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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极具危险的判例 - 网上“造谣”男子获诽谤罪?

一个极具危险的判例 - 网上“造谣”男子获诽谤罪?


 


据新华社报道,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

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什么情况下能成为公诉案件?专家争议如下:

      上海检方对郏啸寅的行为认定了三个基本事实:一是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警方并没有公布限制杨佳自由的那几个小时的真相,无法认定捏造)二是损害了执法警察的名誉(需要提供损害的事实,比如哪里受伤了),三是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本来的形象是多好?被此人损害了多少?)。但需要指出的是,郏啸寅的网文,并没有点名某个警察,检方也未确定郏啸寅的行为,到底损害了哪一个警察或者哪几个警察的名誉。

  而我国《刑法》第246条明文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必须注意的一个事实是,这一条规定,是放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也就是说,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民而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

  所称郏啸寅的行为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继而追究其诽谤罪,与法律规定并不相符。再来看郏啸寅的行为对“执法警察”的名誉侵犯,是否能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的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一个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通常应有特定的对象,应当以侵犯了可确定对象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郏啸寅在网上发布的文章,并没有具体针对哪个警察,而只是泛泛而谈。虽然这种捏造事实(如果确实是捏造的)的行为非常不妥,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嫌疑,但毕竟没有对具体的某个警察构成名誉侵犯,并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不特定的个人构成名誉“损害”,也要被追究诽谤罪,那么就会产生两个非常可怕的后果:


 首先,任何人都不敢对某类公职人员提出批评。例如,倘若一个人在网上或者大街上批评国家公务员腐败,并发出诸如“现在的官都不是好官”之类的感慨,就可以被追究诽谤罪。同理,“现在的教师都不是好教师”,“现在的医生都不是好医生”,“河南人都是坏人”。。。任何一个有关联的人都可以告你诽谤。

  其次,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罪。换句话说,这个罪应以受到侵害的公民通过自诉而发动刑事诉讼程序,但根据上海检方的逻辑,在被侵害对象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即可提起诽谤罪的刑诉程序,那就让法律的这一原则性规定全部落空,这也是很荒唐的结果。尽管法律也规定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公诉,但仍然必须以有具体的受害人为前提。


  围绕杨佳袭警案,社会各界的疑问特别多,尤其是其作案的动机,以及杨佳此前被无辜拉进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接受调查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对这些疑问,上海警方至今未能回应。同理,郏啸寅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应当受到谴责和处罚,但以诽谤罪对其进行逮捕,显然不足服人。



      这种判决是一种政策性判决,结合目前的形式,这种判决是一种必然。公权力机关一般不宜以自己作为被害者提起诉讼,否者很容易引发社会的误解,即便是确有理由,盖因公权力机关的声誉、形象不是通过诉讼判决可以维护的,如企图通过诉讼和判决维护公权力机关的形象,往往导致公权力机关丧失威信,同时还会危及裁判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毕竟在当前的阶段,治安机关和裁判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大众往往把两者视为一体!

 

      这就是中国特色. 党领导下的公检法本来就是一家,归各级政法委管辖。司法独立? 执政党和政府自己都不承认。我估计此案不会公开审理, 也不会开放媒体采访和报道。毕竟是执法犯法,践踏公民权利的同时也“损害”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如果还有公信力的话。以言获罪,现代版文字狱,贻笑全世界。上海警方给自己抓了个烫手的山芋~

当然,屡见不鲜的媒体假新闻不算谣言,舆论引导的需要嘛。真新闻倒有人抓,比如某县警方曾经创造了到北京拘传中央政法委属下的《法制日报》记者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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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基地的人基本上都“诽谤”了统治者

勃起是阴茎不屈的抗争,月经是子宫寂寞的眼泪!!

我们可以不同意彼此的观点,但我们必须尊重及捍卫彼此说话的权利!
跪久了,出来遛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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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LZ发布在国内BBS上的网言网语。以及摘录了部分有水准网友的跟贴。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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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儿再丑,娘也不许别人骂他


警察风评再不济,gcd也不许“诽谤”他

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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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基地的人基本上都“诽谤”了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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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鸡给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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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再有道理又怎么样 明天最高法就可以出个司法解释认定这就是诽谤  最高法是D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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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六根不净 于 2008-7-18 06:17 AM 发表

我们基地的人基本上都“诽谤”了统治者
有一批五毛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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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这么多干嘛啊,你又不是第一天在中国.
说有罪就有罪,无罪也有罪
说无罪就无罪,有罪也无罪
横批 凭我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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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这句话。。。。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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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D!

gcd 只许州官放火 不许百姓点灯了啦!

只准GCD乱说 还不允许人民说真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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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象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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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在诽谤这个ZF
即使物转星移,事世有所变化。人类的所作所为,依然不会有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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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怕,太阳的公安,嘴大呀。。。。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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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心碎不后悔 于 2008-7-18 04:54 AM 发表
我们基地的人基本上都“诽谤”了统治者

 
原份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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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都“和谐”到我们嘴巴上啦,共产党的“和谐号”什么时候触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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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D应该发明一种药给人吃了,以后生的孩子不是哑巴就是痴呆
有点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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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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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开庭了吗?大家模拟法庭控辩

这法庭控辩一定很精彩,模拟一下:

辩方:请提供“捏造事实”的证据。
控方:这是执法现场录音笔纪录的录音。
辩方:进派出所以后到释放这一段时间有证据证明你们没有刑讯逼供?有录音,录像吗?
控方:.... 有笔录。
辩方:被告看多了媒体报道的警察暴力,另外,杨佳报复杀人死伤惨重,和偷车嫌疑被审查的结果相比不符合比
      例原则,因此合理怀疑杨佳在扣押期间受到虐待,网上言论只是合理怀疑。公民有权怀疑政府提供的信
      息。
控方:警方证据显示杨佳并无受虐待事实。。。
辩方:警方是当事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作为指控依据。就好像两人打架,只有听信一方说法不行。辩方
      请求法庭传唤杨佳到庭作证,也要求提供独立的第三方调查结果。
控方:。。。。。。。。
法官:由于证据链不足,需要更多补充,现在休庭。。。

各位有兴趣接下去,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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