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天使的诱惑1313”举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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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公安局应为女网警工作时间开网店违法行为担责
一、网络惊现“女网警工作时间开网店”奇闻
作为嘉兴本地网民,笔者早就注意到有网民在嘉兴各热门论坛和天涯论坛上的发帖《浙江海宁史上最牛网警,工作时间开网店》,帖子曝料道:嘉兴市海宁一名姓徐的女网警,2年前在淘宝上注册了一家卖宠物用品的网店。随后的2年时间里,该网警一直利用上班时间与卖家谈生意。此帖一出,引发网友热议,也给海宁市公安局带来较大压力。
二、海宁市公安局出面澄清,但越描越黑
2010年11月2日,《钱江晚报》在第A11版发表了署名记者《网友:女网警上班时间开网店;警方:女警正病假、楼主曾被罚》的文章。文章披露道:11 月1日,海宁市公安局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该负责人表示,海宁公安局纪委已经介入此案,据初步调查,“我的世界倒了”和“天使的诱惑1313”为同一人,即当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张某。张某曾因电话短信骚扰他人,被海宁市公安局两次处罚;2009年5月,她又因发帖诽谤他人,被海宁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查处,并被行政拘留和罚款500元。在这3次处罚中,徐姓女网警都是执法民警。最近在得知徐警官在经营网店之后,就策划开始“钓鱼取证”。
该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请假条,根据请假条的内容,女网警徐警官在今年10月8日已因先兆流产请假。10月25日—27日,徐警官正处于休假期。据公安局相关部门调查,发帖人张某所指网店的真实拥有者,是徐警官的高中同学张甲(化名)。徐警官和张甲是好友,2008年,已经拥有一家淘宝网店的张甲想再开一家网店,可是根据淘宝网规定,一张身份证只能开一家网店,于是张甲找到了徐警官,借了她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卖宠物用品的网店。网店开业以后,一直由张甲经营。一直到今年的10月8日徐警官休假,张甲请她代为经营,徐警官一口答应了。
三、海宁市公安局澄清之中夹带威胁言语有违公正执法
更令人惊奇的是,在11月2日《钱江晚报》记者文章中有一段十分夸张、但明显不合时宜的话:海宁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安机关将在查清全部事实的基础上追究当事人张某的法律责任,同时,如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问题,也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决不护短。
四、海宁市公安局女网警违法行为分析
(一)出借身份证违法。徐姓女网警出借身份证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出租身份证.....)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二)徐姓女网警为网店登记,应当认定徐姓女网警开网店之事实。依照我国民法与约定俗成的做法,经过登记注册的内容,依登记注册时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为准。结合本案,网店登记资料为徐姓女网警,则应当认定这网店为徐姓女网警所开所经营。如果徐姓女网警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五、海宁市公安局不当行为分析
(一)海宁市公安局尚未认清徐姓女网警的违法行为性质。从《钱江晚报》披露的信息看,海宁市公安局作为执法机关,对徐姓女网警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毫无认识,更多的是袒护、护短,也看不出海宁市公安局会在今后的日子里将对徐姓女网警依法处理的表示,令人费解。
(二)海宁市公安局的调查严重缺乏公信力。海宁市公安局只说“10月25日—27日,徐警官正处于休假期”,因而不属于工作时间开网店。这样的观点明显缺少充分的事实依据。请问,海宁市公安局是否能够证明徐姓女网警自2008年出借身份证之后,从未在工作时间经营网店?
(三)海宁市公安局在澄清事实之中夹带“追究当事人张某的法律责任”,确有打击报复之嫌。笔者认为,作为海宁市公安局应当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舆论批评与监督,从严治警、严以律己,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取信于(网)民,而不是借鉴澄清之际,大肆散布“追究当事人张某的法律责任”这样不合时宜的言论,既有失公正,又让人怀疑有打得报复发帖人之嫌,做得不体面、不光彩。
(四)海宁市公安局指责网民“钓鱼取证”说法缺乏法律依据。依据常理,国家机关的执法人员用钓鱼方式取证将无效,而海宁市公安局不看主体资格,错误地将 “钓鱼取证”的理念推广适用至普通网民,希望得出当事人张某取证无效的结果,这既表明海宁市公安局对法理了解的缺乏,更暴露出海宁市公安局个别人言辞随意、出口成“法”的法盲水平。建议海宁市公安局干警们浏览一下《广州官员称被记者“钓鱼取证”案终审宣判》一文。
(五)海宁市公安局至今对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缺乏认识。本人曾于昨天(11月3日)中午11时许专程就此事打电话给海宁市公安局办公室王警官(电话 87233140),表达了笔者对海宁市公安局就此事处理不当的看法,预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希望海宁市公安局妥善处理这事,对徐姓女网警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要求海宁市公安局就此及早答复本人,但海宁市公安局并不当一回事。据悉,嘉兴还有其他网民打电话给海宁市公安局的,对海宁市公安局的不当做法表示异议。
六、海宁市公安局应当为徐姓女网警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当徐姓女网警出借身份证工作时间从事营利性活动被披露之后,海宁市公安局不但拒绝网民的批评,采用极其低劣的方式文过饰非,甚至不惜动用国家专政机关强制力的威慑性对待网民的批评,走到“接受批评、改正错误”的对立面,令网民们失望。当下之时,笔者以为,海宁市公安局应当做好以下几事,并将相关结果公之于众:
(一)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从严治警、严肃警纪警风活动,以徐姓女网警的违法行为作为反面教材,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深挖根源,端正态度,接受批评,努力重塑海宁市公安局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
(二)海宁市公安局领导应当有“揽责”风度,要有“属下犯错,就是我没管理好”的责任性,认真对待此次网民发帖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从自我做起,多一份责任,少一点埋怨。
(三)海宁市公安局应当成立调查组,全面公正的调查徐姓女网警出租身份证从事营利性活动,并给予严肃的处理,以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本质特征。
(四)另外,笔者认为,张姓网民既然不适用“钓鱼取证”,自然不存在海宁市公安局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说;相反,张姓网民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这对于海宁市公安局改善工作作风有好处,应当予以肯定或表彰。 转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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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reenhs 于 2010-11-5 18:5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