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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改革路径探讨

政治体制改革路径探讨

政治体制改革路径探讨

作者:木然 2010-02-23 20:12:18 发表于:博客中国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措施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是隔靴搔痒。回避政治体制改革的鸵鸟心态只会使中国社会的矛盾不断积累,最后有如火山爆发。直面中国政治问题,从根子上解决政治体制问题才是治本之道。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应该是必不可少的。

第一,政治体制改革应以宪法为底线。政治体制改革的底线在哪里,官方说在意识形态,可意识形态只存在于权力者和意识形态分子。民间说民主,民间分为左派、右派、民族主义派和自由主义派,这些派别都认可民主,在民主方面官方和民间可取得共识。细究起来并非如此,官方与民间在民主的基本含义、基本特征方面有一个巨大的断裂带。在民主名词上的共识不是共识,况且民主在官方那里仍然是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

罗尔斯的理论能给人们一些启示。罗尔斯的问题是:“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期存在?”(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版,第5页。)罗尔斯对此的回答是认肯立宪政体的政治观念和重叠共识。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离宪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宪政不能形成共识,宪法能形成共识。宪法层面的共识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是能够被所有层面接受的。尽管宪法本身还有这样或那样的缺欠和不足,但宪法对权力的限定和对权利的保护的一些基本内容包含了向宪政发展的基本要素。宪法共识是底线,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遵守宪法而不能破坏宪法,宪法存在的缺欠和不足也应当通过民主的方式而不是通过被代表的方式去解决。以宪法为底线才能逐渐实现民主宪政的目标。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应以民主为原则。意识形态以设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群众自治制度为四项主要内容。对政治体制改革设定的原则是:党的领导原则;政治稳定原则;从国情出发原则;循序渐进原则。这四项制度内容和四个原则都是软道理,只有把这四个原则并入民主的原则和轨道,软道理才能变为硬道理。四项制度纳入民主原则才具有生机和活力,人大代表必须是竞选的,政党制度必须是竞争的,政治协商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前提上,协商本身自古就有,本身并不是民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协商才有现代意义。群众自治必须以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罢免、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党的领导得通过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互动才能完成,否则就会演变成党内特权。民主才能带来真正的稳定,没有民主的稳定只会带来更大的不稳定。只有通过民主的方式才能真正认识到中国的国情,否则中国的国情就会成为既得利益集团拒绝民主的借口。民主从来都是渐进的而非飞跃的,专制才爱飞跃,才爱折腾。对此,科恩有一个形象的比喻,“民主与专制的区别,可比为木筏与帆缆具全的帆船之间的差异,前者航行安全,便很缓慢,在浪中起伏,有时后退,风暴冲击时,乘客的脚常常被弄湿。后者则航行迅速状观,舒服而有把握,有时却撞在木筏可安然渡过的礁石上,造成灾祸。” (科恩:《论民主》,聂崇信 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4页。)专制的飞跃是以高昂的代价获得的,民主的渐进是各方压力基础上妥协的结果,虽然慢,但成本低,代价低。

主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并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任何社会,富人都是少数,穷人都是多数。通过民主的方式,使富人的权利得到保护,使穷人的意志得到体现,由于宪法的保护,多数人的意志难以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具体到中国,强势既得利益集团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不合法的权利被剥夺,多数人的利益和权利、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利再也不能受到侵犯。

主的原则成为少数与多数的不断的博弈过程,多数与少数总能找到二者可以接受的平衡点,是一个正和的双羸的博弈。民主是和平的,民主以数人头代替砍人头。

主以妥协为灵魂,这是因为:“任何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要用大家都完全满意的办法来解决,那是很少有此可能的。”(科恩:《论民主》,聂崇信 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3页。)如果不采取专制而采取民主,妥协也就成了民主程序的核心。

主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以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本,它包括多数加少数的所有公民都能参与的,参与与否都是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民主是理性的,一个有理性的人,应该具体四种能力:设想一种计划或掌握判断或行动规则的能力;在具体情况下运用这一规则,或按照行动计划办事的能力;清楚表达思想,与人讲理的能力。(科恩:《论民主》,第59页。)主张相互性,“以使每一个人都能与别人一道得利。”(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52页。)

