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声震四海,威震敌胆,给重庆人民带来了平安。李庄之徒,号称重庆“捞人”,他把自己塑造成威神,可以入海上天,可以击碎人民共和国这张钢铁盾牌。结果将自己“击”进了黑监牢。薄、王事件出现后,他以为中央会否定重庆的一切,包括对他李庄案件的否定。日前,李庄向最高检递交控告状,控告重庆警方打黑办案组非法办案,妄图为自己翻案。
且看李庄向最高检控告的理由吧:“专案组秉承当时重庆领导的旨意,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非法实施侦查”。好像这个理由站不住脚吧?即使专案组违背法律实施了非法侦查,你李庄当时深陷囫囵,是谁告诉你专案组秉承了领导旨意?难道专案组当时告诉你:“我今天刑讯逼供你,是王立军强迫这样做的”?真是那样,你当时在法庭上为什么不揭穿此底细?因此,李庄的控告理由——“领导旨意”一说是站不住脚的。由此折射出了李庄的控告内心。如果真的翻案成功,也证明黑老大龚刚模立功不成立。龚刚模一案应该重新审理,龚刚模必须判死刑。因为龚刚模一案的其他“老大”判了死刑,作为该团伙的一号人物龚刚模没有被判死刑,就是因李庄案立功。
我们相信真正的正义,我们反对玩弄是非,顶倒黑白。我们对李庄控告案拭目以待。
如何判定一个人有没有罪呢?不可能凭想象,只能凭证据。为了公正,双方拿出自己的证据到法庭上去,让第三方去判断有不有罪。法官不是当事人,没有目睹案件的发生。那么,证据就至关重要,这个证据必须是真凭实据,而不是捏造的,如果是捏造的,本身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人们在实践中总结出来怎么获取的证据才具有证明力,否则就不具备证明力。比如暴力获得的证据就没有证明力,佘祥林杀人案、赵作海杀人案,都是因为暴力取证,才定他们的罪,结果所谓的被害人回来了,才发现原来错判了。如果“被杀害”人不回来,有谁知道他们两是冤枉的呢!这个暴力取证的后果,是原来的案件没破,罪犯没有受到惩罚,又增加了新的犯罪,使原本无罪的人被刑罚。所以,现代诉讼中都规定,非法获得的证明不能作为证据用。
中国有那么一些人很天真,总是以为现实会达到他想象的那样美好,比如说“不枉不纵”(“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走一个坏人”),这样才是公平正义。当然也可能部分能实现,但往往有一些情况,如“鱼与熊掌不能兼”得那样:要么会放纵犯罪,要么冤枉好人,只能任选其一。那么是宁纵勿枉好呢还是宁枉勿纵好呢?通常情况都是宁纵勿枉。
如果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个人犯罪,你将他治罪,不但没有达到正义的目的,可能反而多了一个冤枉案,所以,只能放过他,以后还可以破案(当然,破不破得了,那是别外一回事)。辛普森案,就是因为其中一个关键证据提取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用,而其他的证据又不能充分证明他的罪名成立,所以只能放过他。
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没有相当的专业学识和较高的智商,是从事不了,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一般都有公权力作后盾的警察和检察官代劳,但作为被告,由于他是犯罪嫌疑人,不具备专门的司法知识,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必须请具有相关知识的律师代劳。而大部分被告都是有罪的,所以律师落得个替犯罪分子辩护的骂名。但骂归骂,律师还得有人做。律师的责任,就是规被告服务,而不是替公诉人服务,否则律师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律师怎么替被告服务呢?当然替被告主张法律规定的权利,防止公权力侵犯他、冤枉他、对他进行暴力取口供,搜集被告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律师不象警察和检察官那样有暴力机器作后盾,也没有侦查权中的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查阅公诉机关既有的案卷,看有不有非法证据可排除,在法庭上依据法律和相关证据,替被告人作罪轻或无罪的辩护,至于有不有罪、罪轻还是罪重,都只能是法官说了算。这难道有错吗?
楼主,其实是你正“黑恶”着!
给任何人定一个“永久”性质的“伟大”或“黑恶”这样的的标签,无论这个人是毛则冬还是周克华,犹如说什么人是“劣等人”一般,这都是蒙昧思维的产物!“伟大”或“黑恶”只能针对某件事或某段时期,而不能针对一个人的一生!楼主大概会说毛则冬拉的屎、吐的口痰都是“伟大”的!
即便一个人真做了“十恶不赦”的事,凭什么就说这个人不能再“做人”?!而你所谓的“黑恶分子”真“黑恶”吗?你算根毛啊?!
希望你别真到无可救药的程度!
薄熙来在重庆能把说话的村官都抓起来 冤枉几个警察有什么稀奇 该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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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qdpan 于 2012-11-30 16:3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