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象:
1)物业服务公司无视业主权益,为减少或逃避义务,不与住宅小区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随意提供服务,然后强行收费;
2)业主委员会成员由房屋管理局或物业服务公司指定,成为物业服务公司的傀儡,不能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所签物业服务合同失去意义;
3)物业服务公司不能提供优质服务,但借助代理售电、售气、售水的便利条件,威胁业主,对不交费或少交费的业主拒绝或限制售电、售气、售水,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
2、成因:
1)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不到位,不能有效扶持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严格要求物业服务公司依法入住小区,依法公开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对于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权利的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到位。
2)法律法规不健全,已有规定的没有被有效的执行。
3)政府监管失职、相关部门缺乏社会责任感、开发商利欲熏心,比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也就是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该直接向业主出售产品并收取费用,这是公平交易,不会产生纠纷。而很多小区在建设时开发商就与上述单位串通,违反相关规定,由物业服务部门代售水、电、气、热等产品,以便于在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时,胁迫业主按开发商所属的物业服务公司的要求交费,否则,物业服务公司就可以拒绝或限制出售上述产品,而上述产品皆为业主生活所必需,所以大多数业主不得不委曲求全,乖乖就范。很明显,开发商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后能继续从业主身上顺利的掠夺钱财,而上述那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为了从开发商那里得到一些好处,失去了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这个问题上,政府部门也难辞其咎,监管不到位,没有严格执法,也可以说是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说是失职。小区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干什么去了?这样明显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情况,难道监管部门不知道吗?就算你当时不知道,以后也不知道吗?留下这个隐患之后,小区业主不能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购买其服务或产品,就必然会受治于物业服务企业,就会纠纷不断,既影响了业主们的正常生活,又损害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小区岂能和谐?社会岂能和谐?
3、对策:
1)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法定程序扶持建立合法有效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前必须公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将合同副本下发至业主每户一份(个别业主另行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服务合同除外),未签定《物业服务合同》而直接提供服务并强行收费者,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停止侵权、退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如果业主拒绝交纳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这样做为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双方都提供了法律保障,在产生纠纷时,双方都可以拿出没有争议的物业服务合同,使相关部门在处理纠纷时也有据可依。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必须向小区业主提供出售业务,让业主有选择的余地。严禁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未经业主同意代售水、电、气、热等产品,政府相关执法部门要对新建小区严格查处,坚决杜绝。将旧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已经代为出售水、电、气等业主生活必需品的小区进行限期整改,禁止物业服务公司强行代售水、电、气、热等产品,并且以此作为胁迫业主交费的手段,确须代售上述服务或产品的,不得与物业服务纠纷相混淆,必须将物业服务合同与买卖合同划分清楚。
总之,在真正的法治社会中,社会主体之间应该靠信誉、约定、法律法规来互相约束,而不能靠运用非法手段强迫别人按照你的意愿做事,那叫强奸别人的意志,那样就不是法治社会了,而是没有法律的混乱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