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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北京、重庆、湖南等“人民公诉团”做一回“高参”

我为北京、重庆、湖南等“人民公诉团”做一回“高参”

李悔之  
这些天,一场声势似是极为浩大的“捍卫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运动在中国各地拉开了帷幄——“北京市人民公诉团”、 “重庆市人民公诉团”、“江西省人民公诉团”、“湖南人民公诉团”、“吉林省人民公诉团”、“云南省人民公诉团”、“河南省人民公诉团”等等“人民公诉 团”纷纷成立。并分别“向人民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起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的请求”。各“公诉团”都认为:“茅于轼、辛子陵二人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罪,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对茅于轼、辛子陵二人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茅于轼、辛子陵二人的罪行。……

只对前伟大领袖轻轻说了一通话,竟能“颠覆国家政权”。看来,茅于轼和辛子陵这俩老儿真比如来佛和太上老君来还神通广大……

不过,读了各地“人民公诉团”起诉书之后,本人心中还是深为高兴。原因如下:

近二十多年来,建国六十二以来和中国当代史的许多重大事件,毛泽东的历史功过评价,成了中国媒体,尤其是民间和网络争论不休、纠缠不断的话题。太多有识之士早已呼吁:解决争论和纠结的最有效、最根本办法,就是将相关历史档案的解密。所以,如果能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依法审判茅于轼、辛子陵二人的罪行”,不但可以让“茅于轼、辛子陵二人的罪行”昭告天下,还可以化解长期以来纠缠不断的历史纷争。果真如此,必将对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重大的、积极的作用。

而北京、重庆、江西等等公诉团“向人民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起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的请求”,以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茅于轼、辛子陵二人罪行”之举,正是试图在法律框架内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比起“文革”之时动辄发动“革命群众”将“反革命分子”揪出“斗垮斗臭”,棍棒齐下“当众正法”那一套确实进步太大了。纵然比对付袁腾飞那一套也进步不少。

既然进步了,就要受到肯定。既然进步了,就要表示欢迎。既然进步了,就要予以及时的鼓励和支持。所以,这次鄙人自告奋勇地为北京、重庆、江西、湖南等等“公诉团”作一回“高参”。以帮助他们在这场“公诉大战”中取得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要使各“公诉团”取得“伟大的历史性胜利”,就要充分、恰当地运用法律手段。严格尊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鉴于此,鄙人特对乌有之乡以及各“公诉团”同志哥们提出如下几条参考意见:

一、“人民公诉团”,拟改为“公民控告团”;“向人民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起公诉”,应改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孔夫子同志教导我们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人民公诉团”之称谓,恰恰是其名“不正”。拟改为“公民控告团”。理由是:“公诉”,是指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而“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由国家最高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执行”( http://baike.baidu.com/view/18978.htm)。

所以,“人民公诉团”之称谓,闹了个法律笑话。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制意识的贵乏。——这一点问题有些严重:现在是“建设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时代了,而不是可以随意推人上“断头台”的雅各宾专政时代。更不是“砸烂公、检、法”、党主席一句话可以让国家主席、元帅死于非命的“文革”时代了。无限怀念“与天斗,与地斗,与阶级敌人斗”岁月的同志哥们,你们不要只顾每天背诵“毛主席语录”,还要学点法律知识。所以本人建议:宜将“人民公诉团”改为“公民控告团”。考虑到你们素来不喜欢“公民”一词,可称之为或“革命群众控告团!”

同理,“向人民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起公诉”之请求严重欠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不是法律执行机关。

乌有之乡和各“公诉团”的同志哥们:再重复一句:不要只顾每天背诵“毛主席语录”,还要学点法律知识。

二、未经正式授权,不宜称“××市人民公诉团”、“××省人民公诉团”。

应当承认,乌有之乡同志哥和各地“公诉团”的组织者们确实才华横溢,他们比“百万群众唱红歌”的组织者们更擅长“造势”之道——“百万群众”固然声势浩大,毕竟不及“××市人民”和“××省人民”有摧枯拉朽之势。

不过,这里我想提醒的是:一二百号,三二百号人联署,就公然打出“××市人民公诉团”、“××省人民公诉团”旗号,不但公然侵犯了公民权利,也会让人私下窃笑:都什么时代了,还玩百十号人称司令,千把号“红卫兵”称“百万雄师”那一套?

“有理不在人多”!一二百号人组成的“公诉团”虽“多乎哉?不多也!”但只要正义在胸,法律在握,事实在手,必将所向无敌——大可不必造“曹操八十三万大军下江南”之声势!