第三,政治体制改革应以维权为重点。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在政治上最突出的一个成就就是权利意识的复苏和觉醒,有人称之为权利的时代。权利只能是个人化的而不能是集体化的。个人权利的不可替代、不可取代、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已经成为一些人的政治思维方式和政治行为习惯,加上实际利益的润滑,个人权利不再是意识形态的魔咒,而是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并已经逐渐构成了防止权力越界的堤坝,如果权力越界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必然会引起公民与政府的矛盾和冲突。在政治体制内部缺少动力的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维权事件)就成了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外在压力和动力。下面是几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维权案例。

(1)孙志刚: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标志性意义:孙志刚用生命的代价,让“收容”变为“救助”。七年过去,孙志刚已成为一个象征公民权利的符号,他的死是公民权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墓志铭上的话发人深省:逝者已逝,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

(2)黄静:裸死女教师引发的中国网络第一大案。标志性意义:又是一个命案换一个立法。黄静案中司法体系出现的问题,是制度框架下法律规则不完备、法律具体细则与法治精神不符的问题。比如,各级司法鉴定结果的优先级别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再比如,公安机关认定不予立案,但自身又兼有出具司法鉴定的功能,有违“法官不得为自身利益相关案件之审判”的法治原则。近年来司法鉴定改革加速,黄静案影响至深。

(3)史上最牛钉子户:官民博弈的范本 。标志性意义:重庆的那栋小楼和他主人在楼顶插的五星红旗,成了《物权法》出台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事件不仅成为全国人大刚通过的物权法的试金石,也考验领导层倡导的“公平正义”理念。对于媒体和网络来说,这是一场成功的实战演习,从这里开始学会聚集网络民意,推进公众事件。

(4)厦门PX项目: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标志性意义:这是一场典型的“民意的胜利”,成为中国环保史上政府和民众互动的经典范例。厦门人的理性行动,厦门政府体现出的民本导向,一句“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也许会帮助中国敲开现代公民社会的大门。

(5)正龙拍虎:民意戳破的纸老虎。标志性意义:“华南虎照”事件的推动者以网民为主,这幕大戏与此前非互联网时代最大的不同是信息的快速传播及海量交叉。网友的自由言论在网上自然汇集,传统媒体跟随网络舆论在现实空间中进一步逼问突破,这些信息再重新在网络上获得最强劲的民意反馈——以此循环,逐渐逼近事件真相。由此还诞生了一句流行语:“谁说网民是业余的?”

(6)西丰拘传记者:舆论监督与权力滥用的较量。 标志性意义:舆论监督在艰难险阻中奋然前行。公权力的滥用让人心惊。在强权意识支配下,执法机构沦为了为强权服务的工具。从制度层面保卫舆论监督,必要而且迫切。

(7)瓮安的危机公关:信息公开成化解危机关键。 标志性意义:面对一起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政府表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执政风格。瓮安事件再次证明了一个道理:如果真相不公开,民众在心理上将向流言靠拢。及时准确地公布真相,是政府成功处置“6·28”事件的原因。一系列应急反应中,放开媒体报道以及组织专人网上辟谣,被认为是化解此次危机的关键。

(8)周久耕:网络反腐让“贴案”成“铁案” 。 标志性意义:周久耕事件中,网民、媒体、政府部门之间积极互动,共同绘制了一张网络反腐“路线图”:网民发贴-人肉搜索-媒体追踪-事件放大- 司法介入-揪出贪官。作为互联网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得到执政者认可的重要标志,中央党校新近出版发行的《中共党建辞典》收录了“网络反腐”这一词条。

(9)邓玉娇:舆论风暴扭转乾坤。 标志性意义:“网络民意”的力量在此案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集中体现。网络不仅仅监督了事件过程,也起到了直接推动甚至改变方向的作用。邓玉娇只是一个服务员,属于典型的地位弱势,但由于媒体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最终却成为“舆论”的强者。

