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当地媒体报道,15岁的刘芳芳,13岁的刘莉莉,2009年3月16日晚8点,在自家门口被昆明警方制服,然后穿过20多米长的小巷,那里人来人往,喜欢看热闹的人们都喊道,这是警方在抓“卖淫女”。3月17日上午,她们又被集体释放,警方给出的解释是:没有抓到现行的,因此认定她们的卖淫证据不足。事后,刘氏姐妹做了法医鉴定,结果是:她们还是处女。
又一幕可笑的处女“卖淫”案上演了,这次在昆明。值得庆幸得是,昆明警察比较“依法”办事,没有像江苏金磊案中那位警察局长那样“指鹿为马”,认定处女也能卖淫。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昆明警方还是将关了一天一夜的小姐妹放回了家。
但是,我们又在庆幸什么呢?是庆幸昆明警方的“人道主义”,还是庆幸刘氏姐妹完整的处女之身?其实我们心里非常清楚,因为警察的这次鲁莽,给刘氏姐妹造成的伤害该多么大呀!13岁,花季的年龄,本该是天真、幸福、无忧无虑的年龄;本该是与小伙伴一道在课堂上大声朗诵的年龄;本该是对世界、对未来充满善意的期待的年龄。但是,对于刘氏姐妹来说,这一切还会存在吗?她们幼小的心灵,因为大人世界的一次“误解”,从此再也无法抹去耻辱的尘灰,她们能承受吗?刘芳芳告诉记者说,她们已经两个多月没出家门了,她们不敢跟从前的同学和朋友来往,甚至不敢出门,也不敢上街去买从前爱吃的烧烤,因为她怕别人说她们是“做那个的”。
我猜想,刘氏姐姐在被警察叔叔“制服”前的某个日子,也跟我小时候一样,在老师的带领下,高兴而自豪地唱着《我在马路边拾到一分》这首歌,也许在唱到“把它交给民警叔叔,叔叔再见。”时,还会萌生长大也要当一名警察的想法。如今,我无法知道,在刘氏姐妹心里,对警察叔叔会是一个怎样的评价,但有一点应该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这对小姐妹再也不会高兴地喊:警察叔叔好了。
无论昆明警方编出多么精彩生动的破案细节和故事来,也无法掩盖他们“制服”两个娇小,羸弱的小学生所犯下的罪行。退一万步讲,即便在刘氏小姐妹卖淫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警察在实行抓捕时,也不能像抓捕成年人那样,在大庭广众之下将其“制服”。因为,我国的《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此说来,未满14岁周岁的刘氏小姐妹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被抓捕,更何论被两三个大汉“制服”。
何况,昆明警察对刘氏姐妹实施“制服”的理由,仅仅是一个至今无法露面的徐姓“嫖客”的单方供词,和巡防人员“道听途说”到的“50元”、“你们耍不耍?”这样毫无语境的对话。我们不惮以最坏的意图去揣测昆明警方的这次围捕行动,也宁愿相信,昆明警方这次“制服”刘氏小姐妹的行动,是处于保护未成年人,打击卖淫嫖娼毒瘤的正义之举。但我们是否应该问上一句,是谁赋予了警察刑讯逼供的权力?
从报道里了解到,与刘氏小姐妹同时被抓的还有她们的父母和叔叔。刘氏姐妹的父亲刘士华被带进派出所后,遭到了长达3个小时的询问,这期间,他的手被反拷着,保持跪姿。警察要他承认自己的两个女儿卖淫。作为一个父亲,怎么忍心将这样的罪名加注到两个不谙世事的孩子身上呢?不承认,就打,拿书垫,用警棍打。还有无辜的串门者普恩富,被当成嫖客带回了派出所,遭到警察的拳打脚踢,造成头面部、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7、8肋骨骨折。
虽说警察也属于暴力部门,但一个文明社会的警察部门,应该是维护文明持续的机构,一个法治社会的警察部门,也应该是个懂法,依法的机构。因此,当昆明警察说出“三男三女,刚好配对”这类不讲逻辑的话时,办案人员素质之低下真是令人发指。
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提到,一个自由、法治的社会,人们是可以预测到政府部门的行为后果的,因为政府部门不论做什么,都将按照先前制定下的规则做事。但从昆明警察的办案过程来看,这种可预见性似乎并不明朗。
未成年的女孩子需要靠法医鉴定的处女膜完好来证明自己不是卖淫女,大概类似于我们要请公安机关照一张手举当天人民日报的照片以证明你还活着,我们是不是该为自己的无助感到悲哀?陕西麻旦旦案、江苏金磊案、河南晓梅案、河北吴小玲案、山东张旦(化名)案……当一个个“处女卖淫案”次第发生。我们不禁再次庆幸,这些无辜的少女都完整了保存了她们的处女膜,最终依靠这张“旧社会阑尾炎”的薄膜才得以洗清沉冤。
但这种庆幸无疑是可耻的,也是危险的。我们忽略了一个惊人且令人心惊肉跳的假设:假如,假如她们不是处女,假如她们的处女膜在一次剧烈的体育课或一次意外中丧失了,那么,她们是否还会如此幸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