还 有要提醒的是:弄个一二百号人马的团体就叫“××省人民公诉团”,大叫大嚷要“公诉”谁。就不怕人家“以其治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如果有人来个几千、几万号人联署,组成个“中国人民公诉团”或“世界人民公诉团”,郑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认定那些长期以来公然美化“文革”暴行的人犯有“反人类罪”!真正如此,不知乌有之乡的同志哥们到时又如之奈何?

——同志哥,“革命革到自己头上”之时,总不能又弄出“两个标准”来吧?

乌有之乡和各地“公诉团”的同志哥们或者会用一种义正词严的样子说:热爱党、热爱伟大领袖、热爱社会主义的人才有资格称“人民”,其他人无权称“人民”!这 话听来确实似乎很在理——在“人民”的解释权永远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条件下,“人民”究竟是谁还真让人有点难于说清。不过有一点可以极为清晰地看出来的 是:只要认真瞧瞧“公诉团”的名单,可以发现来自普通老百姓中的“人民”并没有几个!

总之而言:有理说理。就事论事。依法控告。不能“拉大旗作虎皮”!——借“人民”之刀杀人的悲剧不能再上演了!

林彪女儿林晓霖说:‘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策划、发动和领导的,他要负主要的责任,这是党中央历史决议明确了的。我父亲对‘文革’造成灾难,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对不起老战友、对不起老部下……。我不是毛泽东的女儿,我是林彪的女儿,所以我义不容辞地对遭父亲迫害的人、受他牵连的人谢罪…

三、不要“有罪敲定”

认真拜读了各“公诉团”的“公诉书”,发现“北京人民公诉团”公诉书中的一段话写得最“亚克西”:

“任何人都有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但任何人都没有侮辱诽谤别人的自由;任何人都有表达自己政治见解的自由和坚持自己信仰的自由,但任何人都没有侮辱别人信仰的自由,更没有侮辱人民大众的信仰的自由。对绝大多数国家来说侮辱诽谤一个普通的逝者的行为都是犯罪,更不用说侮辱诽谤人民大众的信仰,这是文明社会的一条 基本的准则。”

拜读了“任何人都有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但任何人都没有侮辱诽谤别人的自由”一句后,我更不禁击拍赞叹——这才是言论自由的真谛嘛!既然如此,茅于轼和辛子陵先生也绝对是应当有“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的。这点恐怕没有人会表示异议的吧?

这时,或许有人会迫不及待地指责说:茅于轼和辛子陵是“侮辱诽谤伟大领袖!……”对此,我想回答的是:“无罪敲定”,是世界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我国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法院认定茅于轼和辛子陵的犯罪事实成立之前,是否不宜将“煽动颠覆”、“制造动乱”、“制造分裂”等等吓人的罪名扣在他人头上?

乌有之乡和各地“公诉团”的同志哥们,不知本人说得在理否——“公诉”还没进入司法程序,却硬将“煽动颠覆”、“制造动乱”、“制造分裂”、“阴谋推翻”等一顶顶罪名扣在茅于轼和辛子陵头上,本身就有严重的违法、侵权之嫌嘛。所以,这里再次建议各位同志哥们:不要做无法无天的“革命群众”,而要做知法、守法 的“公民”!——在行使公民法律权利之前,首先自己要读法、懂法、守法。否则,让天下人耻笑矣。果真如此,“乌有之乡”就成了“乌龙之乡”了!


李悔之: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大饥荒之时,长于十年动乱之间。我党精心教育培养成长的贫下中农后代。由于深受大环境熏染,长大后几乎集中国人所有丑陋于一身:从小 就喜欢讲假话、大话、空话。极爱虚荣,最憎批评。好吹牛拍马、欺上瞒下;惯趋炎附势,欺弱怕硬。虽道貌岸然、满口仁义道德,其实背后却做了不少坏事,丑 事,恶事——故取笔名为“李悔之”,以期洗心革面之意。正可谓:阿拉秉性本不坏,只因人生遭遇怪:犹如一株墙头草,任凭风吹太阳晒。历览无数批斗会,政治 风云变化快:时而批“右”闹“复辟”,转眼批“左”闹帮派。坏人歹事都姓“资”,荣誉功劳归“无赖”!作歹事时说你好,作好事时说你坏。好好坏坏坏坏好, 坏坏好好好好坏……青红皂白己不辨,照镜惟见猪八戒!想来真是娘希匹——恰似“行货”任人卖!噩梦醒时日西斜,热血青春己不再。也学他人写博客,不骂谎言 不痛快! 联系方法: [email protected] QQ:1498069987


── 原载 作者博客
Wednesday, May 2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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