(10)上海钓鱼案:民意洗冤 。标志性意义:上海“倒钩执法”并非孤例,其所以在近几年愈演愈烈,与立司、行政、司法三个层面皆有密切关联——地方立法被异化曲解,政府以行政命令取代法律,而作为最后防线的法院又为执法机关保驾护航。上海某媒体记者称,近三年来,他们接到不下一百个投诉“倒钩”的热线电话,但在孙中界前,均因不够典型而放弃报道。没有民意的支持,或许下一条被冤的鱼就是自己。 (本文链接共识网:2000-2010:民意成长十年史 文章来源:《廉政瞭望》)

第四,政治体制改革以构建公民社会为基础。先有社会后有国家,先有公民社会后有民主国家,公民社会是民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有三种形态:强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专制是强国家弱社会,民主是强社会强国家,从而形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西方,公民社会可以看成是 “社会的眼睛”,对国家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公民社会的一般特点是:非官方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自愿性。参与成员没有压力和强迫感。俞可平先生认为中国的公民社会与西方公民社会不同,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它对政府的依赖程度高于西方,而自主性则低于西方社会;中国的公民社会还处于形成和变化发展过程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组织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较大;极不规范。中国的公民社会的先天不足和后天发育不良限制了对国家进行监督的力度、范围。

第五,政治体制改革应以官员财产申报为重要内容。官员财产申报可以一箭双雕,既可以反腐败,又可以限制官员的权力,在这个方面,国外有很多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鉴,其中最高领导人财产申报会起到最佳效果。

以下仅举例说明。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始于1978年颁布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根据这项法律,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须包括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法国法律规定,总统离任时必须提交家庭财产报告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以方便民众在政府公报官方网站上直接查阅。2007年5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结束了 12年的任期。临别之时,法国政府没有忘记一件事——公布希拉克向宪法委员会提交的家庭财产状况报告。而之后上台的萨科齐也享受了同等“待遇”,因为法律还明确规定,所有正式的总统候选人必须向宪法委员会申报家庭财产,一旦当选其财产状况也要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早在1993年,日本国会议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已开始。根据1992年通过的《为了确立政治伦理的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简称《资产公开法》)规定,新当选议员有义务公布所持有的资产,具体包括建筑、土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权、定期存款、车、证券等。此后每年4月,议员们还要向国会提交上一年的收入。申报内容包括工资、稿费、演讲报酬、存款利息、房地产所得等。最后,这些信息再由国会统一向国民公开。目前资产申报对象主要有内阁官僚、国会议员和地方议员等。

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执政后,在整治该国严重的腐败问题上迈出了坚定一步——自觉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他希望借此带动更多官员“亮出家底”,以便接受公众监督。中国财产申报之所以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最高领导人的财产没有身体力行地主动申报财产。


 


 


ps:以目前的宪法而言,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党领导一切就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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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黄河水 的帖子

有道理,可是政府会采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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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直比较忙,很多书籍链接失效也来不及补发,估计明年才有时间回归,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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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党有这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共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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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想说“聊胜于无”,可再想深一层,如果把它反着看,这么具体的“准法律”,更像是一部贪污腐败的《操作指南》或《完全使用手册》。撰文者确定没有更隐蔽的方法了吗?如果有的话,到底是该列出还是不该列出明细呢?
事有急之不白者,宽之或自明,毋躁急以速其忿;
人有切之不从者,纵之或自化,毋操切以益其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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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在探讨,太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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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snorkeler 的帖子

说得比唱得还好听
☆ 不要去盼什么英明之主,而要去争一个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
  不要跪什么青天官员,而要去争一个可监督问责官员的制度
  不要歌颂什么伟大领袖,而要去争一个可选举弹劾权者的制度
  不要说什么拥护感谢,而要去争一个可言论迁徙自由的制度
  不要等什么英雄勇士,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推墙的力量


★ 史上最强最热血“爱国者”手册——“五毛党”“美分党”禁入╭(╯^╰)╮
  地址 https://cmule.net/viewthread.php?tid=28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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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

[ 本帖最后由 XIAODDD 于 2010-3-6 23: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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