育的机会,但受教育的结果,并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取得博士学位一样。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充分注意到,不平等的结果又会对机会公平产生重要影响。毫无疑问,富人及其子女往往会比穷人及其子女在受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享有更多更好的机会,而这种不公平的机会往往又会带来新的结果的不平等。政府的责任,就是要通过机会的公平去打破那种穷人越穷,富人越富的循环,而不是通过结果的平等去实现机会的公平。否则,必然会造成效率低下,从而造成共同贫穷的结果。为了尽可能减少不平等的结果对机会公平的影响,政府一方面需要尽可能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和劳务,并不断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另一方面,还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把分配结果上的不平等限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从而把公平、不平等和效率很好地统一起来,以保证经济社会和谐高效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